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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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管理标准1. 定义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和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以保障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2. 责任追究程序2.1 发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相关人员应立刻将情况向所属单位汇报,并尽快组织调查。

2.2 调查小组应由医疗单位内部相关人员、法务人员、病人代表等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3 调查小组应全面收集涉及的医疗记录、相关证据、参加人员的叙述等,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2.4 调查小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

2.5 医疗单位依据调查报告,依据程序进行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医疗纠纷解决方法3.1 医疗纠纷的解决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进行,双方应友好沟通,找寻解决方案。

3.2 假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全都,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3 医疗单位应乐观搭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进行,并自动供应相关证据、医疗记录等支持料子。

3.4 医疗单位应定期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考核标准1. 责任追究程序的执行情况考核1.1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在每个科室内进行宣贯。

1.2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和汇报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1.3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组织调查小组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并定时提交调查报告。

1.4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依据调查报告,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到相关人员。

2. 医疗纠纷解决方法的执行情况考核2.1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动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2.2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搭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进行,并定时供应相关证据和支持料子。

2.3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定期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依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4 考核医疗单位是否及时履行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判决或裁决,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执行结果。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旨在明确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确保公正公平,对医务人员和患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事后追溯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侧重于事后追溯,即在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调查核实事实,追究责任。

3. 纠错为主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纠正错误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报告: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事件进行及时报告。

2. 事件调查: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事件的经过和原因。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医院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的归属。

4. 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主体,医院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5. 整改措施:医院应根据事件的教训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质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赔偿与补偿:对于患者的损失,医院应积极与患者进行商议,赋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对于医疗事故和差错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管理层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医疗设备供应商:如果医疗事故和差错与医疗设备有关,医疗设备供应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1. 法律法规标准: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2. 专业标准:医务人员应按照像关的医疗专业标准进行诊疗和护理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和管理层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六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六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凡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含尚不能定性的可疑问题),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医务部、外管业务副院长报告。

二、上述情况发生后,科主任在上报同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查清事情的过程、原因、后果和责任人,科内公须设置《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本),由科秘书负责记录工作,要求务必及时、准确真实、客观,报告单一式两份,经科主任审査签字后将其中一份交医务部备案。

三、凡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在____小时内呈交书面报告至医务部和分管业务副院长处,医院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有意隐瞒四、不报者,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个人和科室,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外和经济处罚。

五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标本等所有相关资料应由当事科室在____小时内交医务部专人封存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未经医务部和分管业务副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封、查阅、借出。

六、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由院、科领导组织善后工作,提出认证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告知患者及家属。

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或家属做出解释说明或允诺,注意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七、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或引发医疗纠纷时,可由当事科室和医务部向死者家属提出尸检要求,必须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

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

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夏秋季不得超过____小时,冬秋季不得超过____小时。

八、进修医师独立值班后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由本人负责。

实习医师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负责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医师责任。

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等由责任科室或医务部组织有关科室人员或全院医师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5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5篇)

差错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差错事故处理登记报告制度(一)全体急诊科人员要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的法制观念,严格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应及时登记报告,及时处理和整改。

(二)事故。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造成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的事件。

(三)差错。

由于责任性不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因素而引发错误,但对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

(四)登记报告。

1、凡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尽快进行补救并填写差错事故记录本,必要时报告院医务科、院领导。

2、月末由护士长将当月发生差错情况填表报给科主任。

无论发生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或责任事故均应由护士长及时登记,查明情况,主动向科主任报告,不得隐瞒,并要迅速采取措施,把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五)凡出现医疗差错或严重工作差错,科室____全科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六)要经常进行安全医疗教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要定期向医院医务科报告差错事故的登记情况。

属于严重差错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按____《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预防措施:1、加强业务学习,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严格按相关规定流程完成,发现差错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做科内质控,作好原始记录、失控报告及评价。

积极参加全院三基操作、考试,达到优良成绩。

二、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急诊科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臵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

《____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____部)。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相应的处理程序解决问题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从而保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医疗规范、伤害了患者身体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事后追究、防范为主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明确责任并依法追究。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二、调查事故:医院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确认事故:调查小组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四、处理事故:医院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赔偿患者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投诉: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调解纠纷:调解小组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调解解决纠纷。

四、仲裁纠纷: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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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院内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
医疗过失。

(四)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五)提出进一步处置方式选择及意见。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纠纷处置,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当事人及当事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处置。

第十二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三条经过院内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有责任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或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或承担责任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处置专家理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无责任”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无责任”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处置结束后及时对当事人、当事科室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大小给责任人分别处以:500-12000元的罚款。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批评,扣医德分1-3分;缓晋级或缓聘1~2年;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二十一条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额计算比例如下:
5万元以下,责任科室承担20%-30%
5万元-15万元以下,责任科室承担10%~20%(基数以上部分)
15万元以上,责任科室承担5%~15%(基数以上部分)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二十二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待岗、直至辞退。

第二十三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属责任或管理因素的,根据责任程度及赔偿金额大小,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或管理者岗位津贴1-4个月。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第二十五条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属于无责任的医疗纠纷,则免于科室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疗纠纷,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务会研究,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二十七条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后,当事科室及个人积极参与处置、态度认真、认识到位,可在科室及个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10%-20%。

第二十九条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上浮20%-40%。

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

内容包括:
(一)当事科室及人员的书面陈述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扣科室负责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认定结果仅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院。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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