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陈述书

陈述书伤者: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代理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医方:XXXXXXXXX。
一、简要治疗经过:伤者XX于XX年XX月XX日因车祸受伤,受伤后在XXXX总医院骨科(1)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我身上有多处察伤,通过拍CT、核磁共振、X线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横突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左外踝骨折。
治疗措施为:对骨折情况采取保守治疗,小便插导尿管帮助导尿,大便12天后给予我第一次灌肠。
同时输骨肽帮助骨生长,对察伤处用碘酒消毒,纱布包扎。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1)、XXXXXX总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对(1)解释】:XXXX总医院明知患者腰椎严重骨折,骶椎骨折等情况下,却刻意隐瞒了骶椎骨折(如果告诉则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可没有。
)并未告知家属和患者,医院明知患者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保守治疗对患者存在不利后果(没有预测到,在不采取手术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终生不能解大小便这一严重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2)、XXXXXX总医院在患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对已出现下肢、会阴感觉障碍、不能大小便、身体麻木等明显异常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患者须终生医疗依赖(靠药物大便),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臀部、左脚及会阴部麻木没知觉的直接原因。
【对(2)解释】:患者于XX年XX月XX日入院至XX月XX日这XXX天的时间,患者从未解大便(说明不正常),于XXX年XX月XX日当晚,在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才采取第一次灌肠,但未解出大便;之后的第四天即(XX月XX日),伤者感到腹胀难忍,在伤者及家属多次要求下给予又一次灌肠,还是没有解出大便,甚至灌进去的肥皂水都未流出,后又接着灌了第二瓶才第一次排出大便,说明大便已经很干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20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20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7篇)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第1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
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醒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注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希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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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第一篇: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2006年8月28日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来源:作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是患者用以说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及陈述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的文书,是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材料。
可参照以下格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陈述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年*月*日,陈述人到****医院(医疗机构名称)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陈述人:*****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一部。
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申请人郭XX,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XX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2014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
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
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2014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您好!我谨以此书面陈述,就我在XXX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请求贵委员会进行公正、客观的鉴定。
我希望通过陈述事实,揭示真相,为我本人及家属讨回公道,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供借鉴。
一、基本事实1.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XXX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我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2. 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向我详细介绍了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我表示理解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3.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阑尾已经破裂,遂进行腹腔冲洗等处理。
术后,我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包括感染、腹腔积液等。
4. 在接受了一段时期的治疗后,我的病情并未明显好转。
于是,我转至另一家医院就诊。
newline二、医疗事故争议1. 我认为,我所经历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手术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2. 然而,XXX医院方面认为,我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并非医生的操作失误。
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事故。
三、争议焦点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四、证据及分析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证据:手术记录、术中摄影、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手术记录中有误操作的记录,或者术中摄影显示手术过程中有不当操作,那么可以认定手术过程中存在误操作。
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证据:病历、检查报告、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相符,并且有医生对此进行了解释,那么可以认为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
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证据:医疗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医生的陈述等。
周爱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周爱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梧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专家们:你们好!我的亲人周爱莲2010年1 月 10日因子宫流血问题在岑溪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子宫腺肌症、拟进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手术,要求周爱莲住院。
周爱莲1 月 13日12:40,在医院接受手术麻醉过程中死亡”。
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现在做如下陈述:一、医疗经过简述:1 月 13日约8:40患者进入手术室,10:20手术医生覃雪从手术室出来告知患者家属周爱玲、董渺、董兢,讲:“患者周爱莲不能进行手术, 气管插管失败,患者处于睡眠状态,等患者睡醒就可以回病房,手术第二天进行”。
当即患者家属董兢询问手术医生覃雪是否对患者打过麻药针,覃雪说“没有打麻药针”。
大约11:00, 手术医生覃雪从手术室出来,告知患者家属: “患者周爱莲喉咙肿胀,未能正常呼吸,急需进行喉咙切开手术”。
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家属董渺立即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大约11:30,手术医生覃雪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周爱莲心律失常、病危、需急救,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家属董渺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大约12:40,手术医生覃雪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周爱莲死亡”。
二、对周爱莲死亡原因的看法:1、卫生部1989年第12号文件《关于将麻醉科改为临床科室的通知》实施后,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同意书的签字是由麻醉医生负责,外科医生不能代替麻醉医生负责负责麻醉前访视和麻醉同意书的签字。
负责死者周爱莲麻醉的麻醉医师余石泉、韦庆华严重违反《临床麻醉日常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中华医学会编著。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麻醉学分册)。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第3~5页)。
死者周爱莲属择期手术,按规定麻醉医生在手术前一天必须到病房访视病人。
但是,余石泉、韦庆华是在2010年1月13日8:30,也即是手术当天的术前几分钟才做术前访视,并且麻醉同意书也是在2010年1月13日才给死者签署的,说明余石泉、韦庆华两位麻醉医师对死者的麻醉前访视只是个形式,而未认真进行麻醉前访视并为死者作详细的、必要的体格检查、对麻醉风险做出评估,在麻醉前访视单上也看不出任何能说明麻醉医师为死者作麻醉风险评估的记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XX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__*,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__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__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精选模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xx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贺荣友尊重的中华医学会医学鉴定专家:咱们的儿子李可文病逝前是北京大学本科四年级优秀的学生,他酷爱生命,关注健康,勤奋勤学,生前取得众多国家奖项,其中有97年第十届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98年第九届全国青青年发明制造一等奖、04年获3项运算机软件高作权记录证书,成为中国GBA模拟器第一人。
但是,他在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肾移植术后,因为被告的重大医疗过失和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医源性乙肝病毒感染,继发肝功能衰竭,于04年7月1日不幸归天。
咱们原告以为,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应当承担李可文死亡病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要紧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违背诊疗常规致使死者医源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1)李可文本次肾移植前的数次肝功等化验检查,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2)李可文父母即二原告的肝功等化验检查结果,证明从无乙肝病毒感染。
(3)本次肾移植后,李可文感染乙肝病毒,患上乙型肝炎。
(4)被告在法庭质证时已经承认,化验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法庭已经确信被告提交的供体XX年4月15日7张化验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被告在取供体肾前3个月内,未对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必要的化验检查。
被告在市级和区级医学会的陈述书中反复辨称:“之因此这次化验单距手术时刻较长(8个月余),与供体为死刑犯的特殊性有关”被告的自我陈述即确切证明,植入李可文体内的肾脏供体,术前至少8个月余没有对肾脏来源的供体进行乙肝病毒等相关化验检查,这是不争的事实。
(5)李可文的死亡缘故是肝功能衰竭,并非源于肾脏疾病。
(6)李可文死亡前乙肝病毒五项指标呈大三阳,HBV DNAFQ ×109copies/ml,证明乙肝病毒大量的复制;HCVRNA ﹤5×102 copies/ml,丙肝病毒复制的量极低;进一步证明李可文肝细胞的损伤坏死,是乙肝病毒在肝细胞内暴发性复制致使的结果,从而造成肝功能衰竭而致人死亡。
(7)标准肾移植的医疗行为,有诊疗常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医疗事故在现实⽣活中并不陌⽣,出现医疗事故的纠纷就需要对医疗事故进⾏技术鉴别,以确定造成事故的原因。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后就需要对鉴定书进⾏陈述。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怎样写?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分析解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怎样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本患者:王某某。
⼥,⼥,汉族,1968年9⽉5⽇⽣,通化市⼈,住通化市⽼站街站前委五组。
tt药业有限公司职⼯。
医疗机构:tt市第三⼈民医院(原铁路医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陈述如下:⼀、事实经过xxxx年x⽉x⽇患者王某某因有两颗下⽛缺失到tt市第三⼈民医院⽛科门诊求诊并要求镶复,咨询委员会医⽣何*⽣因认识王某某,就直接施治,并建议王某某镶装烤瓷⽛。
基于对医⽣的信任,王某某同意对缺失的⽛齿镶装烤瓷⽛。
但医⽣何*⽣对王某某做镶装前磨削术时竟然对王某某施⾏全⼝⽛齿进⾏磨削。
由于当时王某某已经被注射了⿇醉药,所以王某某对全⼝⽛齿被磨削并不知情。
因何*⽣不具有全⼝镶装的技术,在对王某某注射了⿇醉药后的全⼝⽛齿进⾏削磨时,致使王某某⼗余颗⽛齿神经被磨露。
由于何*⽣对王某某隐瞒了镶装⼀两颗⽛齿不需要全⼝磨削的医疗技术要求,并对王某某隐瞒了齿神经已经裸露的病情,致使王某某在实际镶装烤瓷⽛后,⽆法咬合。
再加上何*⽣在镶装义齿时操作技术不当,导致边缘密合不良、填充物不全、根管⽋充,致使王某某镶装烤瓷⽛后形成全冠重症⽛龈炎。
因⽛龈红肿、神经裸露,⽆法咬合,疼痛难忍,导致严重营养不良。
其⾝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极⼤痛苦。
王某某在发现⾃⼰的⽛齿经施治后遭到了严重破坏,便与第三医院交涉。
xxxx年x⽉x⽇何*⽣为王某某补记了门诊⼿册。
当时第三医院不仅承认了⾃⼰的施治错误,⽽且也同意由何*⽣承担转诊治疗的责任。
经第三医院安排,王某某由何*⽣陪同到吉⼤⼝腔医院诊治,经吉⼤⼝腔医院专家诊断,需要对全⼝⽛齿系统治疗后才能考虑镶复。
何*⽣在得知⾃⼰对王某某的施治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并且吉⼤⼝腔医院的治疗费⽤⾼达数万元时,便要求王某某回tt市⼝腔医院治疗,并承诺⼀定能够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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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刘锦涛
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
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
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
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
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
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
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
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
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
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
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
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
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
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
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
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
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
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
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
孩去洗澡、游泳、按摩。
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
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
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
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
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
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
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
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
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
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
后来我们一想,这事不对呀!我们小孩在你们这里出的事,你们应该负责。
我们与医院办公室主任交涉,要求先给孩子留医院治疗腿,其它事宜待孩子康复后再协商解决。
当时主任说这里治不了要转院,有个医生说可以请别的医院的专家过来治,叫我们给300元介绍费。
我们说不管你们是转院还是请别的专家过来都好,反正你们要把宝宝治好。
他们请的是附属医院的专家来给小孩接骨。
当晚小孩就转到新生儿科保温室。
院方要我们交1800元押金,说600元一天,我们说没那么多钱,先交600元。
那个医生就打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什么,最后说那先给600元。
16日上午我们去看宝宝,他在保温箱里,双腿用胶布缠起来,吊在保温箱架上。
专家说是股骨骨折,用这种悬吊式接腿,是最好的方法。
如果是先天性假关节,那就没办法、长不好,留院观察长两三星期再拍片就知道是骨折还是先天性。
根据拍片显示,这是一起人为的责任事故,小孩腿是人为搞断了的。
孩子不是先天性的,而是出生两天后,护士抱去洗澡回来,小孩腿就断了。
孩子就这样在保温箱里在没有母乳的情况下痛苦
的待了两个月。
二、关于院方的过错
1、孩子在出生后是健康的,腿没有断,而是在医院护士抱去洗澡,按摩后回来发现小孩的腿肿了。
而且在后面的几天内,院方护士、医生多次做全面检查,都没有告诉我们孩子的腿有问题,故院方有责任。
2、院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
第一在给小孩三次拍X光都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这对一个才出生几天的孩子是多大的伤害。
没有采取措施也是院方的不负责任,也是医疗事故,而且在接骨时,第一次完全没接到,在第二次接过后还是没接到位,这对一个几天的小孩精神上是怎么样的伤害。
故院方是要负责的。
三、关于院方造成的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院方在护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患者刘锦涛大腿骨折结果发生。
院方的事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院方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刘锦涛大腿骨折的严重后果。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湛江市医学会
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2016年9月25日
本案的争议要点:
患者刘锦涛的家属认为整个事故是由院方造成的,而院方认为刘锦涛的事故是先天性的。
故院方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是否有责任,刘锦
涛的大腿骨折是否是院方的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要求:
希望医学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院方的行为,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湛江市医学会
患者家属:母:白云美,父:刘春林.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