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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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否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否有充分的依据;(三)是否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决策原则,是否考虑了各种利益的平衡;(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六)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责任和时限。

第七条对于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

第八条对于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的内容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了确保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立即行动,制定具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绍司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绍司发〔2021〕22号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2021年12月8日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4.经过听证程序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送审阶段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机构本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确保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涉及面积较大的;(二)扣押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法制审核程序(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三)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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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类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单位)。

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法的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含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以由专职执法机构内设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承办机构(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三)经分管承办机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决定事项简要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拟作出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单位)。

承办
机构(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单位)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制机构和承办机构(单位)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审核裁定。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承办机构(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探索本系统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审核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机构(单位)自行负责。

未按本规定上报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单位)负责。

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应急法审〔〕号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法制机构对你机构(单位)提交的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
2.
3.
4.
5.
法制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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