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人民医院纠纷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了规范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2. 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
3.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4. 促进人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架构1.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监督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2. 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登记、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3. 各科室设立医疗纠纷联络员,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的初步处理和上报。
四、预防措施1.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 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患者需求和诉求。
4. 医院应定期开展医疗纠纷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处理程序1.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科室联络员报告。
2.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科室联络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责任追究1. 医院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3.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阻挠调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疗纠纷医院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监督工作。
(1)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医疗纠纷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保卫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具体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医疗纠纷预防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2.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3. 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准确。
4. 加强医疗设备维护,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
5. 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四、医疗纠纷处理1.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2)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对涉及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对涉及医疗纠纷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4.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五、医疗纠纷档案管理1. 医疗纠纷档案包括:医疗纠纷报告、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相关证据等。
2. 医疗纠纷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应定期对医疗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纠纷预防措施: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
疗纠纷的发生。
医院可以通过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建立纠纷处理机构
等方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纠纷处理机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在处理医患
纠纷时起到中立、公正、客观的作用。
医院可以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或医疗纠纷处理部门,负责协调、调解与处理医患纠纷。
3.纠纷处理程序: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包括纠纷受理、调查核实、审理裁决等环节。
医院应明确纠纷处理的流程,包括受理纠纷的途径、受
理纠纷的要求与条件、纠纷处理的时限等。
4.调解与仲裁: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应明确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与仲裁。
调解是医患双方在不依法适用强制性程序的情况下,通
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仲裁是指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裁决,由
具备仲裁资格的机构或部门进行并作出裁决。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调解与仲
裁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6.教育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的教育培训,提高医
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医疗技能和沟通能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纠纷记录与信息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记录和信息管理
制度,对处理的纠纷案例进行登记和归档,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及时总
结纠纷处理的经验,为日后的纠纷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
重要措施。
医院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为医患纠纷的预防、处理提供规范和依据,促进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医疗结果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和调解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保存和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预案,定期开展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第九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预防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医院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确定纠纷的性质和程度;(二)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协商解决纠纷;(四)如协商不成,引导患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处理意见,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患者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调解第十九条医疗纠纷调解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由医疗活动引起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争议或纠纷。
2.医疗纠纷调解:是指通过调解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协商、调解的行为。
3.医疗纠纷解决: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医疗纠纷进行解决的行为。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原则本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本院内部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组织结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院领导任命的专职调解员构成,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院内部的医疗专家构成。
第六条职责1.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医院内部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医疗纠纷的各方,促进双方的沟通和谅解。
3.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订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供应调解的引导和咨询。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第七条调解申请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和认真的事情经过描述。
第八条受理和调解1.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有关方面。
2.调解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
第九条调解结果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在调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结果书面报告。
调解结果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纠纷解决1.假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身的意愿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包含仲裁、诉讼等。
2.假如双方同意,也可以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调解。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2. 及时、高效、妥善,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3. 注重调解,促进和谐,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强化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医院内部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受医疗纠纷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审查;2. 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纠纷鉴定;3. 提出医疗纠纷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4. 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协调、沟通工作;5. 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与登记1.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投诉;2.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程序。
第七条调查与鉴定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了解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医疗文书等具体情况;3. 如有必要,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第八条处理意见与审批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 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处理结果执行1.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执行;2.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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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为加强仁爱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工作,规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需要,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人员安排如下:一、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2.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教育;6.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医疗纠纷预防监管制度1.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监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3.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5.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6.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风险防监管制度1.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2.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案,主动防突发风险。
纠纷预防工作中病历管理制度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任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5.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6.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院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院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7.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10.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11.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医患沟通制度1.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3.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4.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6.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式进行沟通。
7.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8.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特殊检查或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告知制度1.在特殊检查或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诊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的并发症及注意事项;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案,主动防突发风险。
2.耐心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相关咨询,如实告知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的益处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容等;3.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风险免责书等;4.对特殊检查进行诊断后需要进行相关手术的,要如实告知病人,征得病人同意。
5.手术室记录应保存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灭菌批号(灭菌产品)、产品有效期、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及领用人、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患者姓名(患者联系地址、联系)等;6.在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时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必须至少超过产品有效期后一年;7.在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发现病人出现不良反应或医疗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好记录,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不得擅自处理;8.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应按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9.防治疗用医疗器械的积压、霉烂、生锈、失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以免造成重的经济损失及医疗事故。
投诉接待制度1.医院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2.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院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3.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4.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5.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6.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
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7.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8.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9.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10.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院负责人,医院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投诉处理管理规1.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2.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4.投诉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5.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医患双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7.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及告知病人容1.双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4.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投诉接待人员规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2.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3.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4.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5.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