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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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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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一、案情经过201X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内科治疗,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

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脊髓血管并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

另外,201X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血RT N:79.35,即血常规: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

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患者:蔡保林医方:丘北县人民医院陈述人:杨凤仙一、简要治疗经过:患者蔡保林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

之后,患者蔡保林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文山州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1、患者蔡保林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

蔡保林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的创口。

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保林左肺的损伤。

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

患者蔡保林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

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置引流管或引流条。

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

所以,对血气..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

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保林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保林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

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文山州医学会陈述人:杨凤仙2010年3月25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一、本案的争议要点:患者蔡保林家属认为,医方为蔡保林进行的医疗活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医方认为其无过错,蔡保林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7篇)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7篇)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范文第1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

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醒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注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希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患者:刘锦涛医方:湛江市霞山区妇幼保健院陈述人:母:白云美,父:刘春林一、简要事故和治疗经过:患者刘锦涛2016年7月12日01点25分在霞山妇幼保健医院出生,当时接生医生邓秋媚把孩子抱给我看说是男孩,我说好。

当时我特意留意了孩子的腿,他的双腿活动灵活,哇哇的哭声,双眼自然转动都很正常。

医生给小孩量身高、称体重,做体检查,说一切都正常。

还把小孩带出去给我老公看了。

医生说一切都好,我特别高兴。

小孩平平安安比什么都好,我和儿子还在产房观察了两个钟头,4点多钟才转入住院部。

12日早上医生来查房,9点多护士抱宝宝出去洗澡按摩,下午3点到4点又抱出去洗澡。

晚上我老公来了后,我还是担心之前胎检说小孩的腿有点弯曲,发育不好。

我们就打开尿片再看看,看到他的腿好好地不弯。

他的双腿活动都很好,当时我和老公都好高兴。

7月13日早上医生护士查房,然后抱宝宝出去洗澡、游泳、按摩、下午也一样。

晚上我给小孩换尿片时一动他就哭得很厉害。

我一看他的腿有点肿,当时我叫我老公看。

7月14日,早上医生护士又来查房,然后抱宝宝去洗澡、游泳、按摩,回来后,我又看了小孩的腿,发现越肿越大。

过了一会儿,医生又来抱小孩去做全身检查。

从医生的表情看,我觉得有点不对。

下午我妈妈来医院,我就给她说小孩的腿有点问题。

她当时看了说怎么肿这么大。

3点多护士又来抱小孩去洗澡、游泳、按摩。

我叫我妈跟去看看,她回来说小孩洗澡时哭的好厉害。

当时我们都觉得小孩腿不对。

决定出院前拍片看看。

15日早上就叫来医生拍片,结果一看小孩的腿断了。

我妈就去办出院手续。

开始医生不给办,我妈说我们要回老家去给小孩治腿。

医生问我妈,你们坐什么车回去,坐火车要好几天会误了宝宝的治疗时间。

我妈说坐飞机回去,他们说宝宝没出生证坐不了飞机。

医院办出生证要一个月才能拿到。

我妈说小孩在你们医院出的事,你们医院是有责任的。

医院办公室主任马上就叫我妈去拿我老公的身份证,找人给我们办出生证。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陈述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本人代表*****关于患者****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以下陈述。

一、诊疗经过患者****,男,45岁,住*****,因*****、*于2014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前来我院门诊就诊,门诊医生经常规体格检查后初步诊断为:1、****;2、****。

*诊疗经过。

二、离院后的情况患者于当日中午12时左右离开我院后,其社会活动不详。

于当日晚22时许患者家属告知我院说患者已死亡,对死亡原因有疑义,是否和当天的用药有关。

我院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在我院的整个诊疗过程完全按照相关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在我院就诊并自行离开后近10小时死亡,对死亡原因有疑义我院表示理解,若确有疑义可通过正规途径解决。

于是患者家属报告了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又报告了*****局。

****局工作人员于8月28日上午到达我院,并通知了患者家属到场,经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同时,经医患双方和****局工作人员在场,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所有诊疗文书进行了封存。

各位专家,死者****生前在我院的整个诊疗过程,我院完全按照相关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执行,并且在整个输液过程中、输液结束至离开我院的这个时间段内均未发现任何不良反应,患者也未诉有任何不适。

从离开我院到死亡的近10小时内,其社会活动和其自身原有的其它疾病是否对其死亡有关系,我院不得而知。

所以我院认为:其死亡应与我院的诊疗活动无任何因果关系,敬盼鉴定结论。

此致陈述人:******2014年**月**日。

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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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推荐5篇]第一篇: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2006年8月28日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陈述样本来源:作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是患者用以说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及陈述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的文书,是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材料。

可参照以下格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陈述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年*月*日,陈述人到****医院(医疗机构名称)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陈述人:*****年**月**日附:证据材料一部。

第二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申请人郭XX,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XX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2014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

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

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2014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

医疗事故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您好!我谨以此书面陈述,就我在XXX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请求贵委员会进行公正、客观的鉴定。

我希望通过陈述事实,揭示真相,为我本人及家属讨回公道,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提供借鉴。

一、基本事实1. 我于XXXX年XX月XX日因身体不适,前往XXX医院就诊。

医生初步诊断我为急性阑尾炎,并建议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2. 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向我详细介绍了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我表示理解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3. 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阑尾已经破裂,遂进行腹腔冲洗等处理。

术后,我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包括感染、腹腔积液等。

4. 在接受了一段时期的治疗后,我的病情并未明显好转。

于是,我转至另一家医院就诊。

newline二、医疗事故争议1. 我认为,我所经历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过程中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的。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手术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2. 然而,XXX医院方面认为,我的并发症是由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并非医生的操作失误。

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事故。

三、争议焦点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四、证据及分析1. 焦点一: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证据:手术记录、术中摄影、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手术记录中有误操作的记录,或者术中摄影显示手术过程中有不当操作,那么可以认定手术过程中存在误操作。

2. 焦点二:我的并发症是否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证据:病历、检查报告、医生的陈述等。

分析:如果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相符,并且有医生对此进行了解释,那么可以认为我的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和自身病情发展有关。

3. 焦点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完全遵守了医疗规范?证据:医疗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医生的陈述等。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范文(篇)通过对深圳市医院20xx年6月到20xx年6月3年间的87例医患纠纷案例进行逐一的分析,然后提炼出引起纠纷发生的共性原因,归纳为六个方面:(1)业务水不足。

主要包括技术水或经验欠缺、漏诊或误诊、适应症或治疗考虑不当、用药不当、低级失误等。

(2)诊疗效果不佳。

包括手术或治疗效果差、治死、残废、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痛苦等。

(3)管理环节疏漏。

包括沟通告知不完善、设备或器械故障等。

(4)职业道德缺失。

包括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相关规范、对病人不负责、态度生硬等。

(5)并发症和医疗意外。

包括病情突变、输血输液反应、药物不良反应、过敏反应、院内感染、麻醉意外等。

(6)治疗或抢救不及时。

包括未及时安排治疗、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等。

医疗纠纷的发生特点此次结果显示:在87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数和发生率都远高于其他科室。

在其下辖科室中又以骨科、耳鼻喉—头颈外科、肝胆外科、泌尿外科发生纠纷较多,且绝大多数与手术有关。

由此可见,手术操作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性仍是医疗纠纷的主要矛盾。

外科作为一级学科,其下辖科室多,病种多,急症多、术后感染多、病情复杂。

外科的治疗效果往往较为直观,患者对诊疗效果的过高期望,以及医患双方沟通不力等一些繁杂因素,导致了外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

妇产科一直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妇产科尤其是产科的医疗纠纷与其他科室的医疗纠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产妇的医疗和处理都涉及到胎儿安全,甚至关系到胎儿的生命,责任重大。

二是到医院生小孩是一个高兴的事,一旦出现意外,本人和家属的情绪波动大,不容易调解。

患者及家属怀着焦急和期盼的心情来到医院,就是希望治好病,痛苦,希望医生技术高超,医到病除。

由于妊娠分娩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妊娠分娩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如母胎并发症和不良妊娠结局的可能性,甚至危及母婴的生命安全。

一些无法在产前检出的疾病,一旦在新生儿身上被发现,容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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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范例
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
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xx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
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xx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

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

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三、山中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明显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山中医院孙春“产程进行纪录”记载,20xx年8月23日下午9时,产妇孙春宫缩开始。

晚11时,胎心142次/分。

至24日0时30分,胎心已降至126次/分,且宫口并未完全打开。

由于产前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此时接生医生理应立即采取剖宫产,以保护胎儿。

但山中医院的接生医生却未采取任何措施。

至40分钟后的1时10分,胎心已降至70次/分,山中医院的接生医生仍旧听之任之,仍未果断采取任何立即结束分娩的抢救措施。

直到1时40分,胎儿才通过胎吸术娩出,前后耽误有效的抢救时机整整1小时零10分钟。

故山中医院对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死亡负有直接过失,理应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四、山中医院“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是每一个正常产妇入院时都必须填写的格式文件,其中并没有告知且丝毫未提及产妇孙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

手术同意书也不等于免责书。

故山中医院关于“患者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相反,该“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有力证明,山中医院并未向患者孙迎春如实告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未告知产妇行使阴道产还是剖宫产的选择权,未制定阴道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防范抢救措施和对应预案。

并有力证明,产妇及其家属完全同意在产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包括剖宫产在内的任何防范抢救措施,在出现胎儿严重危机的状况下未及时果断的采取断然措施以抢救胎儿生命的责任,完全应由山中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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