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XX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2)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全城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强化事前公开。
2022年6月底前,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XX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2022年10月底前,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及服务窗口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和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城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开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人员。
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初次从事行政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逐渐加强,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在这一大背景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成为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因个人主观偏见或利益驱动导致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促使执法者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事,保障法律的公平性,进而维护社会公正。
3. 预防行政违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降低因不当执法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三、当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核标准不明确:当前法制审核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 审核程序繁琐:部分地区的审核程序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审核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核标准:制定统一、明确的法制审核标准,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简化审核程序:在确保法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不必要的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制审核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确保其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审核任务。
5. 引入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法制审核系统,实现审核过程的在线监控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绍司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绍司发〔2021〕22号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市司法局制定了《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司法局2021年12月8日绍兴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局法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法制监督处作为局机关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目录清单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的;2.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3.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4.经过听证程序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制审核情形。
三、审核程序(一)送审阶段行政执法事项承办处室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后,对依法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将处理意见及案卷材料送法制监督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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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复核;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可向辽宁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或市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审核、队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依法追偿。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误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妙皇乡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