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精品文档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 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
1 / 4精品文档6 、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
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 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1. 引言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成立合议机构,进行协商、审议和决策,确保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定义、背景、流程和意义。
2. 定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成立合议机构,由多个成员组成,通过讨论、审议和决策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3.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4. 流程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召集合议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召集合议机构。
合议机构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
4.2 案件讨论和审议合议机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审议,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涉及的法律条款。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权衡和决策。
4.3 处罚决定合议机构根据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形成处罚决定,并由主持人宣读出来。
处罚决定应当有明确的处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4 公示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将处罚决定公示,并依法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意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5.1 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成立合议机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地审议和决策,避免单一主观意见对处罚结果的影响,并保证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2 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要求公示处罚决定,使公众得以了解、监督和参与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第五条每一案件合议结束后,经当场合议人员集体表决,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议结论,依照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应当同时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合议结论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