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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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效率和成果转化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研项目指由科研单位、科研院所或科研团队承担的,以研究和实验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应当服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要求,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第四条科研项目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提高科学技术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科研诚信,严格履行科研伦理,杜绝造假弄虚。

第六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科研项目管理要与市场需求、产业化需求、社会需求结合起来。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科技部门的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才能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上级科技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经费支持来源,确保项目经费的保障。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执行机构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实施周期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按时按量完成。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的高效运作。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确保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达标。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确保项目的成果达到预期。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项目的成果得到合理利用和转化。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的高效运作。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需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项目的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

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附件1: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一)按经费来源渠道划分为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二)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适用对象划分为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和非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三)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学科性质划分为理工医科科研项目经费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为法人取得的理工医科科- 3 -研项目经费,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复旦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规律,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二是理顺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间接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释放创新活力;三是规范高效,明确科研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四是绩效导向,结合一线人员实际贡献合理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帮助上海医学院的青年教师、医师及相关研究人员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进行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积极申请国家和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并按照校科技处的工作精神,特设立本基金。

二.资助形式和原则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项目数和资助强度根据学院科研工作计划及预算经费而制定。

项目起始日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资助年限一般为1年。

三.申请条件1.申请者为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已获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包括在职博士)、目前尚未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医师及科研人员,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留校工作两年内(包括两年);留校两年以上且在过去两年内作为项目申请者申报过国家或地方纵向科研基金。

2.申请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并具有可考核指标。

四.申请及项目评审和遴选程序1.各系、医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

2.申请者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创新青年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送上海医学院科研办。

3.上海医学院对各系、医院的推荐人选根据其参加各类纵向基金申报等情况做形式审查和筛选。

4.上海医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

五.项目管理1.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二次下达。

2.上海医学院对所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进行中期评估;凡是评估结果良好的,按计划下达后期经费;所有项目到期均应结题,并如实填写、提交该项目的《结题报告》。

3.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向校外申请各类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上海医学院将依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应及时向上海医学院说明原因经上海医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

七.上海医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04年6月。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xx大学文件xxx发〔xx〕xx号---------------------------------------------------关于印发《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校属有关部门:《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经2018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大学2018年7月13日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且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科研探索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两类。

科研探索项目对在校研究生个人进行资助,创新创业项目对在校研究生为负责人的研究团队(团队总人数3-5人,其中本科生1-3人)进行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探索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创新研究,组建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开展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及学院(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总体组织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题、经费审批、处理异议事项等。

第五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组织。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科研探索项目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类课题的资助,项目申请对象为我校一、二年级的硕士生。

获得项目支持的硕士生可优先申请我校硕博连读。

创新创业项目用于技术实践类课题的资助,项目申请对象为全体在校研究生。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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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

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人经费使用原则。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4
复旦大学科技处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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