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守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一、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和权力,明确了鉴定机构的级别和设立条件。
二、鉴定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
初审、复审、审议和鉴定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同时,规定了鉴定的要求,
即鉴定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全面、准确。
三、鉴定标准和方法: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鉴定标准
分为事故发生的成立标准、医疗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医疗事故的性质标准等。
鉴定方法包括了事实调查、专家评定和鉴定思路等。
四、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明确了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程序和要求。
鉴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必须经过有效的
收集和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和复核: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复核程
序和要求。
鉴定结论一般分为医疗事故的成立、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结论,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六、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归档:要求鉴定报告必须详尽、准确、科学,
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鉴定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归档,确保报告的保存和
管理。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程序、要求
和标准,为鉴定人员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
学性。
同时,它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提供了依据,维护了医患双方
的权益和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全⽂颁布单位:卫⽣部⽂号:卫⽣部令第30号颁布⽇期:2002-07-31执⾏⽇期:2002-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专家库的建⽴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有序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应当按照程序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省、⾃治区、直辖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常⼯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章专家库的建⽴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符合前款(⼀)、(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专家库。
负责⾸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政区域内的专家建⽴专家库;当本⾏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建⽴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本专家库。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 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 抽取鉴定专家:在医学会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4. 鉴定会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疾病诊断标准,根据专业知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5.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至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 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 违反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 因果关系分析: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 是否是医疗事故:综合以上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医学会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一、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
委员:医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
二、职责
1、负责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对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3、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4、查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
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部盖章后生效。
9、负责处理由医院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
10、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11、定期整理、汇总、统计有关数据,及时写出调研分析报告,反给主管院长,帮助院领导根据分析报告来及时修订并作出整改批示
12、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
处意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对医师还是患者都是⾄关重要的。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办法》中,对鉴定专家库的建⽴、鉴定的提起、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鉴定⽅法等均有较具体的规定。
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
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主要有医疗⽔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
⼀、医疗⽔平原则设定医疗⽔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准。
该原则⼀般⼜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
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员履⾏转医义务的评价。
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院等级差别决定了医疗⽔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平,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于⼀般医师的注意义务。
2.医疗当时⽔平原则是指在鉴定某⼀医疗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活动发⽣时的医学⽔平(通常惯例)为基准。
不能⽤发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平进⾏鉴定。
在鉴定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的事,⽤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鉴定。
这⾥强调的是事件发⽣时的医学⽔平。
3.医疗地域性原则指⼀位医师应当具有与其邻近的、或处于相同地域的同⼀级医师在处理相同疾病时应当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识和经验。
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辅助性标准。
这条原则要求⾼⽔平专家在判断基本问题时应考虑地域性问题。
⼆、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
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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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X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10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
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
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
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
因而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 月X 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患方)
(范本)
患者:蔡XX
医方:XX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XX于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
之后,患者蔡XX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XXX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XX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
蔡XX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 的创口。
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XX 林左肺的损伤。
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
患者蔡XX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
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
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
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
所以,对血气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
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XX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XX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XX死亡结果的发生。
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XX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陈述人:杨XX
XXX年X月X日
答辩状(医方)
(范本)
现将XX在我院住院经过作如下答辩。
一、住院治疗经过:
患者XX,男,x岁,于2010年无明显诱因出现腰腹部疼痛,无腹泻、无血尿,疼痛为绞痛,在当地治疗(具体不详),症状缓解,但反复发作,并进行性加重,故于2012年2月25日来我院入住外科。
入院后B超提示:1、左肾重度积水2、右肾结石3、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在完善相关检查并签订手术同意书后于2012年2月27日在持硬麻醉下行“左侧输尿管上段探查术、左侧输尿管上段占位病变切除、左输尿管上段成形吻合术”,术中发现: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直径约2.0cm,其内积水、压力较高,切开后积液呈喷射状喷出,其内可见大小约1.5×1.0cm息肉样肿块并向管腔内突出,基底较宽,XXX病理检查提示:(左输尿管中上段)粘膜息肉。
术后予以抗炎、止血、对症治疗、密切观察,于2012年3月11日拆线出院。
2012年3月19日患者因“4+天前发现切口上段见少许渗液”在当地予以换药,无明显好转来我院求治。
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1.左输尿管息肉切除术后2.切口感染,予抗炎对症、换药等治疗,于2012年4月3日在局麻下行二期缝合,术后给予切口换药、TDP理疗灯治疗后,于2012年4月16日切口愈合较好。
二、分析与答辩:
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1、左输尿管上段扩张(性质)2、左肾重度积水3、右肾结石,手术指征明确,无明确禁忌症,手术医师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操作符合手术规范,未违反医疗原则。
2.医院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外科。
主治医师XXXX具有合法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为中医,2007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进修肝、胆、泌尿专业,执业地点为XXX。
3.患者XXX手术指征明确,无明确禁忌症,并在术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明确术后左侧输尿管瘢痕狭窄可能及左肾积水不能完全消除可能。
三、院方意见:
综上所述,我院医务人员在XXX住院期间,从入院到出院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患者具备手术指征且无明确禁忌症,术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并明确指出输尿管狭窄可能及左肾积水不能完全消除可能,手术操作正确。
故我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答辩人:XXX(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共同)委托书
(范本)
益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兹因患者XXX在XXX(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为明确责任,经协商,共同委托你办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们承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并积极配合完成鉴定。
附:委托方情况表
委托人:委托人:
患方(患方代理人):医方(机构)(盖章)
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患方)
患方委托人
委托代理
人姓名
工作单位或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与患者关系联系电话
所涉医疗
机构名称
病人
情况
患者
姓名
就诊
科室
病案号
鉴定委托:
现授权上列代理人作为我与上列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我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提供鉴定资料、抽取专家、参加鉴定会、发表陈述、收受鉴定书等所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相关的事宜。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医方)
医方委托人
委托代理
人姓名
工作单位
工作证或
身份证号码
与医疗机构
关系
联系电话
委托医疗机
构名称
法人代表
姓名机构注册
地址
省市县(区)邮编
所涉病人情况患者
姓名
就诊
科室
病案号
鉴定委托:
现授权委托上列代理人作为我单位与上列患者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我单位完成所有与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相关的事宜。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