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城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事前公开。
2022年6月底前,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XX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022年10月底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及服务窗口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和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信访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信访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信访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信访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局法制信访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逐渐加强,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在这一大背景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因个人主观偏见或利益驱动导致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使执法者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事,保障法律的公平性,进而维护社会公正。
3. 预防行政违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降低因不当执法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当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核标准不明确:当前法制审核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 审核程序繁琐:部分地区的审核程序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核标准: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制审核标准,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简化审核程序:在确保法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不必要的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其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审核任务。
5.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法制审核系统,实现审核过程的在线监控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绍司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绍司发〔2021〕22号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2021年12月8日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4.经过听证程序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送审阶段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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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劳动保障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区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综合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
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综合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综合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综合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综合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综合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综合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综合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综合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综合科备案(审核)。
(十)综合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审核意见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综合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