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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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管理,维护医院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有关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院内部调解、应诉调解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后续处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医疗纠纷案件指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不满,引发争议的案件,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医疗过失纠纷等。

2. 调解指通过协商、调查、调解等方法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实现双方互利互惠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二章调解流程第四条申请调解1. 患者申请调解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对医疗纠纷案件有调解需求时,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供应认真的纠纷描述、相关证据和要求。

2. 医院发起调解医院在发现医疗纠纷案件或接到患者投诉后,应自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并咨询患者是否乐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调解准备1. 调解构成医院应成立由律师、医疗专家、医务人员等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2. 调解料子准备调解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料子,包含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并进行审核验真。

第六条调解程序1. 调解通知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方、方式等,并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调解协议假如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将协议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协议内容包含赔偿金额、调解期限、医院改进措施等。

4. 不成功的调解假如在调解会议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或其他解决方式的权利,并停止调解程序。

第七条协议履行1. 赔偿支出医院应依照调解协议的商定,及时将赔偿款项支出给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2. 医院改进医院应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对象、调解程序、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等方面。

一、调解对象二、调解程序1.提交调解申请:当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有关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3.听取双方意见: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4.协商解决: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有关部门应与双方充分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调解协议: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关部门应将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6.履行调解协议: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有关部门应监督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三、调解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知情同意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知情,并自愿参与调解。

3.和谐共赢原则:调解工作应以和谐共赢为目标,促进医患双方和解,恢复医患关系的平衡。

4.充分沟通原则:调解人员应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

5.诚信守约原则: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协议内容,认真履行。

四、调解方式五、调解人员及其资格要求1.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调解专业技能。

2.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

3.调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经验,能够有效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对话。

4.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保守调解秘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医患之间因治疗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医疗资源的紧张状况,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

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

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

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

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

4、人员组成。

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

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

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

5、保密制度。

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

不得私下组织交流。

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

6、回避制度。

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

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

回避的范围包括: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卫健局医疗纠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 第五条职责分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 第六条纠纷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卫健局报告,并启动内部处理程序。

### 第七条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 第八条调解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第九条专家鉴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应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鉴定。

### 第十条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一条法律途径调解无效或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引导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 第十三条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纠纷。

###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教育培训。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医疗纠纷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卫健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医患纠纷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争端发生。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一、机构设置: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

机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调解程序:医疗纠纷调解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应简便、灵活、公正、公平。

调解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双方意见、分析争议原因、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三、调解人员: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

调解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调解人员还应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五、调解效果:医疗纠纷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调解协议,协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六、监督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应独立、公正,能够及时处理和制止不当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还应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理性引导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了解和支持。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医患关系的和谐程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为广大患者提供快速、便捷且公正的调解途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整个医疗行业的信誉度和社会形象。

因此,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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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
定或法院判定执行;不复议或不诉讼的而要求降低罚款数额的,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院长批准。

九、擅自降低处罚数额的,降低部分,由其补足擅自降低的数额;严重者、影响恶劣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十、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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