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利与弊论文联盟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医患双方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诉诸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核心,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我国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着二元的鉴定机制:一是由医学会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通常我们说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或鉴定机构所做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以下我们分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并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利于弊规范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权属于医学会和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这从鉴定技术角度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同时医学会享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中的形式认定权,它的鉴定结论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法院只能或采取或放弃,不能改变结论。
这些都使得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虽然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但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代写论文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的,不实行个人负责制,这样就很难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这在实践中使得很多鉴定人具有从众心理,而不对认真履行鉴定职责。
而对于在鉴定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由于实行多数决的原则,不同的鉴定意见无法在鉴定结论上反映出来。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怎样的关系(10篇)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怎样的关系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一、目的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对医疗事故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明确事故的责任归属,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但两者在具体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
其结论主要供行政机关参考,用于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
司法鉴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为法院提供审判依据。
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各地的医学会负责实施。
医学会是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学术性组织,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公布的,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权威。
三、鉴定程序医疗事故鉴定:其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等资料进行评估。
鉴定的启动一般由医疗机构或患者提出申请。
司法鉴定:程序相对复杂,涉及证据收集、现场勘验等多个环节。
鉴定的启动可由当事人协商,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四、结论性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主要是供行政机关参考,其结论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结论可能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以及“赔偿数额”等。
五、双方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和患者均可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双方对鉴定结论具有质疑权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参与鉴定的相关程序,如提供证据、对鉴定过程提出质疑等。
但司法鉴定的结论一般由法院直接采纳,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通常需要通过上诉等途径解决。
总结: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虽然都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价的手段,但在目的、机构、程序、结论性质和双方参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是不同性质的两种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或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下列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进行介绍。
□◆(1)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
□◆(2)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及时效: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3)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4)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4)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虽然都是鉴定程序,但是还是有很⼤的区别,但是实践中很多⼈对此并不了解,认为都是⼀样的。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技术鉴定⼀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或由卫⽣⾏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员的条件、参加⼯作专家的⽅法、专家鉴定组⼈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效。
(⼆)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当事⼈公开,当事⼈当事⼈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当事⼈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双⽅及代理⼈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涉及信⼈隐私、当事⼈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应向双⽅当事⼈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当事⼈查阅、复制。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但二者在目的、作用、意义方面又是不同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
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
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
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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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 证人证言。
❖ 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 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 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
❖ 3、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 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
❖ 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5、鉴定书内容不规范 ❖ 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
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 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 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一、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 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 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医疗事故的概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诠释医疗事故概念
❖ 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②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③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 由此可以看出《条例》所赋于鉴定结论的法 律地位,一是卫生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和对医 疗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医患双 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
[2003]20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1、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 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2、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 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 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3、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4、 “同行相轻”、“包庇同行”是目前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第四类问题。
❖ “同行相轻”—多发生在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 对下级医院所做的鉴定中,鉴定人为了抬高自己而 贬低他人,做出不利于其它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
❖ “同行包庇”—多发生在“兄弟”医院之间, 鉴定人故意包庇“兄弟”过失,做出对患者不利的鉴 定结果。
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
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5、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 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 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 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 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2、关于鉴定的规定:
❖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
职权决定进法律地位
❖ 6、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 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7、第80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 益依法予以保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8、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 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什么?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肯定不能以“协和”或
“301”医院的技术水平为标准,也不能以某个学术刊物的
文献报道为标准,更不能以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为标准。
❖
应该是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法律底线应该
是卫生部的规划教材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2、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 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清
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
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
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 定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 席令(第四十四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 律地位:
❖ 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 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 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四、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看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④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病人必须有纯生物学的、
可以检测到的客观损害结果; ❖ ⑤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违法过失行为与病人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1、把鉴定会当成学术讨论会,对医疗技术本身做评判
❖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什么为基本标准?法律底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