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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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 课件

合议制度  课件

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讨论的特定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 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必须陪审的案件
合议庭
称为合议庭。其职责为:
1.4 合议制的组成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一审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2. 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 共同参加开庭审理

适用 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
例外 规定
疑难的案件不适用
审判组织
1.3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 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并作 出裁决的制度。
1.4 合议制的适用
审判组织
成员 三名以上奇数成员
人数


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

方式 审判员
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
职权 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合议庭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 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 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注意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 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的法律依据 二、两审终审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 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 者庭长担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 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 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一、成员资格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其职责。

2. 成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其职责。

3. 成员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二、独立性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预。

2. 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成员应保守其知悉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三、披露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其利益冲突、关联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2. 成员应定期向机构报告其履职情况,包括参加的会议、表决情况等,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会议参与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表决权。

2. 成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五、决策依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在决策时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2. 成员应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成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记录存档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和表决记录,确保决策过程的可追溯性。

2. 机构应对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七、保密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成员应保守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确保机构的商业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八、遵守决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遵守决议,按照决议内容执行相关事项。

2. 对于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成员应积极沟通并寻求共识,不得采取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展望三
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是未来中国合议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应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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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通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运行机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提升法官素质和能力
完善合议制度的必要性
1
合议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2
3
改革法官的任命和考核机制,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不当干扰。
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立更加科学、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好的人才保障。
中国的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腐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等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我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样本数量不够庞大、研究方法不够严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扩大样本数量,采用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
此外,我们还希望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以及如何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体现司法民主
制约权力
提高司法效率
合议制度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制约了法官的权力,避免了司法专断和滥用。
合议制度通过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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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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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回避的法定原因(法律规定的情形):p41 2.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
例题1、下列有关民诉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 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后的宣 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 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4.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案例分析

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 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 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 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 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 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 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 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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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决策水平、效率,保证公司合议事项的有效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的确定和调整;(二)公司的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销售、采购、来料加工等合同;(四)公司在银行借款(涉及的担保、质押)、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第三条公司特殊事项包括:(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条公司合议重大及特殊事项,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采用集体合议,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合议决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

重大及特殊事项由责任部门提出,并拟定供合议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

如事项涉及法律及税务事务的,应事先由公司法律及税务相关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

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

公司行政部汇总重大及特殊事项相关材料后,交总经理审定,由总经理确认是否列入合议会议的议题。

(三)行政部负责提前通知。

召开合议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参会相关人员。

(四)讨论决定。

合议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

合议对重大及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后,由行政部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合议事项备忘录”(见附表)。

“合议事项备忘录”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到会人员、请假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副总经理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或
总经理的决定等内容。

“合议事项备忘录”经总经理签发及参会人员签字后,由行政部负责分送。

第六条合议小组固定成员为总经理、常务副总、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稽核部,合议小组非固定成员为合议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七条合议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制订重大及特殊事项的议事配套规定并报公司稽核部备案。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稽核部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稽核部
2013年4月15日
合议会议备忘录
参会人员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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