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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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申请人认真阅读并研究了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3,并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并对说明书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陈述如下:
本申请请求保护的2016,,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在工艺上的具体区别如下:
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2016,。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基于以上修改,申请人相信本修改文本已克服审查员在一通中所指出的问题,希望审查员能够接受并继续审查程序,如申请文本中还存在缺陷,请再给申请人答复的机会或者电话会知申请人。

陈述人:666666
2014-03-01
1。

合同审核意见书

合同审核意见书

合同审核意见书
合同编号,________。

审核日期,________。

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提供的合同草稿,经过仔细审阅和分析,我作为合同范本专家,就合同条款和内容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 合同主体信息,请确认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并核实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和权限。

2. 合同目的和内容,对于合同的目的、内容、权利义务、交易条款等,需要明确清晰,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双方意愿并具有可执行性。

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条款应全面覆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应有相应的约定和处理方式,避免留下
法律漏洞。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规定,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根据具体合同类型和交易内容,还需就特定条款或风险进行重点审查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修改和完善还需根据双方协商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和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建议。

祝好!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意见陈述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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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范文【1】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

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

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

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

cpc意见陈述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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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意见陈述书填写撰写前的准备先理解申请内容和保护主题,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的内容并进行分析,明确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1)肯定性结论;(2)不定性结论;(3)否定性结论,再向委托人转达审查意见,商定具体的陈述意见。

那么如何撰写意见陈述书正文?起始部分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替换页,以及表明修改处的参考页,具体如下:1、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2、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

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关于权利要求XXX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申请人具有不同的观点,现陈述如下:修改情况在起始格式句后,首先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同意接受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哪几条意见,为此在申请文件哪些地方做了修改,并指出这些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出处。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和第三个实施例,说明书最后一段以及图3。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3、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在该部分重点分析和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何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评述部分【下面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为例作出具体说明】通常可分三个层次来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一个层次:简单重复审查员对该申请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结论,明确申请人为了克服该缺陷而采取的修改方案,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例如】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到3不具备新颖性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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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 / 5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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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研读了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书做了相应的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因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材料还包括硅 1%、磷0.003%、硫0.001%、钼 0.02%;(2)权利要求1中将原材料升温至 1400℃以上,加入加氮化铬铁3公斤/吨、碳化硅75公斤/吨,熔融;以及钒氮合金20-30 公斤/吨后再升温至 1600℃;(3)权利要求1中在轧制前,对钢坯进行预热并对坯料保温15-20分钟,待坯料热透后,将其轧制成5.5mm 的盘圆;(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拉丝至最后一道时改变退火降温方式,由水冷改为干冷;第一,对比文件1任何位置都没有公开其不锈钢的制作过程中要加入硅和钼,即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给出加入上述元素的技术启示。

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硅能够提高钢材的硬度,钼能够提高钢材的韧性,因此,可以根据性能需要添加一定量的硅、钼元素”,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同。

首先审查员的上述结论没有任何依据,如果审查员坚持此观点,请审查员举证;再者,即使审查员能够证明硅能够提高钢材的硬度,钼能够提高钢材的韧性,但是合金中的各个元素在炼制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而本发明中温度超过1600℃,能够使合金中各种原料处于熔融状态,各种元素不可能保持原来的状态和性质,因此仅评元素自身的性质,而直接推测其在合金中的作用是没有道理的。

并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制造出一种性能优良的不锈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在改变其原料组成,而加入硅和钼。

第二,本发明的关键在于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添加氮元素的方法,如本发明说明书所述因为氮是一种气体,如何使得不锈钢在冶炼过程中尽可能多的吸收,需要寻找一种有效方法来添加氮,而本发明中除了在原材料中添加氮元素之外,在原材料升温至 1400℃以上,加入加氮化铬铁3公斤/吨、碳化硅75公斤/吨,熔融;以及钒氮合金20-30 公斤/吨后再升温至1600℃,通过这种方法,进一步增加了合金中氮元素的含量,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意见陈述书

专利审查意见陈述书

第二次审查意见回执说明——一种防撞式自动上管方法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化的上管方法,能自动的将灯管上到圆形排气分解机排气头上,并实现上管防撞保护功能。

要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是采用自动化的机械装置,如提升机构、水平移动机构、防撞保护机构等各机构间的位移来实现自动上管。

根据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一种上管方法,其主要特征是:上管夹夹住节能灯管排气杆,紧接着上管夹夹持排气杆进行上管动作,其夹持作用点是排气杆,其夹持上管动作有且只有上管夹来完成;对比文件(GB718939)公开的一种灯管传输装置,其主要特征是:在提升装置轴68,轴74的作用下灯抓握部15夹紧灯管,轴74托住灯管一端(托点76),灯抓握部15夹持灯管上升上管,其夹持作用点是灯管及辅助作用点管端(托点76),其夹持上管动作是由灯抓握部15和轴74共同来完成。

显然,本上管技术的机械运动方式及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上管中所描述的存在很大差异,且夹具夹灯管与夹具夹灯管的排气杆并非为相同的工艺要求和技术特点。

直管型节能灯管因管径粗,受撞击承受能力强,且不易破损,故在国际上常采用夹持灯管管身上管的方法,该技术(对比文件所述的上管方法)为一项很成熟的技术。

随着照明行业的发展,紧凑型节能灯管逐步代替了长直型荧光灯管,如果要生产管长极短的U型或管脚很短的螺旋形状的紧凑型节能灯管,则夹持灯管上管技术(对比文件中的上管方法)便无法适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曾想到用节能灯管排气杆作为夹持点来上管,并做过多次试验,且开发出多种夹排气杆上管机构,但都因排气杆管径过细、上管定位困难、且排气杆能承受住上管撞击及灯管重量的能力极其有限等问题而以失败告终。

并一致认为:采用夹持灯管排气杆上管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而本自动上管技术的特点是:不仅能实现上管防撞功能,且能适用于多种形状、多型号灯管生产工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本上管方法打破了“采用夹灯管排气杆上管的方法是不可行的”技术论点。

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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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一)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1容2书。

22条第2(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

(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说明:特点。

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特征部分),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着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还要对从属权利进行说明创造性,简写)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1222条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

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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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
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
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分别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进行新颖性对比。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但是未披露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A”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更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

,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

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C.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公开了A,但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为:C,而有本发明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为D,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
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既未在对比文件1以外的对比文件中所披露,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产生了…的技术效果。

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因而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代理人将尽力配合工作。

专利代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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