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医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等,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
第六条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第七条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告知、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与处置。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应当在医疗行为发生前,就治疗方法、风险、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并以调解为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患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患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2、《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3、《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关系,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行为,适用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行为或者医疗纠纷争议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做到临床操作规范、诊疗过程记录完整、诊断处理明确、医嘱合理规范。
第六条患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医务人员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尊严权,配合医疗工作,主动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推行全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遵守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医患关系和谐度,主动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确保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如实告知病史和病情,按照医生的治疗要求进行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避免扩大化、复杂化。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搜集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进行支持和帮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病、从医治病、医疗保健、关心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医疗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中注意以下问题,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规范医疗服务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记录,保证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记录造假或缺漏,确保患者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四)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避免患者因信息不足或误解而引发纠纷;(五)合理用药,防止因药品或诊疗方案不当而造成医疗纠纷;(六)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七)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及时、公开、公正、严肃。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回归医者初心,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和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一)依法履行医疗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二)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三)积极参加医疗技能和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五)对待患者要尊重、耐心、认真,做到医德医风良好、服务态度优良;(六)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七)医疗行为准则,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纠纷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同意,提高医患沟通和协商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提供病史、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指导等,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事前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做好医患合作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医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生。
第十一条出现医疗纠纷疑点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进行协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18版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与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
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
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
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
当事人应适时介入,特别是在处理与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事件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参与解答病人及家属所提问题。
涉及到对病人进行经济赔偿时,科主任应参与赔偿数额的最终商定。
(八)医疗纠纷病例的尸检、申请医学会鉴定、协议公证及法院应诉等事宜,由医务科牵头,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参与。
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讨论,根据纠纷性质、情节轻重、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等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院内通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济处罚方案如下:
1、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参照《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将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70%。
(3)次要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30%。
(4)轻微责任:医疗纠纷的产生或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的,责任科室负担医院全部损失的10%。
(注:医疗过失包括医疗技术过失、医疗服务过失;医院全部损失:指可予保险的扣除保险部分;责任科室再次分配处罚金额时,科室负责人负担≥20%、直接责任人负担≥50%)。
2、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对科室的处罚
金额在应承担的经济处罚总额的基础上需再上浮一定比例,上浮的比例由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讨论决定。
3、经本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特设的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讨论研究,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
4、凡因玩忽职守、医德医风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对当事人除上述的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擅自处理的,根据性质、后果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
1、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医院损失大小、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直至除名。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20%;
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5%;
三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10%;
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总额的5%。
3、其他处理
一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解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年,3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二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降聘,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半年,2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三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3个月,1年内停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四级医疗事故:酌情给予吊销处方权及手术权1个月。
(三)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所在科室的处理
1、直接责任人有过失,造成医疗纠纷,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终评优。
2、经鉴定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对所在科室院内通报,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出现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科室,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以吸取教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科室做出严肃处理的同时,应追究医务科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的责任。
(五)对造成有过失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研究生、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由科主任和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隐瞒不报,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赔偿医院损失、停职检查、延缓晋职晋级、高职低聘、解聘等处理;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遗失病历、销毁证据,造谣生事、阻挠医疗纠纷调查处理、捏造诽谤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触犯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当事人和科主任拒不配合医院调查者,当事人负责赔偿医院一切经济损失,并酌情扣罚科主任1-3个月奖金。
(三)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四)外请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及时发现医疗事故隐患、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并按流程及时上报医务科的人员给予奖励。
(六)对科室积极配合纠纷处理、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深刻、整改效果确切、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减少经济处罚总额10%的奖励。
对科室不积极配合纠纷处理、未认真组织科内讨论、查找问题不深刻、整改效果不确切、不能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给予提高经济处罚总额10%的处罚。
(七)医疗纠纷、事故免于追究范畴
1、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2、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此文件自2018年08月01起执行,既往文件中规定有与此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2018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