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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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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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编保险法总论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1。

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2)何时发生不确定;(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

2。

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

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

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三)保险公司的清算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

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

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第三,拖欠的税款;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考“保险法”笔记(5)

自考“保险法”笔记(5)

自考“保险法”笔记(5)(三)接管1、接管条件。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成立接管组织和制定接管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使用不当或者由其他不适合的做法,导致公司损失或者即将损失赔付能力,对投保人已经或者即将构成损害,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决定对该公司实行接管,以减少或者化解保险行业风险。

2、接管目的和期限。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以利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组织取代该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公司的领导层需要离开原来的管理岗位,公司的业务和其他管理活动由接管组行使,或者由接管组授权保险公司原来的人员行使。

接管的期限由保监会决定,期限届满,但未达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接管终止。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决定接管终止,解散接管组,将民事行为能力交还给该保险公司行使。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其他经营业绩良好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在输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后,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复正常的赔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接管。

在接管期间,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没有能力并且也没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赔付能力和清偿能力的,由保监会终止接管,债务人经保监会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9)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9)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9)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

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

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

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四、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当事人具体指保险人与代理人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权监督,指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活动2.授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开展活动3.保险代理人违约并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进行追偿,有权终止保险代理合同4.保险人应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和各种单证,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

保险人还应承担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3.具有诉讼的权利4.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诚实而有合法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种类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七、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2.留置权义务:1.为客户介绍情况和信息2.为客户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3.为客户争取最佳保险保障4.监督保险公司执行情况和协助索赔八、保险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2019年自考保险法最新复习重点串讲笔记

2019年自考保险法最新复习重点串讲笔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重点串讲笔记【根据最新教材开发】第一编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险;(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保险的定义:指采商业化的运营模式,将同质危险以集中管理的措施统由保险机构加以控制,由分散状态的危险单位共同出资形成利益共同体—危险团体(保险单位),少数危险单位的意外灾害事故损失,由共同基金进行补偿,从而达到整体的抗御灾害的效果。

立法定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保险与赌博:(1)危险(风险)的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与储蓄:(1)目的不同;(2)实施方式不同;(3)给付反给付关系不同。

保险与保证:(1)合同性质不同:保险为双务有偿合同;保证一般为无偿合同;(2)保险合同为主合同,而保证为从合同;(3)责任承担不同:保证人一般承担的是代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险人除非是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人责任,否则无追偿权。

保险的分类:(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①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②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2)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2)

第⼆章 保险法概述 (⼀)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或者保险⼈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 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

c.合法占有⼈,如承租⼈、承包⼈等。

2.⼈⾝保险中:a.本⼈; b.配偶、⽗母、⼦⼥; c.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同意雇主为其订⽴合同。

⼆、诚信原则 1.告知:指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合同时;通知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后 告知的形式: 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

b.⽆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 投保⼈不履⾏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的后果: 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在合同约定投保⼈担保对某⼀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反⾔:弃权:保险⼈放弃因投保⼈或被保险⼈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产⽣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反⾔:指投保⼈既然放弃⾃⼰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使被保险⼈遭受损失时,保险⼈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赔偿。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最主要的⼀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般为⼀年。

投保⼈主要有两类:⼀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团体。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额的确定⽅式: 1.固定财产保险⾦额的确定: a.按照账⾯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额的确定: a.按最近12个⽉的平均账⾯余额投保。

b.按最近账⾯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帐⾯的财产保险⾦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引起的停⽔、停电、停⽓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的费⽤。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为或暴⼒⾏为所致损失。

2.核⼦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的故意⾏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内按照保险费率⼀次性交清保险费。

数额较⼤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般⼀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应提供单证;保险⼈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法: 不论何种投保⽅式,保险合同⼀般按保险⾦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法: 其⼀、按账⾯原值投保发⽣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于保险⾦额的情况: 赔偿⾦额=保险⾦额/重建价值*损失⾦额 按账⾯原值投保发⽣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额的情况: 赔偿⾦额=损失⾦额-损失余额 其⼆、按账⾯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5)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5)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5)陆上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陆上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航空险和一切险航空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有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上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六、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战争或军事行为2.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3.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航空运输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七、杂谈主要掌握的是国内的规定,国际的有很大的相似度,很容易记。

不要死记,只要在选择题中能找出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就行了。

必须掌握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以背书转让无需争得保险人的同意,别的保险可同必须争得保险人同意。

第九章责任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概要:责任保险合同概念;责任保险合同种类(重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了解);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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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讲义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
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保险始于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
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
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
人身险基于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法的内容:
1、保险契约法
2、保险特别法
3、保险业法
4、社会保险法
二、国外保险立法的概况
西班牙:巴塞罗那:最老的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诞生地;
法国:完善的海上保险制度;
德国:汉堡海损规则;
日本:保险业法较发达;
英国:人寿保险制度很早、海上保险法影响较大,特别是完善的保单制度;
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是最完备的;
前苏联:最早的社会主义保险法。

三、我国的保险立法
保险法1995年制定,2002年10月28日修改,2003年1月1日生效。

四、《保险法》主要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它具有:
1、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包括可得利益和即得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
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者和与名列第一继承顺序者相同。

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诺,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心原则基本内容有:
1、告知,告知又叫申报,是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保险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告知保险人。

这里的告知一般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不包括询问之外的事实。

2、保证。

它是指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因放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

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
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

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

其中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险标的的财产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最大赔偿额的财产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标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我国又称之为因果关系,特别是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有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

其优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必对损失额再行核定,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后者指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留待危险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才去估算的合同。

其特点在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是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这种。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不以补偿为目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这一种。

(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就一种或多种特定危险事故而保险的合同。

一切危险合同并非保险人对任何危险都予以承保,在这种保险合同中,除列举的不保险外,承包其他任何危险所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鲜期届满后给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一般是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

2、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它可以使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订立保险合同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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