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刑法考点笔记
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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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份文档旨在概述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在800字以上的篇幅内提供清晰简明的内容。
以下是该文档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和目的
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犯罪行为和其后果的规范和制裁。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并实现正义。
二、犯罪构成要件
要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主体、客体和犯罪的结果。
这些要件在刑法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刑法责任和刑罚
刑法责任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主体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性质与轻重。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他人犯罪并实现社会效果。
四、刑法程序和证据
刑法程序涵盖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司法程序,包括逮捕、呈堂、辩论和判决等阶段。
证据在刑法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证明犯罪事实和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五、特殊犯罪和刑法改革
刑法学还研究一些特殊犯罪和相关领域的刑法改革,例如经济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刑法学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制进步的需要。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精华的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涵盖了刑法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和刑罚、刑法程序和证据,以
及特殊犯罪和刑法改革。
阅读本文档可帮助读者了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和研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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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学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总则——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B、犯罪C、刑罚D、刑罚的具体运用E、其他规定2、分则——A、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E、侵犯财产罪;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G、危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反职责罪。
3、附则——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①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②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着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区别: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包括三种情形: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2点: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例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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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
1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
2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犯罪论
3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5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见下一表
8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9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10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
11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
12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
13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
14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
16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
17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
刑法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罪名变更:帮助恐怖活动罪
1、本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资助恐怖活动罪。
2、所谓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资、提供经费、物质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
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5、本罪的主要内容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本罪的成立不以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
例如,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资助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基于同样的理由,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资助行为或者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二)新增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四:(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人已经着手实行本罪的准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准备行为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一、包容犯
★★★二、转化犯
刑罚论
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但如果当时没有被发现,而是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仍然应该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同上。
与此对照,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同样也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但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则是第70 条。
②但如果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须撤销前罪的缓刑或者假释,而应当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刑法各论概说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0注意:本罪伪造、变造的4类对象,在本罪中统一称为“金融票证”,但以伪造、变造的这4类对象进行诈骗的,分别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31注意:如果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人使用,才定信用卡诈骗罪
33注意:该情形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不是司法解释明定的该情形,其他所有情形,仍然按照对机器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才定信用卡诈骗罪
3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5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磕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
36注意: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37注意:①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本人或其妻儿等的,定非法拘禁罪;②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本人、妻儿等以外的其他人的,并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定绑架罪;③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面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本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④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面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妻儿,并以杀害、伤害其妻儿相要挟逼其还前述债务的,定绑架罪
38注意: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39注意:绑架他人后,故意伤害、强奸被绑架人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实行并罚
侵犯财产罪
40例如:甲盗窃乙一块手表,乙再将手表偷回的,乙不成立盗窃罪
41注意:①本条所规定的“凶器”仅限于使人具有畏惧感的凶器;②“携带凶器抢夺”要求所携带的凶器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③按照本条定罪必须是“携而未用”,如果“携而用之”,则直接直接适用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2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