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3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____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____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____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____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采用书面、电话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____、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____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____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____相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预防阶段、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事故纠纷解决阶段。
在预防阶段,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事故发生及处理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医疗机构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有争议的医疗活动,开展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受伤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和赔偿。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医疗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在事故纠纷解决阶段,一般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调解是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裁决并执行。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中,责任的追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中的医托、黑诊所、假医生等违法人员,也应从严追究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给予受伤患者赔偿和救治。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失误等缘由,致使患者死亡或者受到创伤、损害的大事。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既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对于医疗行业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全面调查和评估医疗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适当赔偿等几方面阐述医疗事故处理方法。
一、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1.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发觉医疗事故准时报告,并供应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设立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
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调查、评估、赔偿等工作。
3.加强医疗事故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事故处理的专业力量和法律意识。
二、全面调查和评估医疗事故1.成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内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2.开展医疗事故责任划定工作。
通过调查和评估,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例。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加强医疗事故数据收集和分析。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事故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了解医疗事故的发生缘由和规律,为改进医疗质量供应依据。
三、落实责任追究和适当赔偿1.依法严峻追究医疗事故责任。
对于严峻的医疗事故,应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准时向社会公开。
2.建立适当赔偿机制。
对于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向患者供应适当的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等。
3.加强司法保障措施。
加强医疗事故的司法保障措施,提高申述途径的畅通程度,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爱护。
四、强化医疗事故防范和监管1.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削减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合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者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 ___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 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 段、 0—3 万元(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 10%B 段、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 7%C 段、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 6%D 段、 10,0001 元—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 3%E 段、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 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 万元以内(包括 3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3,0001 元-5 万元(包括 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5,0001 元-10 万元(包括 10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0,0001 元— 15 万元(包括 15 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 15,0001 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 A 段+B 段+C 段+D 段+E 段。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之间因诊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应当首先及时介入,通过调查和侦查搜集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过错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患者的可怜处境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如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刑事责任则是指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刑事罚款、有期徒刑等。
而民事责任则是通过适用民事法律制度,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并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应当明确医疗纠纷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鉴定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处理。
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有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保障程序公正性和权威性。
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赔偿和补偿应当公正合理。
对于医疗纠纷导致的损害,除了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应当考虑到患者的痛苦和精神损失,并在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予以考虑。
另外,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能够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除了追究责任之外,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的宣传和解释,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出现玩忽职守,违法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情形,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出现医疗事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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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三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七条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不得为病员及其家属翻阅、窃取、涂改、毁坏原始病历资料提供方便。
患者复印病历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第三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等;(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的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医疗违法违规行为及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二)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认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认定直接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相关调查,不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病人到上级机关缠访、闹访,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135号文件规定,由卫生局依据调查结果对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直接判定,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交由潍坊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五)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二)违反《护士条例》,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事件性质、责任程度、具体情形等,对主要责任人、共同责任人、管理人员、行政领导等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对尚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未造成一定医疗后果,仅出现医疗差错,引起病员及家属不满的行为,根据具体后果和影响情形,由医疗机构对具体医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二)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需要追究内部岗位责任的,由医疗机构追究相应的责任;(三)对造成一定医疗后果,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认定负有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四)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局给予通报;负有次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在本单位公开作出书面检讨;负有主要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负有完全责任的,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任程度依据上述规定处理;(五)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以及暂停处方权、暂停手术权、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转岗、待岗等处理,并给予通报;(六)对发生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对医疗机构取消当年度本系统先进评比资格;(七)医疗事故(纠纷)责任人员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必须自费参加有关培训或进修学习;(八)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记入本人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纠纷)发生经济赔偿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
1、为全部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50%,其中正职领导2%,分管领导4%,科室负责人8%,责任科室11%,责任医生(或护士)25%,;2、为主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中正职领导1.5%,分管领导3%,科室负责人6%,责任科室9.5%,责任医生(或护士)20%;3、为次要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30%,其中正职领导1%,分管领导2%,科室负责人4%,责任科室8%,责任医生(或护士)15%;4、为轻微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共同承担部分不少于总金额的20%,其中正职领导0.5%,分管领导1%,科室负责人2%,责任科室6.5%,责任医生(或护士)10%;5、属单人科室的其责任科室承担部分由责任人一并承担。
6、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责任人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依法受理和处置下列医疗事故(纠纷),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
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认真配合相关鉴定部门开展工作。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三)群众、病员及家属投诉、举报有据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卫生局医政科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别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以下权限执行:(一)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医疗机构执行;(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卫生局或者由卫生局报请市有关部门执行;(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卫生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四)给予刑事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收到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给予责任追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卫生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