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3篇)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导致患者伤害或死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补偿的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是现代医疗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的共同作用。
1.保护患者权益作为医生,医院的首要责任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
然而,由于医术技能、诊断水平、手术操作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当患者受到医疗事故的伤害时,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追责,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2.提高医疗质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医疗质量不合格的表现。
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对医生、医疗机构进行问责,推动医疗质量的提高。
只有通过对医疗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
3.维护医疗秩序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社会对此极为关注。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既要保护患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医生和医疗机构。
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秩序很容易被破坏,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也会受到影响。
二、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确立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的首要问题是要确定责任主体。
通常情况下,医生是直接负责的主体。
但是,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不仅仅是医生个人的责任,还涉及医疗机构、护士、技术人员等多个责任主体。
因此,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需要对每个责任主体进行认真区分,确保责任的明确。
2.建立责任界定标准在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责任界定的标准。
对于医生的责任,主要是以专业水平、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等为依据,来衡量其是否存在过错。
而对于医疗机构、护士、技术人员等的责任界定,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责任范围和义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防阶段、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事故纠纷解决阶段。
在预防阶段,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医疗机构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有争议的医疗活动,开展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受伤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医疗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在事故纠纷解决阶段,一般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调解是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责任的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医托、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人员,也应从严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给予受伤患者赔偿和救治。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相应的处理程序解决问题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从而保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医疗规范、伤害了患者身体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事后追究、防范为主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明确责任并依法追究。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二、调查事故:医院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确认事故:调查小组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四、处理事故:医院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赔偿患者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投诉: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调解纠纷:调解小组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调解解决纠纷。
四、仲裁纠纷: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是医疗卫生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为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
科室领导应在24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并在48小时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材料。
2. 医务科按规定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根据分管副院长的指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药物使用记录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医疗机构应根据处理意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赔偿。
6. 医疗机构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4.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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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力口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不影响日常考核和年终核算,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经过院内及(或)1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一、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 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九条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20転10%B段、3,0001元一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承担15%^5%C段、5,0001元一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4%D段、10,0001元一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承担5%^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一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二十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仑何种原因),按照第十九条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四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五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六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 个月。
丿UU八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第二十七条经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见第十六条),则免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的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20%。
第二十九条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三十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
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第三十一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仔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三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建立医疗安全奖励基金,基金来源渠道:1、逐月按医疗收入的1%。
提取;2、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款。
对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但科室处理妥善,未造成经济赔偿的或赔偿总额小于1万元的,医院年终给予医疗安全奖励。
奖励分配金额如下:一、手术科室:4000元,以35张床位和第三名手术量为基数之均值,手术麻醉科按第三名计。
二、非手术临床科室:3000元,以40张床位和第二名业务收入为基数之均值。
三、奖励2000元科室:急诊科、检验科、B超室、影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