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合集下载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目前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出了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一起来瞅瞅~巩固巩固。

准备参加19年法考的萌新们,你们要拿小本本记起来啦!冲呀!1.案例:甲拉一门大炮,对乙说:不给钱,就轰你!乙被迫给钱。

甲是否构成持枪抢劫?2018年考试考了“大炮是否属于枪支?”解析:将大炮解释为枪支,在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扩大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解释。

共识是,枪支与大炮的区别,只有口径大小之分。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属于枪支。

基于此,大炮也属于枪支。

题中甲构成持枪抢劫。

2.案例:张三向工厂卖煤,流程是张三开着煤车,进入工厂仓库前,煤车开上地磅,由过磅员称重,张三在仓库里面倒掉煤后,空车出仓库时,由过磅员再次称重。

两个数字相减,就是张三出售煤的重量。

过磅员开好购买煤的重量的单子,张三拿着单子到工厂的财务处领取货款。

张三买通了过磅员李四,张三空车出仓库时,一只轮胎还没有上地磅,李四就称重,由此空车的重量就变得很轻,导致出售的煤的重量变多了。

张三拿着这样的单子向工厂财务处领取了货款,多领取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了一万元。

对张三和李四如何处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点难度。

解析:张三和李四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工厂的货款,李四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张三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有人认为李四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是盗窃行为。

这种观点存在问题。

如果李四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李四只能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盗窃债权。

然而多数观点认为,基于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盗窃债权或财产性利益时,要求债权或财产性利益已然存在。

然而李四在实施虚假计算重量时,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或债权尚未存在。

因此李四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

李四这种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

所以李四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

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

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

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是甲撞死了丙。

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

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

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

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盗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盗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对此,观点一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共犯从属性。

观点二认为构成,因为生命需绝对保护。

观点一目前在理论界渐呈多数说。

二,乙。

若认为丙构成犯罪,则乙是正当防卫。

若认为丙不构成犯罪,但仍属轻微不法侵害,则乙属防卫过当,承担过失责任,而过失致人轻伤无罪。

若认为丙不算不法侵害,观点一认为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观点二认为乙构成紧急避险,甲的生命面临由丙促进的危险,为保护甲的生命,损害丙的轻微身体健康。

四、【盖庙案】案情:山西某地,老板乙请求官员甲办事,提出给好处,甲表示:自己不缺钱,而自己老家村里村民们一直想盖座庙,但没筹到资金。

乙表示愿意出资为村民盖座庙。

后庙盖成,庙门石碑上刻捐资者为乙,没有甲。

但村民们都知道是甲为乡亲办了好事。

后甲为乙办了事。

甲是否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分析:受贿罪是指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对价关系,也即职务行为不能成为对方财物的对价,其中包括:官员收钱,然后将钱赠给第三人或捐给某希望小学;官员指示老板直接将钱交给第三人,让其拥有,或捐给某希望小学。

因此,官员甲应构成受贿罪,至于有无留名不重要。

应注意的是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只有职务的不可收买性,不包括财物,这一点与贪污罪有所不同。

五、【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徐某与张某赌博,张某赢取徐某5万元。

徐某认为张某赌博使诈,怀恨在心。

后徐某纠集钟某将张某劫持到一座山上,逼迫其退还赢取的5万元。

张某不答应。

徐某与钟某殴打张某,并向张某妻子吴某打电话,让其给徐某账户汇5万元,否则等着收尸。

吴某答应照办。

问题: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解析:1.有观点认为,对本案应适用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认为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这是错误的。

本案中,徐某索取的不是赌债,而是赌输的钱。

(审题要仔细,这是司考常见陷阱)2.徐某第一阶段的劫持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一,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张某对赢取徐某的钱财已经平稳占有,受刑法保护。

徐某强行索回,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自救行为。

第二,徐某的手段是非法拘禁,足以压制张某反抗,属于拘禁型抢劫。

3.徐某第二阶段的劫持行为构成绑架罪。

徐某在劫持张某的状态下,产生了向第三人吴某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且向吴某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注意,在此不是索取债务(赌债),所以不能定非法拘禁罪。

4.罪数问题。

徐某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数罪并罚。

注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先绑架,后抢劫,择一重罪论处。

该规定其实不妥当,按理对于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该规定只能被视为特殊规定。

本案是先抢劫,后绑架,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六、【李某涉嫌盗伐林木案】案情:李某向从事苗圃生意的周某谎称,自己与交通局的领导已经协商好,可以处理某公路两侧的香樟树,可以卖给周某。

周某不知情而相信,向李某支付了三万元。

李某让周某挖走了10棵香樟树。

问题:李某构成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诈骗罪?分析:1.李某对交通局的财产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者。

2.李某对交通局的树木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公共道路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罪的保护对象。

成立该罪要求数量较大,司法解释规定是2立方米。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李某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3.李某对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意见,主流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周某花费三万元(市场正常价)却买到有权利瑕疵的财物,交易目的失败,存在财产损失。

4.罪数。

李某的一个行为(将交通局财物处分给周某)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七、【刘某涉嫌虚假诉讼案】案情:刘某为非法占有张某财产,捏造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赵某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伪造证据,准备处理刘某。

刘某对赵某讲:“你不要揭发我,你就判张某败诉,等张某执行判决,支付了我钱款后,我分你一半。

”赵某答应照办。

问题:刘某和赵某构成哪些犯罪?分析:1.刘某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受理案件就是既遂时点。

刘某的行为也构成诈骗罪,诈骗张某钱财,属于三角诈骗、诉讼诈骗,但构成诈骗罪未遂,因为赵某发觉有假。

刘某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刘某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因为刘某是当事人,不是帮助他人。

2.关于刘某与赵某共谋非法占有张某钱财的行为,刘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赵某没有受骗,刘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刘某通过平和手段,将张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赵某也构成盗窃罪,二人是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

赵某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刘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

总结而言,刘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赵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由于刘某与赵某共同非法占有张某钱财,所以二者对张某的钱财属于分赃性质,不属于行贿与受贿关系。

4.罪数。

对刘某第一个阶段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对刘某第二个阶段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然后数罪并罚。

八、【黄某偷换账户案】案情:某公司要求职员在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填写一个银行卡号,可以填写自己的卡号,也可以填写亲人的卡号。

公司会每月向该卡号打钱,作为发放工资的方式。

公司职员黄某侵入该网络系统,将职员田某栏目下的卡号篡改为自己的银行卡号。

公司会计为田某发放工资时,以为该卡号是田某的真实卡号,将钱款打入该银行卡号。

后田某发现自己银行卡未收到工资,询问公司会计,公司会计称钱已经打了。

田某进入系统检查时,发现银行卡号不是自己的卡号,便报案。

问题:谁是被害人?黄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行为对象是什么?分析:1.公司让职员填写一个银行卡号,该卡号不必是职员自己的。

公司没有义务审核该卡号是不是职员的真实卡号。

公司只要向该卡号打了钱,就表明公司向职员履行了付款义务。

因此,公司不是被害人。

2.职员田某遭受了财产损失,应收到工资,却没收到,因此田某是被害人。

3.田某遭受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不是田某已经现实占有的工资款项,因为公司会计直接将工资款项打入黄某卡号,田某自始至终没有占有该工资款项。

这里的财产是田某的应收款项,也即田某对公司的债权,这是一项财产性利益。

也即,田某在财产性利益上遭受了损失。

4.虽然黄某欺骗了公司会计,但由于公司不是被害人,所以黄某对公司会计不构成诈骗罪。

5.田某是被害人,丧失了对公司的债权。

一般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或让与,让与的主要法律后果为债权转移,新的债权人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

例如,田某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将针对公司的债权转移给黄某,黄某取得针对公司的债权,公司须向黄某支付钱款。

而本案中,黄某偷换了田某的卡号,意味着窃得田某的债权人地位,法律后果是将田某针对公司的债权转移给自己享有。

与正常的债权转让相比,这种债权转让的特点是违反了田某的意愿。

而盗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权利人的意愿,将权利人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或享有。

因此,黄某违反权利人田某的意愿,通过盗窃手段,将田某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享有,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

6.本案与偷换二维码案性质相似。

关于偷换二维码案,我曾经的观点是诈骗罪,被害人是付账的顾客。

但后来自己体验了一把扫描二维码支付(在国外两年落伍了,没用过二维码支付),发现,一般而言,顾客只要付款到商家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就算履行了付款义务,那么顾客就不是被害人,而商家是被害人,偷换者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商家的债权或财产性利益。

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见:柏浪涛:《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九、【室友醉酒案】案情:李某邀请王某到餐馆吃饭喝酒,向王某劝酒,王某喝醉了,李某将王某送到王某的大学寝室,抱到床上,然后回自己寝室。

半夜时分,王某的室友赵某发现王某呼吸有点急促,表情痛苦,身体有异样,便找李某,对其讲:“你请王某喝的酒,他现在身体有问题,你应该送他到医院。

”李某未理睬。

赵某见状,回到寝室也不管王某,并很快睡着了。

第二天早上,赵某醒来发现王某已经去世。

经鉴定,王某由于饮酒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事后查明,案发当天,王某的寝室只住着王某与赵某;并查明,李某邀请王某喝酒时,王某向其告知了自己患有心脏病。

问题:李某、赵某有无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分析:1.形式上看,李某请王某喝酒的行为为王某的身体创设了危险,属于先行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