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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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鲁应急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2.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3.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5日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陕应急〔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陕司通〔2022〕23号)要求,现就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全面把握“三项制度”精髓“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制度,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人民满意“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项制度”从执法权力来源、执法过程、执法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规范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通过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证合法行政,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使执法者不越权力边界,守住法律底线。

“三项制度”的推行,为评价地区或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执法水平提供了考核奖惩、监督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整体进度安排,围绕具体指标,扎实做好落实工作,为树立应急行政执法良好形象,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I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 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 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 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 别使用。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 终端等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或听证 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 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工 作机制,实现在本系统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 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七条一般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2. 审查: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内 容,并出具审查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出具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及制作听证笔录。

3. 决定:应当依法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许可证件。

4.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1.立案: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审批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三)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整理归档,设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根据规定做好行政执法相关的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档案不经过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如需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

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如需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照件查阅。

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与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落实。

第八条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如需,且经行政执法档案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落实附卷的,根据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制定背景XXXX县应急管理局是政府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等。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行政执法正当合法,提高行政执法效果,XXXX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制定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正正义,提高执法效力,预防和惩治不当执法行为,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内容1.记录对象:适用范围为所有XXXX县应急管理局职工。

2.记录原则:全程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真实可靠。

3.记录方式: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录音、笔录等方式。

4.具体要求:(1)执法前记录: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对象信息的核实、执法依据的明确等执法前必要信息。

(2)执法中记录: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执法场景、执法方式、执法结果等关键信息。

(3)执法后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反馈意见,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及对执法结果的评估。

5.记录处理:执法全过程记录由执法队员和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存档,并可以进行普及宣传,相应的纪检监察方面可以根据记录的情况,对执法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施效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人员操作不规范,减少人员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另外,该制度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证据据,降低了欠扁、拒执等问题及其他行政错误处理的发生率,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达到了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社会治理的目的,为行政法规范实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五、总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建设一个公正、高效、透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信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力量。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

执法存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执法存根管理,确保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文明和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本制度制定之目的在于规范执法存根管理,依法行政。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执法中的存根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1、执法存根是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凭证,对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执法存根应当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及时做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存执法存根,严禁篡改、伪造。

2、执法存根应当包括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确保存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需要照相或录像的执法行为,应当将照片或录像资料作为执法存根的一部分保存。

3、执法存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管理,对于不再需要的执法存根,应当及时销毁,以防止泄漏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对于重大执法行为,应当加强存根管理工作,确保存根内容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和审查。

5、执法存根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存根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执法存根的有效保存和利用。

6、执法存根管理应当建立和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机关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监督检查1、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存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下级执法机关应当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责任追究。

2、社会和媒体对存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曝光和批评。

3、法院、检察院对于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存根应当予以驳回或者追究责任。

五、处罚措施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等措施。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存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执法存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确保执法存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

应急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工作中的记录管理,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应急工作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做到及时、保密、防伪、易读。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应急工作中各种记录材料的管理,规范记录操作流程,提高记录管理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五条应急工作记录指通过书面形式、图像、电子等方式记录和反映应急工作活动、事件、情况、经历、措施、指示、协调、部署等的信息记录。

第六条应急工作记录按照内容可分为应急预案、值班记录、事件记录、会议记录、通报通知等各类记录。

第七条应急工作记录的管理程序包括记录的归档、备份、传递、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八条应急工作记录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有效记录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第二章应急工作记录的保管和利用第九条应急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建立健全记录管理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条归档记录应当分门别类,按照年度、重要性和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档。

第十一条应急工作记录要定期备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应当谨慎,不得随意外传,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允许篡改、删除、更改记录内容。

第十四条应急工作记录的利用范围应当与工作需要相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第十五条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应当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不得在公共场合传阅。

第十六条应急工作记录的传递要注明记录信息、传递时间、传递人员等情况,确保记录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七条当有需要向其他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应急工作记录时,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避免信息泄露。

第四章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第十八条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进行私自销毁。

第十九条应急工作记录的销毁应当在合法、合规、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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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或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各执法处室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过程执法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危化安全监管监察科应将相关文字等信息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案卷移交行政审批服务股统一保管、备查,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行政检查案件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
执法科室应将相关文字资料形成案卷,并对音像记录资料分类整理自行保管、备查。

第六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刻录制作成光盘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归档保存。

第七条除随卷归档的音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八条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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