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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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②滥用职权;③玩忽职守;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卫生法第四章(2)

卫生法第四章(2)

口,属于并发症;3)由于第一次手术操作上误伤血管而引起。
该患者经治疗后痊愈出院,没有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结果。根据 《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
为四级。 此案例结果未达到医疗事故损害的最低标准,未构成医疗
事故。
什么条件下构成医疗事故: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
(5)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变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下的定义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 所下的定义进行比较: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范围扩大了
行为主体
医务人员
医疗管理人员 后勤服务人员
医疗机构
某女青年何某,于1988年2月路过某美发
公司门口,见到该公司玻璃橱窗上的“医疗美容” 广 告称:可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痣疣,并聘 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等。何某为除去脸上雀斑, 当场交付了15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 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何某脸上二十余处深浅不 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何某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 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奔走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 留下黄豆般疤痕十余处。何某遂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美发公司 赔偿。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 继发感染,容貌损
“直接的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下的定义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 所下的定义进行比较: (5)扩大了损害后果的范围
“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 导致功能障碍的”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今年50岁的张伯家住荔湾区,因牙痛而到 一家牙科诊所看病。医生说他的坏牙已经不能保
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1000余元,整容后疤痕会
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领域,事故的发生时常难以避免。

这些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对医务工作者的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医疗机构的信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规范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公正、公平的处理机制,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公共财产的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意外失误及其他因素导致病人健康受到损害或造成死亡等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院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不当操作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危急事故、较轻事故四类。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失范或者任意治疗、过度治疗、手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造成死亡、危及生命健康、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非责任事故是指因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患者急性病情突然加重、药物过敏、病毒感染等。

危急事故是指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

较轻事故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不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并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调查,如有隐瞒、谎报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1 )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 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提出一套可行的制度范本。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2. 医疗事故的分类: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职业责任事故和非职业责任事故;按损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重伤和死亡。

三、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 发现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相关医务人员或其他部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并对医疗事故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停止有关医疗活动、提供紧急救治等。

3. 中立调查机构介入: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中立调查机构,并将事故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供给调查机构。

4. 调查结果公布:中立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后,应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1. 确保患者权益: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以患者的权益为最高原则,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正、独立的调查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时,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依法追责: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责,保证追责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五、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医疗事故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 院内纠纷处理:对于医院内部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医院设立独立的纠纷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理,以解决纠纷,并维护医疗秩序。

4. 外部纠纷处理:对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由专门机构或法庭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文(4篇)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文(4篇)

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工作,确保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在医疗行为中发生争议,严重影响医患关系和医院形象,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事故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不明原因死亡或留有诱因的死亡。

2.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的事件。

3.误诊、漏诊、延误诊治等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

4.违规操作、不当处置、不合理用药等引发不良效果、影响病情的事件。

5.手术意外、感染、麻醉事故引发的不良后果和损害。

6.药品、器械等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良后果和损害。

7.违反医学伦理、职业道德的事件。

8.其他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第二章登记与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对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准确登记,以便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人,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和医疗知识。

第七条患者或家属发现医疗事故争议,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安排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人核实相关情况。

第八条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人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医院名称、科室名称、医生姓名等;3.争议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等;4.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影像资料、检验报告等;5.投诉人的诉求和要求;6.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调查。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过失、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事件。

由于医疗事故涉及到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利益,所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医疗事故的法律定义是指在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病人的损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既包括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错误,也包括医疗机构在组织管理、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失职。

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原则1.替代行为原则:根据替代行为原则,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以最大程度降低危害患者健康安全的方式进行行为替代,即优先选择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和药物。

2.责任追溯原则:根据责任追溯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患者进行赔偿。

同时,在事故处理中要注重查找事故责任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机构和政府等。

3.协同治理原则:根据协同治理原则,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通力合作,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内容1.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2.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对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用、精神损失抚慰金和生活补偿等。

3.医疗事故的惩罚和追责: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四、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展望目前,各国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包括立法不完善、赔偿标准不明确和惩罚力度不够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安全水平,未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立法和监管:各国应该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和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提高对医疗事故的监管力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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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打错针、鼻粘膜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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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 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双胞胎过量吸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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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果多因,需要分清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成。
的规定脱节,对原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பைடு நூலகம் 患方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得到 赔偿,甚至造成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还高于医疗事 故的赔(补)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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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的构 成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造成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 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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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必备条件
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存在过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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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必备条件
医疗事故必须是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 2等6种情形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4等80种情形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5等135种情形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 16种情形
–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人身损害未达到《条例》及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程度,不能 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概念的变化
–责任主体更明确
–不再划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由三级演变为四级
• 范围扩大,没有医疗差错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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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扩大医疗事故范围的意义
扩大了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范围; 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利于医疗
纠纷的规范处理。 –由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 医疗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60条)。 –不包括军队医疗机构(62条)。
• 医务人员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工 作的 –医务人员的范围:医院职工
–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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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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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与“私了”的不同
– 依法协商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而“私了”一般不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
求进行,没有法律效力,自然不受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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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调解
1)调解争议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固有的行政职能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职能
– 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 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 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二个必备条件
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 法性。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案例:女大学生
对医疗事故争议,《条例》建立了开放 式的处理途径: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 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 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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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根据《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五个法定条件
–责任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责任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对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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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 方式
16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合法途径
政处理
应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进行调解(以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为人 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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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用行政调解的几种情形
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或其中一方直 接申请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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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 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
责任
3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1、医疗事故是一个法定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 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事故。”
4
2、医疗事故概念的变化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 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 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 致功能障碍的。”
–法律上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主观上的心理态 度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其中,只有过失 才是构成医疗事故主观上的必备条件。案例:阑 尾手术切断输卵管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青霉素过敏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1
前言
近年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呈上升趋 势,不仅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不 少医务人员也感到压力重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 颁布实施,对于认定、处理和防范医疗 事故(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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