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没有像现代社会那样的“两会”制度,但在古代有类似的政治流程和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的参与和民意的表达。
在古代中国,政治的决策和治理主要是由皇帝及其官员来负责,人民的参与度较低。
下面是关于古代中国如何实现人民参与和民意表达的一些主要方式和制度。
1. 地方议事: 在古代中国,地方有各级政府,从村庄到县到州到省,每个级别的政府都有相应的官员。
官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地方官员和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官员也会征求地方知名人士的意见,并在会议上进行研讨和决策。
这些会议可以被视为地方版的“两会”,尽管它们的规模和范围较小。
2. 公开听讼: 在古代中国,政府会定期举行听讼大会,即听取和处理人民的诉讼案件。
这是一个公开的场合,人民可以在这个场合上向官员提起诉讼并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听讼大会上,官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采纳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在某种程度上,听讼大会可以被视为一种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3. 农民起义: 在古代中国,农民起义是人民表达不满和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
农民起义通常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反抗运动,他们通常有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诉求。
农民起义可以被视为一种类似于示威游行和政治集会的方式,通过外部压力迫使政府采取变革措施。
4. 史官文选: 在古代中国,史官是负责记录和编纂历史的官员。
史官文选是指史官在文选中的意见和建议。
史官在文选中可以对君主和政府的政策进行批评和建议,并代表人民的利益进行申诉。
史官文选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官员和普通百姓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的一种手段。
简述我国古代的八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简述我国古代的八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内容为:
1. 议亲:适用于皇亲国戚。
2. 议故:适用于皇帝的故旧。
3. 议贤:适用于德行修养高的人。
4. 议能:适用于才能卓越的人。
5. 议功:适用于功勋卓著的人。
6. 议贵:适用于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7. 议勤:适用于勤谨辛劳的人。
8. 议宾:适用于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如果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如果这8种人犯流罪以下,都要减一等论罪。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在古代社会,议事协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方式。
无论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还是社会事务的调解,都需要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古代的议事协商有着独特的风貌和规则,本文将对古代议事协商的风貌进行探究。
古代议事协商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中国古代,议事协商主要以官方的形式存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协商。
君王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通常会召集朝廷,与大臣们进行商议。
这种形式的协商往往倾向于以君主的意见为主导,不同意见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多个选项供君主选择。
除了君主与大臣之间的协商外,古代还有一些特殊的议事协商形式。
例如,商人组织的议事协商。
在古代,商人们经常结成行会,为了共同维护利益,行会成员们会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商业事务的协商。
这种协商形式相对于官方的协商更加灵活,商人们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然而,由于商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这种协商往往是相对私密的,商会成员之外的人很难了解到协商的具体细节。
在古代,尊重权威和长辈的思想观念非常盛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协商的风貌。
在协商的过程中,下属通常会谦虚地遵循上级的意见,很少会公开提出异议。
这种风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种声音的表达。
古代议事协商的地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官方的协商中,朝廷是最常见的协商场所。
朝廷设有专门的议事厅和议事制度,君主与大臣们在这里进行会谈。
此外,一些重要事件也会在特定场所进行协商,比如宴席上的协商和战争筹划时的协商。
古代议事协商的规矩非常重要。
在官方的协商中,通常会有专门的议事规则,例如会议由会长主持,按照次序发言,尊重每个人的意见等。
这些规矩不仅有助于维护秩序,还有助于确保每个人的声音被听到。
古代议事协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协商可以帮助君主制定明智的政策,解决社会矛盾,提高统治的稳定性。
它是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古代议事协商并不完美,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压制异议的思想观念,议事协商往往缺乏多样性的意见。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
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
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首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请求验问。
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
汉代司法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都按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债务调解的目的就是讨债,只有债务得到了清偿才能实现息讼,为此,汉代的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以求得债务的清偿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最常见的方法是司法机关借用司法权力直接向债务人催债,如过经过验问,被告交清了债款,债务纠纷因调解而息讼,在回报给原司法机关的爰书上写有“收责,报”,了结案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被告人翟疆欠债不偿被控告,经调解,翟疆将一头牛交于债权人抵偿债务,之后,双方又一同到官府去因报此纠纷了结的经过和结果,即“赐教付曹”,负责此案的官吏向上级司法机关呈送了《翟疆辞为负责被牛事》报告,以结此案。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两会”在古代中国是指政治协商和决策的机构,又称为“参议政府”或“议政机构”。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曾设立了“两会”,以便统筹国家大政,探讨国家政策,监督政府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这些“两会”包括如何组织,如何运作,如何制定议事规则等等。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第一、组织结构古代中国的“两会”通常由皇帝或国君任命,辅以重臣或官员担任主要职务。
在“两会”中,通常会设立议事机构、行政机构、监察机构等不同的机构,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议事机构负责制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定议程和安排议事时间,主持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和结果,并领导协商、决策和讨论工作。
行政机构负责执行议事结果和决策,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向“两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两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规范政府职能和权责,加强政府和官员的监察和约束,确保政府和官员的廉洁和奋发向上。
第二、议事程序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制定一套约定俗成的议事程序,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有序进行。
议事程序通常包括议事规则、议程安排、议事时间、议事地点、会议分工等内容。
议事规则通常规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高效决策。
议程安排通常确定会议议程和安排会议时间,以确保会议的内容充实和深入。
议事时间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确保会议的效率和结果。
议事地点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地点和场所,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安全。
会议分工通常确定会议参与者的职责和责任,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和高效决策。
第三、议事内容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讨论和决定国家政策、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
议事内容通常包括国家政策、社会事务、经济发展、文化事务、外交事务、国防事务、治国安邦等内容。
国家政策通常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财政经济、民生保障等内容。
社会事务通常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妇女儿童、残疾人口等内容。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古代中央议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机构,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组成的,用于决策、讨论和制定国家政策的机构。
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君主制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政治制度之一。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君主会召集一些重要的贵族和学者进行讨论,以制定国家政策和解决重大问题。
这些会议通常在宫殿中举行,参会人员由君主亲自邀请,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程序和仪式。
到了秦汉时期,中央议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当时的君主会任命一些有经验和才干的官员担任议事机构的成员,他们的职责是为君主提供意见和建议。
中央议事制度逐渐成为了稳定的机构,负责最高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决策。
在周代,有一项名叫“朝会”的制度,这就是中央议事制度的一种形式。
朝会是指君主每天早晨召集重臣们进行讨论和交流的机会。
这对君主来说,是了解国家大事和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处理政务和决策事项的平台。
中央议事制度不仅在古代中国有所体现,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古代政府中有类似的制度存在。
例如,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朝鲜的官制中都有类似中央议事制度的存在,它们在政治和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央议事制度的优势在于它能够集思广益,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个共识和共同的决策。
君主可以通过听取不同的声音,综合各方面的建议,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这种制度还能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然而,中央议事制度也有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首先,由于参会人员的职位和身份都是由君主任命的,可能存在权力不均等的问题。
有时候,君主会倾听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声音,而忽视他人的意见。
其次,中央议事制度可能会因为参会人员的利益冲突和分歧导致决策的延迟或者僵局。
总而言之,古代中央议事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一种使君主权力制衡和提高政策制定质量的机制。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是未来中国合议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应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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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通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运行机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提升法官素质和能力
完善合议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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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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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官的任命和考核机制,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不当干扰。
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立更加科学、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好的人才保障。
中国的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腐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等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我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样本数量不够庞大、研究方法不够严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扩大样本数量,采用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
此外,我们还希望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以及如何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体现司法民主
制约权力
提高司法效率
合议制度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制约了法官的权力,避免了司法专断和滥用。
合议制度通过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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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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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合议制度,虽然它具有与现代合议制度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关键词:合议合议制度会审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①]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②]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③]: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具体而言,在审判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参与审判;在评议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每一成员均有权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理由;在判决阶段,平等参与则体现为平等决定权。
三是共同决策。
共同决策是指合议庭成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作出决定,同时这种决策建立在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之上。
四是独立审判。
合议庭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它反对合议庭之外的任何主体对合议庭之影响甚至干预。
一般而言,合议庭独立审判有三个基本要求:(1)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2)禁止外界因素的施压;(3)反对外界的妄加评论。
我们认为,要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这四个基本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只具备第一项特征,则构成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二、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形态中国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个法官坐堂问案的独任制,同时,在历史久远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也先后出现过形式不一的各种合议制度,对少数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那样由若干法官会审的合议制。
但是,诸如三司会审等各种形式的合议制度,以严格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的概念来论,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们仅仅具有多人参加案件审理这一形式特征,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这些实质特征的缺乏,使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与现代所说的合议制度是有差别的。
下面就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按照历史朝代的顺序略加阐释。
西周的合议制度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
《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礼》中也有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其丧,亦如之。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上面的“王命三公参听之”和“王会其期”,即由周王会同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共断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议审判的原始形式,在这里,案件最终裁决权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审理由三公共同进行,表明西周时代已初具合议制度的影子。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
金文中的“讯有司”,[⑤]《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1、讯有司。
讯有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叫做“讯有司”。
讯,讯问。
有司,泛指官吏。
讯有司,即征求群臣对判决的意见。
判例说明,“讯有司”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是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上是为了防止法官个人的独断,但是,在宗法制社会里,当法律制度与宗教势力发生矛盾时,再进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国法须唯宗法是从。
2、三刺定案。
根据《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
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但在铜器铭文中确有“讯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见的实例。
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
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
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
杂治,即会审。
《说文通讯定声》“杂”字云:“凡狱讼多言‘杂治’之,犹今言会审也”。
秦汉法律规定,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共同审理的制度,时称“杂治”。
据《汉书?王嘉传》记载:汉武帝时,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弑上为逆罪”,“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名杂治东平王云狱”。
[⑦]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⑧]这些称谓均可在古籍中找到例证。
《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中有记载:“辞果服,遂逮更生系狱,下太傅韦玄成,谏大夫贡禹,与廷尉杂考。
”《汉书?景十三王传》:“积数岁,事发觉,汉遣丞相长史与江都杂案,索得兵器玺绶反具,有司请捕诛(刘)健。
”《汉书?朱博传》:“(赵)玄辞服,有昭左将军彭宣与中朝者杂问。
”杂治的采用,主要视罪犯的身份和案件的性质而定,它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因此,实行杂治,表面看是汉代统治者标榜“慎刑”的表现,不过就其内容来看,完全是为优容皇亲国戚和达官显宦,与老百姓的关系不大,参与杂治的人,往往揣测皇帝或权臣的心意而有所出入,因此,杂治制度实质是皇帝控御臣下的一种手段。
2、廷议。
秦汉时期还实行“廷议”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叛大逆之类的案件,因为事关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过大型的会议来形成判决意见,整个议罪过程显得十分复杂,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议决奏劾,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是当皇帝对议决方案不能满意时,便提议举行由更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议罪大会,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议多由丞相主持,邀请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廷议”。
[⑨]它是秦汉时期讨论军国大事的非常重要的方式。
“廷议”制度是原始民主制度的遗存,它的存在,对于改善皇帝一手专断的局面,扩大公卿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发言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两汉时期政治上的重大失误较少,与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由于皇帝于诸侯之间的特殊关系,皇帝为了避免屠杀血属的恶名,通常只是利用廷议的形式,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三)唐朝的合议制度唐朝继承了秦汉官员会审制度的理论精神并有所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内部会审和外部会审两种审判形式。
[⑩]外部会审机构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
它包括:1、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三司会审是汉朝之后的各个朝代都具有的合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后世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
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
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三司推事是指每遇有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审判组织联合办案。
联合审判的官员,叫“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有时还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负责审理申诉案件。
“凡三司推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
”[11]在唐朝,不少案件的审判都以三司推事的形式进行。
唐朝的三司推事开创了后世“三法司”联合办案的先河。
2、都堂集议。
《旧唐书?刑法志》中有载:“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夫,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今都省集议闻奏者。
”[12]都堂集议乃是唐朝的最高级集体审判组织,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均由其集体讨论罪名和有关宽宥的情节,提出意见供皇帝裁夺。
《唐律?名例律》总第8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即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上参与“集议”最后裁决,而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
内部会审机构则是由同一审判机关内部所有审判官吏组成合议组织进行审理。
唐朝的同职连署制就是代表。
(四)宋元时期的合议制度至宋元时代,合议审判制度得以延续。
据《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记载:“……上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环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属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