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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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程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程序1. 案件移交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将案件移交行政处罚审查部门。

2. 受理和登记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登记所接收的案件,并向提交案件的行政机关发出受理通知。

3. 基本情况调查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涉案当事人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4. 备案审核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备案审核,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有效。

5. 征求意见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在备案审核完毕后,向相关的行政机关、部门和当事人征求意见。

6. 决策和通知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通知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7. 复核和审定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和审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审核要求1. 依法独立公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应依法进行,确保审核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2. 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法定证据标准进行,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3. 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准确把握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

4. 执行力度和效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

四、责任和监督1. 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担负起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责任,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给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审核工作。

3. 监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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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一、立案审核程序。

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时,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立案审核程序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透明、迅速和简化。

二、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收集、审查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三、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如果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

听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正当和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听取申辩意见等环节。

五、复核与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有权进行复核和申诉。

行政复核和申诉程序应当规定明确的时间、程序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执行职务不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可以提高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1.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术语定义2.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行政处罚案件:指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2.3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审核流程3.1 立案审核3.1.1 案件登记:审核人员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分配案件编号。

3.1.2 材料审核:审核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杜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3.1.3 合法性审查:审核人员对案件的立案依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2 调查取证审核3.2.1 证据调查:审核人员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2.2 证据审核:审核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并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

3.2.3 法律适用:审核人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3 听证审核3.3.1 召开听证会:审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召集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3.3.2 审查听证材料:审核人员对听证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3 听证记录审核:审核人员对听证过程中记录的证据、陈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评估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4 处罚决定审核3.4.1 综合评估: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的处罚决定意见。

3.4.2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撰写审核意见,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支持处罚决定的建议。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实践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实践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制度实践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基本概念陈述申辩复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二、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实践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反驳指控的平台,有助于消除误解、澄清事实,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通过陈述申辩复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处罚决定进行再次审查,从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阶段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快地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三、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实践问题与对策1. 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未充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重视。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2. 复核程序不规范。

部分行政机关在复核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产生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应完善复核程序规定,明确复核的主体、程序、时限等要素,确保复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 复核结果执行不力。

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得到复核机关的支持,但原处罚机关仍可能拒不执行复核结果,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1. 简介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过程合规、公正、透明,并规范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机构和部门。

1.2 定义- 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 审核程序: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 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1 审核人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法律、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能力;-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能力。

2.2 审核人员的职责-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材料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制作审核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相关的工作。

2.3 审核人员的权限-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或调查;- 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处罚依据和事实根据;- 就行政处罚案件提出补充调查的要求。

3. 审核程序3.1 案件接收和登记3.1.1 接收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证据;3.1.2 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报案人信息、涉案主体信息等。

3.2 审核前准备3.2.1 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3.2.2 检查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3.2.3 确定案件的审核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

3.3 审核过程3.3.1 审核人员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听证、调查等程序;3.3.2 根据事实认定,审核案件的法律适用;3.3.3 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3.3.4 制作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3.4 审核意见的汇总和审批3.4.1 审核人员将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提交给审核负责人;3.4.2 审核负责人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和汇总;3.4.3 审核结果报告的编写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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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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