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医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该院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贫血。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
随后,李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其实患有严重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李某认为某医院误诊导致其病情延误,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某医院是否构成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导致误诊。
因此,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本案中,某医院的行为构成误诊,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延误,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一次医疗事故中,该院却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该医疗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男,60岁,因患肺癌于2018年8月1日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给予化疗、放疗等治疗措施。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于2018年8月15日出现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随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 诊断错误:患者入院后,医院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治疗措施不当。
2. 治疗延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导致患者死亡。
3. 抢救不当:在抢救过程中,医院未能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以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在本案例中,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李某因持续头痛、恶心等症状,前往某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院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对症治疗。
然而,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逐渐加重。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恶化,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
经详细检查,医院最终确诊为“脑肿瘤”,并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此时,李某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仅诊断为“偏头痛”,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确诊,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根据诊疗护理规范,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便为患者提供准确的治疗方案。
因此,医院在初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某初次就诊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2. 患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医疗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卫生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患者李某因感冒症状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李某的病情,开具了感冒药、止咳药等处方。
李某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对处方中的某一种药物成分过敏。
李某将医院及开具处方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例法律分析(一)医院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生的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构成医疗事故。
2. 医疗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三)法律责任承担1.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2. 医生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生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与医院共同赔偿患者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因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被患者家属诉至法院。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该院治疗,术后因感染导致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故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诊疗经过患者李某,男,25岁,因急性阑尾炎于2018年3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顺利。
术后,患者出现发热、腹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感染,医院给予抗感染治疗。
但患者病情逐渐恶化,于2018年3月10日死亡。
2. 医疗过错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后未及时对患者进行抗感染治疗,导致感染加重;(2)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力,未能及时发现病情恶化;(3)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并发症。
3. 医疗鉴定经医学鉴定,患者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急性阑尾炎及术后感染有关,但无法确定具体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死亡原因与急性阑尾炎及术后感染有关,但无法确定具体因果关系。
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术后抗感染治疗是否及时、合理;(2)对患者病情的观察是否到位;(3)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不当。
3. 医疗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若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患者家属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死亡赔偿金;(2)赔偿丧葬费;(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前往某市知名医院妇科就诊。
经诊断,张女士的子宫肌瘤较大,需进行手术治疗。
6月15日,张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子宫肌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持续高烧、腹痛等症状。
经检查,发现手术过程中医生误切了张女士的卵巢,导致卵巢功能受损,引发内分泌失调。
张女士认为,医院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她的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原告主张:张女士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她卵巢受损,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被告辩称: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误切卵巢是手术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
3. 法院调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女士卵巢受损,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本案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医学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是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2.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的保护。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8年3月1日接收了一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甲”),患者甲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甲进行了多项检查,并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医院为患者甲制定了治疗方案,并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以下简称“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患者甲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生后,患者甲家属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医院承担因手术失误造成的损失。
医院对家属的要求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所致,与医院无关。
2. 患者甲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3.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甲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病历资料,证明患者甲在入院时病情严重,需要手术治疗;(2)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3)相关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
4. 医院对家属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反驳,认为手术失误是由于医生个人原因所致,与医院无关。
医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生资质证明,证明医生具备手术资质;(2)医院管理制度,证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和监管;(3)手术记录,证明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规范。
5.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甲的病情恶化与手术失误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医疗法律关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过错本案中,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首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其次,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患者甲病情恶化。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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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及案例分析
•一概述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四医疗事故的赔偿
•五法律责任
•六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概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概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2月22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4日国务院以第351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配套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目录(试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①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③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④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擅自开展医疗、护理、保健、医学美容等活动的、或者超出执业范围、执业种类、执业地点进行医疗活动的,以非法行医论处。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他们必须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其注册专业领域的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行医、或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私自在其执业单位以外的部门行医,则为非法行医行为。
1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
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
药物输液治疗。
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
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
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
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
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4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
缝合手术。
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
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
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
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
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
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
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
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
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
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
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
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四医疗事故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