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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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和职业尊严;(三)公正、公开、透明地处理纠纷;(四)善意调解,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五)依法严惩医疗事故责任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全社会各个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认识和能力。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患者的知情权教育,告知患者诊疗过程、治疗方案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征得患者的同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程序,确保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诊疗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职业保护,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和解释医疗相关事项,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过程中的质控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第十条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首先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或申请调解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患者做出答复,说明处理意见,并向患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引导其继续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患者不满意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患者的申诉、投诉或诉讼,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或处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患者与医生、医疗团队进行沟通,通过平等协商和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疾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工作流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患者投诉,了解患者的诉求和事实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和医务人员参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四)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审理;(三)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对患者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2023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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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科室医务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需积极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患者及家属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共同负责,组织相关医务人员讨论后统一意见,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定专人进行解释、答复。患者对科室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科室确实不能解决的纠纷案件,填报《医疗纠纷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一,交医患办处理。
3.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追究管理责任,赔偿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扣0.5个月的管理绩效工资; 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扣1个月管理绩效工资;30万元以上的扣2个月管理绩效工资。
4.医疗纠纷牵涉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时,能够明确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划分;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部、质管科等职能科室组织专门会议研究确定相关科室的承担比例。
1.超范围执业的;
2.擅自安排无执业资质人员独立实施医疗行为的;
3.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及外请会诊的;
4.私自收费、私自使用非医院统一采购的药品、设备、耗材的;
5.病历丢失、病历重要内容缺失或发生纠纷后私自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导致医院举证不能的;
6.违反手术分级与手术医师权限管理制度越级手术、手术未按照科室术前集体讨论方式实施、手术有困难时未请示上级医师的;
10.危重患者或高风险手术及操作,术前应当履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而没有按程序进行审批的;
11.违反医院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
12.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引发医疗纠纷的;
13.医院内部人员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挑起医疗纠纷事端,引发医疗纠纷或导致医疗纠纷事态扩大的。
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引发纠纷后给医院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经医患办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并组织专家组(医疗纠纷专家委员会)认定,即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从事医疗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并向患者公示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对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反馈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问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和规范诊疗流程,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医疗知识和技术,不得滥用、错误使用或者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调解和解决医患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相关机构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医疗纠纷申诉,并依法组成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者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定义1.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产生的争议。

2.调解:指通过双方协商、公正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就医疗纠纷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本院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我院内各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人员代表、法务人员等构成,由院长担负委员会主任。

3.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年依据需要订立调解计划,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五条设立特地调解人员队伍1.本院会同相关部门培养和管理一支专业的调解人员队伍,这些人员应具有医学和法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2.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严厉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外聘第三方调解机构1.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纠纷,本院可与外聘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合作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外聘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医院确实认和认可。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流程第七条调解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可书面、口头或通过医院网站等方式提出。

2.调解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纠纷概述、要求调解的事项等。

第八条调解受理1.医院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发出调解受理函确认。

2.调解受理函应包含申请受理时间、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人权益保护相关事项。

第九条调解准备1.医院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申请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向被申请调解的医生或医疗团队了解情况。

2.医院应保障调解场合和调解设备的完善,为调解供应必需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纠纷事故等问题。

第三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患者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同意,提高医患沟通和协商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培训和事中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条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实提供病史、接受治疗和康复的指导等,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切实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加强事前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做好医患合作关系,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医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执业经历等相关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生。

第十一条出现医疗纠纷疑点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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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四章【纠纷评估】第五章【性质认定】第六章【经济罚则】第七章【行政罚则】第八章【风险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医防科职责】医防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

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医教科职责】医教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协助医防科对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

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防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

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防科提供证据。

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防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防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第八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

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器械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行政科长负责处理。

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防科直接介入处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无解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由医防科向患方解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

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防科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医防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防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医防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

第十二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医教科长、保卫科长、医防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

谈判代表由医防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三天内向医防科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防科、医教科、保卫科报告,医防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总值班代行院长职权时,责任科室立即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立即同时向主管院长和医防科报告。

第十四条【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防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由医防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防科负责,医防科对主管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十五条【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防科。

第四章【纠纷的评估】第十六条【评估组织】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由医疗各专业带头人、骨干,医政资深专职人员、医疗纠纷专职人员、医学法律顾问组成。

由主管院长和医防科组织选择对医疗纠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参加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主管院长和医防科主持。

评估会议后,由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外联评估】对于复杂的、重大的、医患矛盾激烈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考虑临时邀请外院或上级医院医疗技术专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联席评估会议。

第十八条【评估内容】一、医疗纠纷(事故)的原因,包括业务技术缺陷,设备和医用材料缺陷,责任心缺陷,医德医风缺陷等;二、医方有那些过错;包括主观过错、客观过错。

三、医方过错的性质,包括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不能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行为的医疗纠纷(事故);四、医方责任大小,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五、认定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评估结果】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医疗纠纷经过概要,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医方过错的性质和大小。

评估结果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评估结果反对意见应如实纪录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有全体参加评估会议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赔偿预案】医防科针对医疗纠纷的评估结果,根据事件的性质,责任大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赔偿条款进行赔偿预算,向主管院长提出赔偿方案。

同时决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由开封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章【性质的认定】第二十一条【性质分类】医疗纠纷(事故)的性质分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渎职引发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二十二条【难以避免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行为过错,纠纷是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意料之中,也采取了积极防范措施,但终因困难难以完全防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四、开展有医院批准的新业务、新技术,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五、其他无医疗行为过错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二十三条【可避免技术事件】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技术事件(事故):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二、省、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三、人民法院判定有医疗行为过错导致医院赔偿的;四、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的行为,其行为与病人损害有因果关系,导致医院给患方赔偿的。

五、由于沟通不到位所一起的医疗纠纷;六、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

第二十四条【可避免责任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事件(事故):一、医德医风败坏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二、擅离职守、上班饮酒或其他违反医院纪律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三、进行超专业、超范围的诊疗活动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四、多收费、乱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五、其他可避免医疗纠纷。

第二十五条【渎职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一、私自卖药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二、私自购置医疗器材、卫生材料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三、私自收费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四、故意使处方外流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五、私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六、其他违法、违纪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

第六章【经济罚则】第二十六条【渎职责任】符合第二十五条,经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认定,由于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扣发三个月全科奖金,责任人并扣发三个月工资。

第二十七条【难以避免纠纷免责】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经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认定,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技术事件责任】符合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事件(事故)或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事件(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承担赔偿数额:第三十一条【带教责任】实习生、进修生因带教老师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赔偿。

第七章【行政罚则】第三十二条【年终评比】医院将医疗安全指标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重要评比依据。

凡经相关评定出现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不得参加年终科室、个人评先。

第三十三条【渎职处分】对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根据渎职情节、医疗事故等级和纠纷责任程度,及给医院造成的危害程度,参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全院批评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

当年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处分】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其他各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执业执照半年,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纠纷)处分】二级甲等以下,负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有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2万元)主要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连续事故(纠纷)处分】一年连续二次发生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重要责任人,按第三十六条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免则事故(纠纷)】符合第二十四条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行政免责。

第三十八条【处分程序】行政处罚由医防科参照评估委员会评估意见和依据本制度规定,提出对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处罚意见,经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提交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处罚。

第八章【医疗安全基金】第三十九条【宗旨】设置医疗纠纷风险基金的宗旨是:设立每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总额的宏观调控目标,避免医疗纠纷(事故)赔偿数额的随意性,有利于医疗纠纷(事故)目标管理,建立医疗安全的基金,使医疗纠纷(事故)管理有序。

第四十条【医疗安全基金】一、【经费来源】由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按照上年度收入额的百分比缴纳二、【缴纳原则】(1):各科室医疗风险程度(2):业务量(收治人数,业务收入等)(3):上年度医疗纠纷发生数,医疗纠纷性质,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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