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笔记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刑法柏浪涛学习笔记笔记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应当明确、明白,对违法犯罪行为给出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和背诵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笔记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罪名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刑法柏浪涛系统学习了各类犯罪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他明确记住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点,为之后的实务操作做好充分准备。
笔记三:刑法应用原则刑法应用原则是在具体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的基本准则,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不利原则、有利于刑罚温和的严格解释原则等。
刑法柏浪涛充分了解并准确遵守刑法应用原则,对于公正、公平地处理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笔记四:刑事责任与刑法认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性质、刑事责任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免除等内容,准确判断并认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笔记五:刑罚与刑罚执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刑罚执行则是刑罚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柏浪涛详细学习了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确定和刑罚执行的要求与程序,能够准确运用刑罚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笔记六:修订与解释的适用刑法的修订和解释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柏浪涛了解了刑法的修订过程和解释的适用原则,能够及时掌握刑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并对有争议的解释有独立、准确的判断。
结语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中,他详细整理了刑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并通过背诵和案例分析确保对于刑法知识的准确掌握。
他凭借对刑法的深入研究和准确理解,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刑法柏浪涛在他的学习笔记中展现了他对于刑法的热爱和执着,相信他会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三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更多笔记参见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笔记和讲义资料,为大家搭建法考学习、律师实习经验分享平台。
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前提认识:只有行为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具有保护义务的时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如父母对年幼子女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防止其伤人;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 前提: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举例:甲在黑夜的高速路停车,不采取措施防止后车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负有救助义务1)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2)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行为人没有作为义务3)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防卫行为会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义务避免过当结果发生4)犯罪行为:A、故意犯罪(注意罪数):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离去,乙死亡。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侵害不同性质的法益)(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1、特定关系1)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即法律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如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注意区分:①自己的熊孩子大人——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②自己的孩子被人家打——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①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②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少数观点:没有义务2)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A、【条件】:行为人自愿保护陷入危险的法益对象,且对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犯罪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成立共同行为条件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 -��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 2 -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罪过形式的区分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53题)AB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官方立场,司法考试的观点即是法定符合说)75岁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宽处罚违法性认识错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遂与预备的区分。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教唆犯(1)教唆的故意(2)教唆的行为(3)独立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5.帮助犯(1)帮助的故意(2)帮助的行为(3)独立罪名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注意: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征。
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
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例外的,数罪并罚。
(4)如何记忆牵连犯?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大多数实行数罪并罚,而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反倒不多。
因此应当记忆“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
常考的情形: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
第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第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杀害被绑架人,指杀害行为而不是杀害结果。
财产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而转移占有的犯罪平和型:盗窃罪的犯罪(夺取型)欺骗型:诈骗罪取得型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犯罪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交付型)财产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不转移占有(侵占型)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型)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1)客观区分: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
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
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
(2)主观区分。
绑架罪具有两个主观要素: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担忧的意思。
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注意:这两个主观要素不要求客观表现。
当行为人带着这两个主观要素实力控制了人质后,绑架罪便既遂了。
类似情形总结:(1)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告知妻子自己被甲绑架了。
①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
甲构成绑架罪。
②乙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事实。
甲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也既遂了。
(2)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隐瞒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①乙隐瞒了被绑架事实。
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
②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妻子很担心,或虽隐瞒了但妻子猜出来乙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
妻子按照乙的要求打钱给乙。
乙将钱给甲。
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仍属于两者间犯罪。
当然了,如果妻子很担心并直接联系了甲,甲让妻子给钱,则甲便具有利用妻子担忧的意思和勒索的目的,转化成了绑架罪。
(3)貌似三角,实为两角。
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整体对待,则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