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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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等争议。

第二条调解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和解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

三、坚持迅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三条调解组织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医患双方代表组成。

三、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调解程序一、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确定调解时间、地点。

四、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五、调解小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六、调解方案经医患双方同意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七、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调解协议一、调解协议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二、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及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六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医患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调解期限一、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调解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第八条调解费用一、调解委员会不收取医患双方的调解费用。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由医疗活动引起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争议或纠纷。

2.医疗纠纷调解:是指通过调解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协商、调解的行为。

3.医疗纠纷解决: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医疗纠纷进行解决的行为。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原则本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本院内部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组织结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院领导任命的专职调解员构成,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院内部的医疗专家构成。

第六条职责1.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医院内部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医疗纠纷的各方,促进双方的沟通和谅解。

3.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负责订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供应调解的引导和咨询。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第七条调解申请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和认真的事情经过描述。

第八条受理和调解1.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有关方面。

2.调解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

第九条调解结果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在调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结果书面报告。

调解结果一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纠纷解决1.假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身的意愿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包含仲裁、诉讼等。

2.假如双方同意,也可以将纠纷提交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范本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修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2. 审批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方案;3. 协调解决重大医疗纠纷;4. 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受、登记医疗纠纷投诉;2. 组织调查、核实医疗纠纷事实;3. 协调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4. 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5. 向医院领导汇报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八条医疗纠纷投诉的接收与登记1. 患者或家属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投诉时,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程序;2. 投诉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影像资料、检查报告等。

第九条医疗纠纷调查与核实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2. 调查组应查阅病历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核实医疗纠纷事实;3. 调查结果应形成调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医院领导。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积极协调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2. 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医患双方意愿,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3.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医疗事故鉴定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医疗事故鉴定;2. 鉴定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3. 鉴定结论应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结果1. 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形成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医院领导;2. 医院领导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并通知医患双方;3. 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2. 及时、高效、妥善,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3. 注重调解,促进和谐,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 强化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医院内部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职责1. 接受医疗纠纷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审查;2. 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纠纷鉴定;3. 提出医疗纠纷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4. 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协调、沟通工作;5. 对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六条投诉与登记1. 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投诉;2.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程序。

第七条调查与鉴定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了解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医疗文书等具体情况;3. 如有必要,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第八条处理意见与审批1.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 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处理结果执行1.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经医院领导审批后,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执行;2. 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做好解释工作。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全面提升,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医疗服务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如患者满意程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因此,人民医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

1. 患者投诉渠道人民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投诉渠道,针对不同的患者投诉情况,设置相应的处理机制。

首先,医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患者投诉工作,并在医院内外明确投诉渠道。

同时,应当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多个渠道宣传投诉渠道和处理办法。

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向医院投诉:•医院官网:在官网首页进行搜索,找到“患者投诉”模块,填写投诉内容和个人信息,同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医生主治科室:患者可向主治医生提出投诉,医生应该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协调处理。

•咨询服务台:医院应设有投诉咨询服务台,方便患者咨询和投诉。

•口头投诉:患者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在医院现场书面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当患者投诉到达医院后,医院应当严格按照一套标准化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2.1 投诉受理当患者进行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先核对患者信息和投诉内容,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采集证据,工作人员应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医技报告、病理学分析、药品配方等。

2.2 调查处理医院应当指派专人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结果应当经过核实证明后发布,以公正处理投诉。

对于涉及医疗安全或医疗质量安全的投诉,应当依据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生进行实际的处理。

另外,医院应当积极与患者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2.3 纠纷调解如果患者不满意调查结果,可以请求医院组织会议进行磋商和讨论,商定解决方案。

医院应该加强医患沟通,有效处理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并确保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进行。

医疗纠纷解决和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解决和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解决和调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依据】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院现有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和调解矛盾。

遵从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和调解事宜。

第四条【定义解释】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纠纷和矛盾。

2.调解:指通过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争议解决。

3.申诉: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

4.医患双方:指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属。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纠纷防备】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防备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

及时发现、矫正和整改医疗事故和过错。

2.医院应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共识。

第六条【医疗纠纷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收集、登记、调查和解决工作。

2.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调查组,依法进行医疗纠纷调查工作,依程序和事实确凿的原则,查清责任和事实。

3.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档案,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和结果,做到案件的存档和保密。

第三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条【问题协商和解决】1.医患双方应以问题协商和解决为原则,通过亲自或书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初次解决。

2.医院应供应咨询和帮忙,推动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决医疗纠纷。

3.若问题在双方协商无果或涉及法律争议,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处理流程。

第八条【调解机构和人员】1.医院应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专职的调解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院应配备合格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中立和专业性。

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程序制度

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程序制度

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程序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纠纷投诉接待1. 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室,负责接收、登记、处理医疗纠纷投诉。

2. 投诉接待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负责接待工作。

3. 接待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4.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5. 患者及家属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医院投诉。

第三条医疗纠纷投诉处理1. 接待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投诉内容分类处理。

2. 对于一般性投诉,接待人员应即时解答,无法即时解答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对于重大投诉,接待人员应立即报告医务科负责人,并由医务科负责人报告院长。

4. 医务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 医务科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6.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投诉,医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流程1. 接待人员接收投诉,详细记录投诉内容。

2. 接待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判断是否需要报告医务科负责人。

3. 医务科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投诉内容。

4. 调查结束后,医务科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5.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投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6. 医务科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投诉处理要求1. 医院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3. 接待人员应认真履行接待职责,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投诉内容。

4. 医务科应积极组织调查,认真处理投诉,确保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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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3、各科应进一步建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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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的受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院长根据医务部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协调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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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部,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1、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

2、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3、医务部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4、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协调;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学会鉴定专家参与协调。

5、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协调工作。

6、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7、中医皮肤病医院医疗事故协调小组组成:
组长:院长
副组长:医务部主任
组员:护理部主任本院聘请律师
中医皮科主任皮科主任
中医科主任内科主任
外科主任中西医结合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
放射科主任总护士长
院办主任总务科主任
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电话: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1、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部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部备案,在医务部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2、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病人医生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推卸责脱岗;不作为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主刀医师为主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3、经过院内及北京市、朝阳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4、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部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五)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医务部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

内容包括:
1、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2、医务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3、医疗专家协调组的协调结论;
4、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5、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6、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六)附则
1、医疗事故技术协调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仅供协调解决病人可以接受的医疗纠纷,无法律意义的权威性,也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对不可协调解决的纠纷或事故,依法走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法院)。

2、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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