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范文

合集下载

意见陈述书范本2

意见陈述书范本2

意见陈述书正文发明人和代理人认真研究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背景技术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审查意见主要根据发明人发表的一篇论文对比文件1和李喜波等发表的一篇论文对比文件2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质疑。

发明人对审查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如下:1、对比文件1中的金掺杂泡沫材料在结构和形成原理上与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文件1采用了一种常用的泡沫制备方法—冷冻干燥法,制备了一种常见的泡沫材料—琼脂-明胶泡沫,并在其中掺杂了金纳米粒子。

其特色在于由于金纳米粒子外面保护了有机单分子层,所以金在泡沫中的分散比较均匀,没有出现轴向密度梯度。

然而,这种泡沫的骨架材料是琼脂-明胶高分子材料,金纳米粒子本身并未成为骨架材料,而是以粒子掺杂的形式物理分散在泡沫中,这与其它常见的粒子掺杂有机泡沫在结构和制备方法上都没有本质的不同,而只是有掺杂均匀的优点。

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与对比文件1中的金掺杂泡沫材料在结构和形成原理上有本质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一)、在结构上有本质的不同。

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其骨架材料既包括外层的有机保护层(水溶性巯基化合物),也包括金团簇,其中金团簇起着重要的连接有机小分子的作用(这是通过形成一种化学键的连接),同时有机小分子之间再通过自组装作用将金团簇连接起来,二者共同构成了泡沫材料的骨架,这与对比文件1中金团簇只是在已经成型的高分子泡沫骨架中物理分散、而未与骨架材料形成任何化学键是完全不同的。

(二)、在形成原理上有本质的不同。

虽然都采用冷冻干燥法制备泡沫,但本发明专利申请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采用的泡沫形成原理与对比文件1却有本质不同。

对比文件1与其它冷冻干燥法制备泡沫材料所采用的形成原理相同,即高分子材料在溶剂中溶解,分子链舒展并互相贯穿或者缠结,冷冻后这种网络结构被固定下来,移除溶剂后留下孔洞,形成由高分子化合物作为骨架的泡沫材料。

意见陈述书范文

意见陈述书范文

意见陈述书范文【1】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

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

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

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

陈述意见书范文

陈述意见书范文

陈述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教育部领导:我是一名来自某高中的学生家长,我对我孩子所就读的学校的一些问题感到十分担忧,特此写信向您表达我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对学校的学术环境表示担忧。

虽然学校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我觉得学校还有改进的空间。

近年来,学校过分重视孩子的成绩而缺乏对综合素质的培养。

教师们过于注重学科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希望学校能够加强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其次,我对学校的课程设置有些疑虑。

学校的学科设置过于固定化,缺乏对学生兴趣的引导。

许多学生对部分课程的兴趣不高,学习效果受到限制。

我建议学校进行课程更新和调整,增加一些多元化和实用性的选修课程,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此外,我还对学校的师资队伍提出了一些建议。

尽管学校的教师都具备专业知识,但他们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

传统的讲授模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限制了他们的进步。

我建议学校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我对学校的生活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学校的校规制度过于严格,学生们的个性与自由受到限制。

学校应该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责任心,给予学生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个性。

以上是我对我孩子所就读学校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我相信,通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更全面的成长发展机会。

谢谢您的关注!敬礼某高中学生家长。

外观专利半年没有进度怎么写意见陈述书范文

外观专利半年没有进度怎么写意见陈述书范文

外观专利半年没有进度怎么写意见陈述书范文我方与贵方就上述外观专利纠纷一事进行多次协商,双方就该专利是否有半年未有新申请专利的状态存在重大分歧。

对此,特写意见陈述书如下:一、对方的涉案专利1、专利号: zlxxx。

2、专利权人: XXX 公司。

3、专利申请日: xxxx。

4、专利申请号: xxx。

5、专利授权公告日: xxxx。

二、我方要求三、在现有技术情况下,若我方发现对方在半年内未提交过任何新的专利申请文件,也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我方视为对方无新申请的专利权。

四、其他相关问题1、如果对方想让我方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需征得我方同意后再变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可以采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形式进行。

3、专利局驳回了原告专利复审申请。

4、原告的起诉属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对方称,我方所有专利均系基于现有技术的专利技术,所以不存在没有新申请专利的状态,而且我方也并没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

我方答辩认为,我方现有技术中所有的专利技术是被告方的涉案专利及其专利申请记录中的现有技术中自动获得的信息,故不能将我方专利和被告的涉案专利归类到一个技术领域。

另外,被告方称对我方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在当时享有的权利,却从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在当时享有的权利,但被告方至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1、不能提供,因为外观专利涉及的是产品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这项申请会被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而这种审查意见也会在初步审查阶段产生。

对此,我方作为申请人是无法预料的,甚至我方是在得知最终的审查结论后才得知的,因此外观专利所需要提交的是新颖性检索报告,而不是初步审查意见。

2、虽然外观专利涉及的是产品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但是该产品一般还包括对产品材质、结构等各种具体技术参数,因此这种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上述相关的技术标准。

意见格式范文

意见格式范文

意见格式范文
《意见格式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们公司的市场营销策略需要进行调整。

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产品的差异化、服务的个性化以及营销渠道的多样化。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竞争对手的监测和分析,以便能够及时调整我们的营销战略和方向。

其次,我们的产品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

近期收到的一些客户反馈表明,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国际标准。

此外,公司内部沟通和协作也需要得到改善。

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不及时解决和决策的不够科学。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沟通机制和工作流程,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最后,我认为公司在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还需要加强。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资源,我们需要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
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发挥他们的潜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总的来说,我对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也相信只要我们能够积极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的工作,公司一定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领导能够认真考虑我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谢谢您花时间阅读我的意见!。

意见陈述书(第二次审查意见)[2]

意见陈述书(第二次审查意见)[2]

意见陈述书请依据“留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①申请号或专利号202310044790.2专专利制造制造名称一种包裹体及用途或申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兰广湘请利② 陈述事项:针对国家学问产权局于2023 年4 月13 日发出的其次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序号2023040900056480 〕陈述意见。

③ 陈述的意见:敬重的审查员:您好!通过认真阅读您发来的对本申请的其次审查意见,现陈述意见如下:为了增加本制造与比照文件3的区分特征,将权利要求5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在钢材冶炼中用于添加电解金属锰原料的包裹体,其特征在于:包裹体由下壳体和上壳体组成;下壳体和上壳体的厚度承受0.3mm-0.5mm 的冷轧板或热轧板制成。

本制造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比照文件3的区分特征是:1〕用于包裹电解金属锰原料;2〕包裹体由下壳体和上壳体组成;3〕下壳体和上壳体的厚度承受0.3mm-0.5mm的冷轧板或热轧板制成。

针对本制造与比照文件3存在的区分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意见:1、所要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不同。

比照文件3公开的一种在生产热冲模钢中向钢液中加硒的方法,由于硒比重小,易氧化挥发的性质,在非真空冶炼和浇铸的条件下,收得率低,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比照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将粉末状的硒压制成合金硒或硒块用铝盒包装,假设要储存待用,还需向盒内充入氩气或氮气。

因此,用铝盒包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硒的氧化和挥发,而且只能用易氧化的铝材料做为包装盒。

④附件清单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证明文件备案编号: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2023 年5 月5 日⑥ 国家学问产权局处理意见年月日附页而本制造是针对目前,公知的炼钢中所参加的电解金属锰原料,Mn 含量在93%—99.99%之间、P 含量在0.0001—0.04%以内、S 含量在0.0001—0.05%以内、C 含量在0.0001—0.2%以内、Fe 含量在0.0001—3.0%以内、Si 含量在0.0001—1.5%以内,而现有的电解金属锰原料为片状,不能直接参加到钢水中进展冶炼,必需通过中频电炉将电解金属锰配入肯定比例的废钢、硅铁、莹石粉熔炼成团,再依据客户的要求裂开成不同规格的小块才能加以使用,现有的工艺中熔炼一吨电解金属锰需参加废钢16 公斤,硅铁6 公斤,莹石粉1 公斤,电能消耗过高需800 度/吨左右。

事情陈述书|意见陈述书范文.doc

事情陈述书|意见陈述书范文.doc

【个人简历范文】意见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

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

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

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

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导读:本文意见陈述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意见陈述书(一)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

(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有什么)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优点等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意见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

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

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

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排出。

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制备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气接触。

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

修改后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且在真空条件进行离心处理步骤。

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况油装置、出料室。

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套完整油炸薯片设备,特别是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

省略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更不存在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给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省略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创造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