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XXXX)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8【实施日期】2018.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8日公布)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一、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水域和湖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和垂钓。
第五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以下区域禁止游泳和垂钓:(一)红枫湖:北起太阳岛,向东至贵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工行培训中心、滴澄关码头,向南至花鱼洞大桥沿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西至上寨、仡佬寨一线;(二)百花湖:北起百花湖西岸1257.5高程小山至高点,向东沿百花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线直至朱昌镇,东至铺子头、松林坡码头一线,南至观音山庄,西至河坝岛、老旧土岛一线。
前款规定禁止游泳和垂钓的区域图,由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组织绘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在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禁止游泳和垂钓区设置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标示标牌。
第七条在非禁止游泳和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向水体投放饵料,采用“喂塘子”的方式诱钓;(二)禁止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第八条在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的“两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乱扔垃圾;(二)禁止擅自改变和毁坏界碑、示意图、安全警示牌等公共安全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两湖”水域游泳和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规游泳和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1.28【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2002)[失效]【失效依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其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旅游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必须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对保护和改善两湖水资源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五条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六条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二)二级保护区: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
第七条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一)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源集中式取水点为中心,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水域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取水点东部500米,西部2000米,沿湖陆域1000米;(三)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3000米,沿河、湖陆域2000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听取和审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
贵州省百花湖水资源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

贵州省百花湖水资源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作者:林晓明朱四喜来源:《大观》2016年第11期摘要:水资源是地球上不可或缺的主要资源。
贵州省于1996年出台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此条例针对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文以百花湖水资源为例,针对水资源保护的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百花湖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贵州;百花湖;水资源保护;法律对策一、贵州省百花湖水资源基本概况(一)百花湖水资源现状百花湖是贵州省级风景名胜区之一,主要有休闲岛、灵达度假村、邓公祠堂等著名景点。
百花湖乡境内河流众多,水资源丰富,主要源流属于乌江水系,其中白云区南门河、观山湖区麦西河和栗木河、花溪区东门河和老马河五个主要支流会汇入百花湖,百花湖是当地村寨的主要生活水源,也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
(二)百花湖水资源的保护现状贵阳市在2007年底成立了“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的水资源得到了很有效的管理和治理。
贵阳市两湖一库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处在百花湖景区大门,立着乘客须知的标语碑,景区里也成立了百花湖管理处。
通过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努力,对百花湖水资源进行了良好的管理。
百花湖附近的村寨居民以前主要以农田为生,如今已经实施退耕还林,共同打造绿色森林生态文化,保护水资源。
同时,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对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四大重点污染源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朱昌污水处理厂、反岭山煤矿、盘江化工厂、清镇医药园区。
(三)百花湖水资源立法的现状评述《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
2010年的修订[1],主要对百花湖和红枫湖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相关执法权的行使问题上进行了补充说明。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进行了大部分的修改,主要对两湖的管理机构进行具体规定,避免出现之前多部门管理、管理部门不明确的现象。
其次,规定了相应行政体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
贵阳市的红枫湖和百花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贵阳市的红枫湖和百花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贵阳市的红枫湖和百花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专业环境工程学号年级 2011级姓名目录第一章总论1.1 任务由来1.2 编制依据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1.3.2 基本原则第二章两湖概况2.1 自然条件概况2.2 两湖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第三章治理方案3.1 底泥疏挖3.2疏挖的方法3.3工艺选择3.4曝气循环净化系统3.5生态公园水培净化第四章主要任务4.1 底泥疏挖4.1.1 底泥疏挖的工艺流程4.1.2疏挖方法4.1.3疏挖设备选型4.1.4环境疏浚设备的选择原则4.1.5污泥底泥与堆场余水处置4.2周边工厂和生活废水的污水处理4.3循环曝气净化系统4.3.1 循环曝气净化的原理4.3.2潜流推流曝气机净化机理与特点4.3.3潜流推流曝气机的选型4.3.4红枫湖曝气循环净化系统设计计算 4.3.5红枫湖内曝气机的安装及布置4.3.6百花湖曝气循环净化系统的设计计算4.3.7百花湖内曝气机的安装与布置第五章治理工程及投资估算5.1生态公园水培净化工程施工预算5.1.1栽植标准5.1.2植物施工与道路预算5.2底泥疏挖施工预算5.2.1主要施工设备及数量5.2.2主要技术指标5.2.3工程总费用5.3 曝气循环净化系统的工程预算5.3.1 设备投资费用估计5.3.2 工程投资总费用估计第六章方案实施评价6.1从合理性进行评价6.2从经济效益方面评价6.3从创新性评价第七章保障措施7.1 加快湿地保护立法7.2 制定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标准、规范7.3 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及长效管理工作7.4 推进湿地保护队伍能力建设附表:附表一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功能分区表附表二2010-2020年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项目表附表三2010-2020年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恢复项目表附表四2010-2020年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人工湿地建设项目表附表五2010-2020年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机制建设附表六2010-2020年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科研监测能力建设附图:附图1 规划区位图附图2 规划范围图附图3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现状图附图4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现状示意图附图5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公园现状示意图附图6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规划示意图附图7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保护类工程规划示意图附图8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湿地恢复类工程规划示意图附图9 红枫湖和百花湖流域人工湿地规划示意图1 总论1.1 任务由来贵州省贵阳市的红枫湖和百花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黔府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红枫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红枫湖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红枫湖景区自1981年设立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景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
为此,应适时对景区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红枫湖功能变化和景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景区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要的前提下,促进红枫湖旅游业有序协调发展。
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总体要求,依法划分景区管理有关各方的事权,科学设置景区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各方职责,妥善协调各方关系,把景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充分考虑红枫湖水资源已经成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将景区旅游管理体制放到整个红枫湖管理体制中综合设计,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促进红枫湖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11月3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召开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认真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一)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002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毕节等城市的大气二氧化硫和决悬浮微粒浓度要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以及猫跳河、拖长江、巴拉河水质有明显改善;2005年,贵阳市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各地、州(市)要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每年应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贵阳、六盘水、遵义等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质量周报或季报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酸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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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颁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 2010-03-31【实施时间】 2010-07-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
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九)采矿;(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六)设置油库;(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八)建设畜禽养殖场;(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船和非燃油机动船。
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机动船必须经海事航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在两湖流域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禁止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外排废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标准排放。
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五条严格两湖流域排污许可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放。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在两湖流域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原经依法批准开办的矿山所排放的废水、堆弃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生态治理。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煤矸石、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两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乡、镇、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在两湖流域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
第十九条两湖流域的城乡居民聚居区散养、放养畜禽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的,应当建设污染物处置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在两湖流域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两湖库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禁止乱垦滥伐。
第二十三条两湖流域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和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时,有关责任者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两湖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两湖管理机构对其所辖区域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其他有关两湖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二十七条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两湖申请取水的,应当先经两湖管理机构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在两湖流域的城镇应当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于两湖流域的污水和垃圾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停产、关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的养殖场,是指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猪、羊,3000羽以上的鸡、鸭和5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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