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通过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

行政案件法制审核流程如下:
1.取得案源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
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
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3.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
查取证。
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4.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
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5.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
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街
道)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根据乡镇(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
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负责
人审批结案。
11.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和程序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义在于:1.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制审核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进行错误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法律审核,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制审核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不恰当的歧视和偏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容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标准:明确法律审核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2. 审核程序:规定法律审核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审核的时限和责任分工,避免程序性错误和滥用职权。
3. 审核权限:确定法律审核的权限和范围,明确哪些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经过法律审核,以及由哪个机构进行审核。
4. 审核结果和纠错机制:规定法律审核的结果应如何反馈给行政机关,确保纠正错误和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3.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应当确保审核的及时性和高效性,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行政处罚决定。
4.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问题与建议在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1. 审核标准的统一性和明确性需要进一步加强,避免因不同的审核标准而导致的不一致和混乱。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机构本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确保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涉及面积较大的;(二)扣押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法制审核程序(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三)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局法制室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单位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局法制室进行书面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意见等。
第四条局法制室接到执法单位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六)定性是否准确;(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八)处罚是否适当;(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条局法制室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更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七条局法制室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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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环保行政机关办案单位、科室收到法制科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办案单位、科室对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科复核;法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咨询。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科室制作、送达《环保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案件批准人的错案责任依照《荥阳市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该单位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视为不合格;
(二)造成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对负有故意或重大行政过失责任人员依法追偿;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四)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五)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