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学习培训教材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 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 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2009年4月30日 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 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 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等。
(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 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 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性的消防工作。
(三)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 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 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 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 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 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019年4月23日修正并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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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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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贾静赵雷目录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3ﻩ一、必须制定建筑法3ﻩ二、立法指导原则 (3)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3ﻩ四、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3ﻩ五、施工许可制度......................................................................................................... 3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ﻩ3七、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范 (3)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建筑法的实施......................................................................................................... 3第二编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3ﻩ第二章建筑许可 (3)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3)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法律责任3ﻩ第八章附则................................................................................................................... 3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 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建筑法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棗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 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建筑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建筑 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恢复行使主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建筑立法,应由这两 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3.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分,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 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 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装饰活动。
本法所称建筑活Βιβλιοθήκη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建筑法》(2011修正)相比,本次针对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进行了修改。
虽然本次仅修改了一个条款,但是结合近年来建筑行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可以看出本次修改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再次体现了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的立法本意。
本次修改的主要亮点一、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
1、原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会使人认为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就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上不在城市规划范围的建筑通常是“集体土地”,按照《城乡规划法》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建建筑也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新的条款就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明确了只要法律有规定的,就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该修改也贯彻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国务会议上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思想,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原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了规划许可证的具体类型。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四证”)。
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程序来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在第一款第一项也明确了“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监理本章是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共六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条);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第三十一条);3.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实施监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基本权利(第三十二条);4.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将委托监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三条);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准则(第三十四条);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或者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和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本法所称的“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作为建筑工程的投资者的建设单位(业主),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但多数建设单位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
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筑工程监理已成为建筑领域中的一项国际惯例。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是中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所有建设活动都符合法律和安全规范。
该法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分为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规定了总则。
该章强调了建筑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建筑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它要求建筑活动必须符合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提高建筑安全、耐久性和美观程度。
同时,第一章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督制度和建筑法定责任制,以确保建筑活动的规范实施和追究责任。
该法的第二章涉及建筑的设计。
它明确规定了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原则。
设计必须考虑地质条件、环境因素、气候特点、建筑用途和人群需求等因素。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建筑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规定了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
该章要求建筑施工必须依法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建筑的设计和验收规定要求使用材料、构造和技术,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监管建筑质量。
第四章涉及建筑设备和材料使用的规定。
建筑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且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筑设备的安全保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材料的使用和质量检查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规定了建筑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整个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验收机构的现场检查定期检验和检测。
建筑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基础、框架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环境治理和系统设备的验收等,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经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该章要求建筑业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证照才能从事建筑活动,并必须建立保险制度和质量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重罚。
另外,建设单位对使用建筑和设施必须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并建立安全防范措施,遇有火灾、地震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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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
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式安全网、围墙、围栏等封闭施工,可以使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扩散到场外,也可起到保护环境、美化市容和文明施工的作用。
6、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弃物、噪声等污染
答:1)妥善处理泥浆水及其他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卷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6)对产生噪声、震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扰民。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入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8、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是谁
答:《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的管理,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9、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安全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法》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已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建筑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造价2%到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12、建筑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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