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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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案件合议制度

案件合议制度

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合议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多名法官共同讨论并一致作出裁定的处理方式。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案件合议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在合议中,多名法官之间的辩论可以充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减少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多名法官共同参与案件讨论,可以对案件的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从而更好地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案件合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多名法官共同讨论和审理案件,可以分工合作、各尽其责,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

这种合作机制可以避免个别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减少案件的重审和再审率,提高司法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再者,案件合议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

多名法官之间的辩论和思想碰撞,可以促使法官们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对案件进行评判。

法官们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找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判决方式,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此外,案件合议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合议制度中的审判过程对公众来说是透明的,这样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

多数法官共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更容易被法律当事人接受和遵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司法秩序的维护。

然而,案件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

不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影响到合议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案件合议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对司法机关来说可能是一种压力。

总之,案件合议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然而,要想更好地运行和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设计。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

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

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

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

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

4、人员组成。

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

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

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

5、保密制度。

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

不得私下组织交流。

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

6、回避制度。

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

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

回避的范围包括: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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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制度
一、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内审员审核后,向处长提请合议。

二、案件合议由处长、分管处长、案件承办人及其相关人员组成。

三、案件合议会由处长主持。

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会人员要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讨论,对主要证据进行核对,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四、参加合议的人员应从“文书使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讨论意见,最终形成处理意见。

五、对合议的案件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的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确有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提出移交意见;
(5)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报局案审会议审理.
六、案件承办人负责记录案件合议的全过程,包括案件处罚意见和参加合议人员的具体发言情况,规范书写处罚建议,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七、所有参加案件合议的人员须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案件合议主持人对合议结论负责。

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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