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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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7.15•【文号】[92]科发计字0932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932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过去,中国科学院有关收入和收益分配的规定自行废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引导各单位依法生财、聚财、理财和用财,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和1989年财政部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科发计字[1999]002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99.01.18【实施日期】1999.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1999]002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8.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

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

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所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阐述的科研项目包括所有由我所承担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其中纵向项目指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开放实验室基金以及本单位下达的青年基金和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下达,由我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以及联合开展,但没有列入政府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

本单位作为参加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其认定以所里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合同为依据。

研究性项目之外的开发性收入(含苗木销售)在上缴管理费后,纳入项目组(课题组)储备基金专用账户后作为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条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所财政账户,由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性质进行独立或合并账户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及过程管理第三条凡我所在岗职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均可作为主持人或参加人申请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向科研岗位人员倾斜,非科研岗位的在岗职工主持和参加的在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国家、省市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所里组织申报,统筹管理,其他项目可自由申报。

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申请立项。

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项目指南及申请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由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实行公开报名、论证答辩、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选报。

横向项目的合作协议(合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领导批准后,与合作方正式签署。

第五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纵向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报送,横向项目协议(合同)上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监督获准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主持人变更、项目中止和结题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配合协调。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序列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共建所)。

中国科学院序列的其他研究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围绕建设“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一流人才”和“地方政府满意、合作企业满意、老百姓满意、科技同行认同”的目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并有效利用各类资金资源,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需求、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制定财务规划;(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3)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多渠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集中配置调控各类经济资源;(4)对预算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科研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5)合理、合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6)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预测与分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条共建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全责;内设独立财务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共建所实行符合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分设独立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有效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科发条财字〔2016〕172 号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进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院属各事业单位:为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科研业务与经费管理,促进科研院所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一、总体目标(一)通过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与现有科研秘书统筹考虑,逐步形成专业化的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项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我院科研院所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二)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保证科技创新团队或项目组(以下简称团队)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旨在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及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坚持遵循规律、灵活和协调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三、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岗位要求及职责(三)科研财务助理可由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也可由非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可优先由符合条件的科研秘书兼任。

各单位在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时,应与现有科研秘书相结合,结合科研与财务工作实际,按照项目组、课题组等单元,自行选择配备,合理控制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数量。

规模大、任务多的团队可以项目组为单元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规模小的团队也可以采取科研财务助理与科研秘书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

2(四)科研财务助理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了解科技财务政策规章,熟悉科研团队运行情况;应具有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熟练应用日常办公软件;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职责;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可优先考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科发计字[2002]354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354号)院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字[2002]63号)院属各研究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二00二年六月六日附件: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科研装备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家集中采购、院(部门)统一采购和研究所分散采购。

第三条科研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我院研究单位使用国家专项资金、事业费、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装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六条科研装备采购机关是指院直属的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为研究所或同级的法人单位(简称研究所)。

研究所应根据科研装备采购目录分别进行集中、统一和分散采购。

集中和统一采购一般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分散采购可由研究所独立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执行。

第七条综合计划局作为院科研装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院科研装备采购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参与和干涉采购中的直接商务活动。

中国科学院院科研项目预算评审

中国科学院院科研项目预算评审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预算经费合理合规使用,保障项目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对象为院重点部署项目和国防创新项目,其他院级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政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依据国家和院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职责第四条计划财务局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建立并管理财务专家库,开展财务专家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

第五条项目主管局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

(二)负责从财务专家库中遴选财务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

(三)负责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结果反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有关问题。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和信息。

对评审和验收内容及项目有关情况作必要的介绍和说明。

(二)负责根据预算评审结果修订项目预算书。

(三)负责财务验收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接受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等部门对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财务专家(专家组)职责(一)负责接受项目主管局的委托,具体实施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沟通。

(二)负责将预算审核和财务验收结果报送项目主管局。

(三)对项目主管局和计划财务局负责,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对评审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财务专家管理第八条财务专家是项目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计划财务局通过遴选财务专家,组织建立财务专家库,为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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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在不超过院规定比例的额度内,按照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数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财
政经费预算的20%。

(三)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原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各创新基地在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会同各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和课题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申报书应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项目预算中可适量安排项目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争取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和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筹经费合计为匹配经费,其与院项目经费的比例重大项目一般应达到2:1,重要方向项目一般应达到1:1。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评审后,须报院有关管理部门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经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有关基地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分片领导小组决议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局将项目预算按年度细化到课题承担单位,报送并由计划财务局下达至课题承担单位。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
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10%,须由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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