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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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工业和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钢铁行业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尘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应严格控制烟尘排放,限制烟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

标准一般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30毫克。

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钢铁行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可通过燃煤、矿石冶炼等环节产生。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20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钢铁生产过程中,燃煤和高温反应会导致氮氧化物排放。

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硝装置等技术措施,限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一般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50毫克。

二、废气治理标准:1.烟气脱硫: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硫设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一般要求高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率达到90%以上。

2.烟气脱氮:对于含氮废气,钢铁企业应进行脱氮处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标准要求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

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悬浮物、油脂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钢铁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废水处理措施,符合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2.废水回用:鼓励钢铁企业采用废水回用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标准要求回用水要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标准:1.炉渣处理: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应妥善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一般要求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填埋。

2.废弃物处置:对于废弃物的处理,钢铁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影响,钢铁企业应加强排放控制,提高工艺技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测管理体系,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文:----------------------------------------------------------------------------------------------------------------------------------------------------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08)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钢铁行业污染物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1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
排放限值;
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表7 特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整理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理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00 6 1
300 4
0.5
300 4
0.5
烧结机尾、带式焙烧设备机 尾及其他生产设备
T颗E粒Q/物m3)
50
30
20
有厂房生产车间
无完整厂房车间
颗粒物
50
20
15
炼铁
热风炉
二氧化硫
100
100
10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300
高炉出铁场 原料、煤粉、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50
25
15 10
4
焦化现有企业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苯并芘 氰化氢 苯
1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ຫໍສະໝຸດ 筛分 及运转2 装煤3 推煤
4 焦炉烟囱
5 干法熄焦
6
粗苯管式、半焦烘干和氨分 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设施
7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罐
8 苯储槽
9 脱硫再生塔
10 硫胺结晶干燥
50
100
150 0.3ug/m3
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名称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限值 (mg/m3 )
新建企业 限值 (mg/m3 )
污染严重 地区限值 (mg/m3 )
无组织排 放颗粒物 限值 (mg/m3 )
监测位置
颗粒物
80
50
40
二氧化硫
600
200
180
烧结
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以 F计) 二噁英 (ng-
100
100
机焦100
50 热回收焦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行业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下面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总量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两个方面。

-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总二氧化硫排放量、总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 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的每种污染物单独设置排放限值,如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X吨、每年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Y吨等。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为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废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X吨。

- 单一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钢铁企业处理后泄水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如重金属离散排放限值等。

3. 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钢铁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渣、废水处理剂等。

为了防止这些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相关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废物处置措施:要求钢铁企业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处置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如炉渣回收利用、废水处理剂的安全储存等。

- 废物处置限制:对于某些危险废物和特定废物,设定了相应的处置限制,如不得将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等。

4. 能耗指标要求:钢铁行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国也纷纷设定了钢铁行业的能耗指标要求。

- 能耗控制目标: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能耗控制目标,如能源单位产值降低10%等。

- 节能措施实施:要求钢铁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和工艺等。

- 能源管理系统要求:要求钢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及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实施与监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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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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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钢铁联合企业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钢铁非联合企业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烧结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4球团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3.5炼铁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

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6炼钢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7轧钢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

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8铁合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9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1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2直接排放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间接排放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排水量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1.5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1 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表1(续)4.1.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 山东省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表3(续)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2)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2)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ρρ⨯∑i i Q Q Y................................ (2) 式中:基ρ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 ——实测排水总量(m 3);i Y——第i 种产品产量(t);基i Q ——第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t);实ρ——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注:若总Q 与∑基i iQY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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