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2024年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范文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
于____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____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
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
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____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
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____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一、立案审核程序。
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时,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立案审核程序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透明、迅速和简化。
二、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收集、审查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三、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如果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
听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正当和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听取申辩意见等环节。
五、复核与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有权进行复核和申诉。
行政复核和申诉程序应当规定明确的时间、程序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执行职务不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可以提高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五篇)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质量进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应在结案后____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质量技术监督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1. 引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限制、惩罚性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涉及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等多个环节,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制度,包括其定义、目的、实施原则和必要性。
2.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决定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3.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和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法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乱罚乱纠现象的发生。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流程,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实施原则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4.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有效。
4.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公开透明,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和参与。
4.3 独立性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独立于执法部门,确保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全面性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全面考虑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高效进行,确保审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6 禁止乱罚乱纠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应杜绝乱罚乱纠现象,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必要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治原则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力;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流程,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1.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术语定义2.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行政处罚案件:指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2.3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审核流程3.1 立案审核3.1.1 案件登记:审核人员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分配案件编号。
3.1.2 材料审核:审核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杜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3.1.3 合法性审查:审核人员对案件的立案依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2 调查取证审核3.2.1 证据调查:审核人员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2.2 证据审核:审核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并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
3.2.3 法律适用:审核人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3 听证审核3.3.1 召开听证会:审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召集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3.3.2 审查听证材料:审核人员对听证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3 听证记录审核:审核人员对听证过程中记录的证据、陈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评估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4 处罚决定审核3.4.1 综合评估: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的处罚决定意见。
3.4.2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撰写审核意见,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支持处罚决定的建议。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局法制室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单位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局法制室进行书面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意见等。
第四条局法制室接到执法单位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六)定性是否准确;(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八)处罚是否适当;(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条局法制室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更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七条局法制室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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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
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
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
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审核意见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
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
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