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例
行政处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的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一栋高层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经某市规划局调查核实,该房地产公司擅自建设的住宅楼共10层,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
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建设费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某市规划局对某房地产公司擅自建设的住宅楼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擅自建设的住宅楼。
2. 对某房地产公司处以违法建设费用百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25万元。
四、执行情况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在某市规划局的监督下,某房地产公司自行拆除了擅自建设的住宅楼,并缴纳了罚款。
至此,该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某市规划局有权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3. 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些行政处罚案例:
1. 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导致环境污染。
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并责令公司立即整改。
2. 某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使用过期食材制作食品。
相关卫生部门对该餐馆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并暂停其营业。
3.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相关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4. 某医院违反医疗行业管理规定,存在收取高额“红包费”等问题。
相关卫生部门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并暂停其相关医疗业务。
5. 某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存在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等问题。
相关银监部门对该银行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并限制其相关业务。
这些案例仅为举例,实际行政处罚案例因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行政审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一)案件经过2022 年 4 月 30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市政维护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零陵区芝山北路存在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为王某承包联通公司埋设光缆所致,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 50 米,宽度为 0.8 米,深度为0.8 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拍照固定证据。
当事人未如期恢复原状,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实物、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左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对当事人即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处理结果2022 年 5 月 17 日,零陵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零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2 年 5 月 19 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分析一是本案事实清晰。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初步核查,并对挖掘现场进行了录相、照像取证,固定证据。
以及讯问笔录的制作,处理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
经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教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二是本案处罚依据准确。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严重影响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国家的道路财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若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艰难。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精简范本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案例行政处罚案例1. 案例背景某城市地税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违反了税收管理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税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 案情描述该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收入,以此逃避应缴纳的税款。
经过税务审计,地税局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迅速展开调查。
经审查,该公司在多个财务报表中虚报了收入,通过虚构交易、隐瞒收入来源等手段,使得应缴纳的税额大幅减少。
此举不仅违反了税收管理法规,也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3. 处罚决定地税局调查人员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逃税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有一定的规定。
最终,地税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根据涉及的税款金额和逃避税款的程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人民币的罚款。
2. 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该公司故意逃税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地税局决定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禁止其继续经营。
3. 移交司法机关:鉴于该公司涉嫌犯罪,地税局决定将相关证据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4. 行政处罚的意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有效地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仅能够恢复税收秩序,遏制逃税行为,更能够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压力下,企业将更加重视自己的税务合规,不敢轻易违反税收法规。
,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迅速惩罚违规者,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处罚程序快速高效,能够更好地维护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
行政处罚还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一个有效的手段,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制止。
通过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5. 结论行政处罚案例展示了税收管理部门对逃税行为的果断和坚决态度,以及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交易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 (2)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 (5)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施建洪) (9)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黄惠芬) (14)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王廉君) (18)●信息披露违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16人) (2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张福赐) (35)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鸿铭科技、雷霆等8人) (42)●操纵市场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阮克荣) (47)●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钟湉) (51)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杜长江) (54)●私募机构违规经营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 (57)内幕交易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当事人:朱烨梅,女,1969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朱烨梅涉嫌内幕交易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朱烨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烨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3月18日,江海股份董事长陈某某向董秘王某某当面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10转6、每10股派现1元(含税)。
随即王某某当面告知财务总监王某并让其做方案,当日,王某拟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上午以邮件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发给公司董监高审议,并发给公司年报审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朱某,朱某将利润分配方案填列在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中。
行政处罚案例

申请人:南京名高食品厂案件调查人: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原告南京名高食品厂(以下简称名高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英,厂长。
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以下简称建邺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罗水明,局长。
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鸿公司)生产的“三鸿”牌肉松为江苏名牌产品(“三鸿”商标于2001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02年“三鸿”牌肉松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鸿公司分别于2000年12月、2001年6月推出40 0克二听装“爱心之礼”、400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承印。
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三鸿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02年8月5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三鸿公司经营期限刚刚届满,原告名高食品厂即于2002年8月、2002年12月开始生产销售二听装“爱心之礼”、“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包装也由周轲设计,圣宝公司承印,礼盒名称与三鸿公司的礼盒名称一致,礼盒的包装、装潢的格调、字样、色彩与三鸿公司礼盒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足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2003年3月2 9日,三鸿公司向被告建邺工商分局投诉,认为原告名高食品厂的仿冒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进行查处。
对此,被告依法进行了调查,认定三鸿肉松系知名商品;“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三鸿公司肉松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原告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指行为,故被告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建工商案字(2003)第116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尚未使用的“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包装盒、包装箱;没收违法所得138491.18元;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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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O.012 案 由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 监理职责
姓名或名称 当 事 人 地 址
XXXX监理公司 城南XX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X
2010年4月在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监理公司监理的“XX 花园”、“XX实验小学”、“XX雅园”等建设工程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且 整改不力,“XX花园”现场监理人员XXX未取得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 工地现场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未 认真审查,重要、危险、关键部位旁站记录不全,监理员代替专业监理工 程师履行职责等违规情况,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4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5条、第19条、《四川省建设 工程监理规定》第6条、第25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情况 。
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 情况ຫໍສະໝຸດ 承办人建议承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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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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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法 制工作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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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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