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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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

鲁劳社〔〕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鲁劳社〔00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鲁劳社〔00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 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引言在黑龙江省,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一直备受。

其中,对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问题,更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针对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称为停工留薪期。

此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医生的诊断建议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重要性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伤导致生活困难,以及促进工伤职工的康复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也能够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如何申请停工留薪期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交医生的诊断建议。

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规定给予合理的停工留薪期。

如果单位对申请有异议,可以与职工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五、结论黑龙江省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照顾。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单位对停工留薪期的规定不了解,导致未能及时给予职工合理的待遇。

因此,我们呼吁广大职工在了解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建议与展望建议广大职工在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发生工伤后,应积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申请停工留薪期时能够提供充分的依据。

同时,也希望各单位能够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展望未来,黑龙江省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方面将继续加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相信未来对于工伤职工的保障将更加全面和细致。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目录》中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鉴定职工伤情尚不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重新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经鉴定职工伤情相对稳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作出停工留薪期满及工伤初次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鉴定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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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的法律意见
矿领导:
一、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应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由工伤职工本人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按照延长期计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延长的,终止停工留薪期应当恢复工作。

三、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伤残级别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需要继续治疗的依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必须提供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

依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必须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的康复时间,在此时间内视为延长停工留薪期。

法律事务室
二0一三年十一月
附件: 1.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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