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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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解读《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监会解读《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监会解读《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也为了统一全国电力行业的电力安全事故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利于事故规律的研究,采取预防措施杜绝事故,国家电监会在94版电力部“事故调规”和2001版国电公司“事故调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并于2004年12月28日以电监会4号令,颁发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废止。

新事故调规是怎么来的?新事故调规与老事故调规有什么不同?怎样执行新事故调规?这些都是大家想了解的问题。

1、关于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规定的历史沿革。

电力工业,作为我国能源工业的主导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随着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也随当时的大环境发生着演变。

用于规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当然也不例外。

请看建国以来电力行业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规程的历史演变。

1949-1978年,历时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

在这一时期,对电力行业的管理,1949-1955年为燃料工业部,1955-1958年为电力工业部,1958-1966年为水利电力部。

1966年以后的“文革时期”,下放地方管理。

这期间,在1950年4月,燃料工业部制订了《事故处理暂行规程》,要求各电力生产单位进行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试行一年后,1951年3月,在第二次全国电业会议上,经过修改和补充后,正式颁发了《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这是解放后电力行业国内第一部电力事故调规。

1955年12月,电力工业部修订了原《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正式颁发了《电业事故调查规程》,从1956年1月起在全国执行。

以后通过不断实践,在1958、1959、1961、1962年又多次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1979-1997,历时19年的改革探索时期。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20 11 - 12 - 31 发布2012- 1 - 1 实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性和调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更好地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新能源电站(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事故、违章、异常、未遂的定性、考核。

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规定和事故分级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电力事故是指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主要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调查认定在事故的发生、扩大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一定责任之一的。

(三)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四)全厂对外停电是指电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五)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发生发供电设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四不放过”是指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一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xx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等级划分差异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等级划分差异表

新调规新增
46
四级事件:发电厂原因导致的220千伏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新调规新增
47
(13)主设备非计划停运、设施损毁
一级事件: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30天。

新调规新增
48
二级事件: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15天。
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
220千伏以上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的主保护停运,并造成设备停运。
二次系统故障导致一次系统降功率运行,减少功率超过送电计划的10%。

新调规新增
30
四级事件:10-35千伏开关、保护拒动。
220千伏保护单套拒动。
原因不明的110千伏及以下开关、保护误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拒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48小时。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双重化配置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新调规新增
31
五级事件: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36小时。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新调规比较旧调规放宽,同时新调规细化出重伤人数。
3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新调规新增
4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等各个环节,以及与电力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电力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1. 停电: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2. 验电: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 装设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导体端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 使用个人保安线: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使用个人保安线,防止触电。

电力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审核稿)

山东省地方标准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审核稿)2017- XX- XX 发布2017- XX- XX 实施目录前言引言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3.1 隐患Hidden danger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事故隐患Accident hidden danger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隐患排查Hidden perils...................................................................................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隐患治理Hidden danger rectification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隐患信息Hidden danger information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 隐患分类Classification of hidden dangers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 (5)5 隐患分级 (6)6 工作程序和内容 (7)7 文件管理 (11)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11)9 持续改进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2011事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毒释义故释义(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上,10%(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事故:(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一)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3天。

(二)10kV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天。

(三)240MVA以下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

(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

(六)850KW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850KW以下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90天。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号我国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号是DL/T 750-2014,该标准于2014年由国家能源局颁布,是对电力生产事故进行调查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力。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号的颁布,对于规范和统一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生产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DL/T 750-2014标准中,对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定义、原则、程序、内容、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指导。

该标准明确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发电、输变电、配电等所有与电力生产相关的领域,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标准对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强调了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进行调查,尊重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标准还规定了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调查人员的资格要求、调查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标准号的颁布,对于提高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推动我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从事电力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更应深刻理解和贯彻这一标准,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提升我们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能力,以更好地保障电力生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DL/T 750-2014标准的出台,为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制度,加强了事故调查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有利于提高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质量,为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需深刻理解和贯彻这一标准,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电力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性,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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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16)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45号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已经于2016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厂长: 年3月28日 年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的具体规定要求,结合我厂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我厂事故障碍异常细则,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确定的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人身伤害、异常等,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尽快落实整改,并在《事件分析记录》中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四条 设备异常: 设备异常厂部不考核,但各检修、发电分场要制定标准自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月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环部)备查,对不认真进行分析考核的单位 (每月2次及以上)厂部将按设备二类障碍考核该二级单位。 第五条 轻伤、重伤: 轻伤、重伤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未遂: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者。 (一)一般人身未遂: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受到轻微的人身伤害(未构成轻伤)或发生可能引起较重伤害的一般险情。 (二)严重未遂: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人身伤亡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其过程已经发生或发展,只因遇到非事先有意识预防的偶然因素使事故得以意外幸免或很大程度地减轻的重大险情:如高处坠落过程中衣物偶然被障碍物挂住而未摔落在地,幸免死亡;车辆失控、容器爆炸而附近无人,未造成重大伤亡等。 (三)发生严重未遂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厂安环部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厂安环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蒙东能源集团安环部报告。 (四)发生一般人身未遂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当日将情况报安环部。 (五)对隐瞒和拖延报告严重人身未遂及一般人身未遂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考核。 第七条 人身事故 (一)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我厂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下列规定 1、特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事故。 (二)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变电所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一般环保设施事故。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5、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24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6、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7、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8小时以上。 8、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九条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一类障碍 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如未构成设备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中除含有《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管理部事故障碍异常细则》对一类障碍的认定外,还包括我厂对一类障碍认定的补充。 (一)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35-220千伏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2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三) 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中断。 (四) 发电机组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2、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35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五)发电机组、3千伏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强迫停运 (六)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连接片)。 (七)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八)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九)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 1、由于炉膛爆燃引起炉墙或炉管损坏的。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 1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停机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 100MW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造成非计划停运或叶片断裂。 8、1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以上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停机处理的。 10、12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千伏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十一)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二)违反调度纪律,因故拒绝、拖延调度命令以及汇报、联系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 (十三)由于防汛、防寒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生产厂房进水、厂房严重漏水、泄洪不畅;设备、管路、阀门冻裂、堵塞、泄漏等严重威胁设备安全。 (十四)由于检修、施工、维护不力,造成生产性建筑物损坏或异常,严重威胁设备安全运行。 (十五)因设备检修质量不良,或安排不当使检修后(检修项目内)的主要设备,运行30天重复检修。 (十六)重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72小时且影响机组负荷。 (十七)由于人员监控、调整不当,使设备严重超参数运行或灭火放炮,虽未造成被迫停运或非计划检修,但降低了设备原有性能或设备正常使用寿命。 (十八)发电设备的控制系统(DCS)及发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误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 (十九)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十)性质严重的同类二类障碍半年内重复发生者。 (二十一)由于灰坝损坏或维护不当造成灰坝运行不正常造成跑灰、跑水,污水排放、排灰管路漏泄、运灰、运渣等造成环境污染及其他损害等,对外经济赔偿达5万元—10万元。 (二十二)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系统故障,造成环保效率降低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受到政府主管单位通报、罚款(5万元以上)的环保事件。 (二十三)正常运行中监调不当或事故状态处置不当,使主机主要参数超过运行规程允许极限值。 (二十四)汽轮机启停过程中造成汽缸进水,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五)事故处理中失误,造成扩大或延误,未造成二次事故者。 (二十六)发电机、电网间非同期并列造成一定后果者。 (二十七) 发电厂厂用电全停(线路停电和正常倒闸操作切换除外)。 (二十八)发电机失磁运行(100MW及以上)。 (二十九)经上级管理部门或厂长、总工程师及安监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三十)环保设施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环保设施一类障碍。 1、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2、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标8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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