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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医疗事故相对来说⽐较难以处理,会使医患关系有些紧张。

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鉴定等级有⼗级。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认定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政部门对相关责任⼈的⾏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政⾏为,不能提起⾏政复议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性质,在⼈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没有绝对的约束⼒,如果当事⼈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分析)再提交⼈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行业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有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这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那么,卫生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是什么?本文将从医疗纠纷的定义、卫生法律法规对其处理的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双方因为医疗、护理、康复和预防等方面的事项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诊断纠纷:包括误诊、漏诊、延误诊断等;2、治疗纠纷:包括手术失败、术后感染、药物过敏等;3、护理纠纷:包括病人跌倒、灌食误吸、用药错误等;4、医疗质量纠纷:包括诊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问题;5、医疗费用纠纷:包括费用标准、计费规则、理赔等问题。

二、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卫生法律法规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药卫生行业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详细规定。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是具体的实施细则。

从法律角度来讲,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认定在医疗纠纷发生时,首先需要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应鉴定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是病人或其家属的责任,或者是第三人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作出认定。

2、调解协商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以调解协商为主。

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要及时进行调解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协商一般由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医患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等参与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有理有据的证据和意见,以便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

医事法律知识点汇总当今社会,医疗行业发展迅速,与之相伴的是医事法律的日益重要。

医事法律是一门涵盖医疗法律、医疗道德伦理、医务管理等多学科内容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医生和医院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下面将对一些医事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职业规范、不按照医疗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而造成患者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的发生给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权获得救治和赔偿,医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整改。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患双方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医疗纠纷的常见类型包括医疗质量争议、医疗费用纠纷和医患关系破裂等。

在医疗纠纷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例如仲裁、调解或诉讼等。

二、医患权益保护医患权益保护是医事法律的核心之一。

医生和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决策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益。

患者有权了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信息,并可以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

医生和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患者也应当尊重医生的专业判断和建议。

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患者提供合理、科学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疗广告与虚假宣传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宣传医疗服务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不良信息,以免对患者造成误导和欺骗。

虚假宣传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宣传过程中故意夸大疗效、治愈率或使用患者的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以此误导患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违背。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有效的宣传。

四、医疗保险与医疗赔偿医疗保险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的保障。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 1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或损害责任划分及赔偿

医疗事故或损害责任划分及赔偿

医疗差错或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规定一、定义:(一)直接责任人:引起造成事故或损害的最直接的责任者,或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与医疗不良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三)指导责任人:领导者或上级医师在指导过程中,与不良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人员。

(四)具体实施责任人:具体实施操作或参与诊疗的医务人员。

(五)领导者责任人:发生事故或损害的相关科室领导和各分管的院领导。

二、事故或差错的认定:(一)经过各级医学会鉴定认为事故或差错。

(二)虽然没有经过医学会鉴定,但经由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证明有过错、有责任并确定通过协商或调节解决给予经济赔偿的。

(三)虽然是医院决定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但本次技术操作未经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出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并给予经济赔偿的。

(四)由医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本次技术操作又经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批准,出现医疗差错或事故,需要经济赔偿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三、赔偿额度的划分(按医院实际经济损失额度%×风险系数计算)根据各科室医疗风险大小设立风险系数如下:妇科、麻醉科:0.8外科、骨科、五官科:0.9其它科室:1.0(一)技术差错与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0%×风险系数。

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4%×风险系数。

指导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2%×风险系数。

具体实施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6%×风险系数。

相关责任人(所在科室):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8%×风险系数。

领导责任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承但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风险系数;主管院长和医务科长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0.2%×风险系数。

(二)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20%×风险系数。

相关责任人(所在科室):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10%×风险系数。

领导责任人: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医院实际经济损失的3%×风险系数。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纠纷综合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纠纷综合案例

案例一:张某的医疗事故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一名年轻女性,因背部疼痛去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判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张某被送入手术室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使张某的脊柱受到了进一步损伤。

张某认为医院和医生存在医疗事故,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因未按照医学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或者药品,导致患者死亡、重大损伤或者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张某的情况来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了手术并发症和张某的脊柱进一步损伤,属于明显的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依法提供医疗服务。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建议她采取以下措施:1.保留相关证据:张某应当尽快收集和保留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用明细等。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张某没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咨询法律意见并得到相应的指导。

3.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索赔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主张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王某的药物适应证错误引发的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就诊时,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给他治疗,但这种药物跟王某之前被诊断的疾病存在冲突。

王某根据医生的处方购买并服用了该药物,结果导致他的病情急剧恶化。

王某对医生的药物处方引发的后果感到愤怒,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解读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适应证原则,即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物的适应证来选择合适的药物。

在本案中,医生开具的药物与王某的疾病存在冲突,导致了王某的病情恶化。

虽然这种错误未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医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规范,被认定为一种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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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认定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但到目前为止,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的责任程度,明确具体的数字比例供计算赔偿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的。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可的“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

损伤作用可以排外。

损伤参与度0%。

举个例子,甲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

那么,经技术鉴定该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参照第二等级损伤参与度比例的75%计算最终赔偿金额
□◆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
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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