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赣府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赣府发〔2018〕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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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点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应当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合理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县(市、区)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 (二)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和奖励内容。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认,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 (三)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一般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5.其他部门正职简历 刘罗锅2008-01-15 20:51 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肖光明,1952年3月生,江西吉水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68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吕滨,1956年6月生,湖南长沙人,伦理学博士,中共党员。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后曾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长沙市郊区区委书记,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1992年1月任共青团湖南省委书记;1995年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副书记(其间:1999年在湖南师范大学取得博士学位):1999年10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副书记、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2000年9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12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4年9月任江西省委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部长。 潘东军,1962年9月生,吉林柳河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1998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书记、党组书记。2003年4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魏民,教授,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钟金根,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8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江西省委组织部 张宝瑜,1954年12月生,江西德安人,现任江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三秋,女,1961年6月生,福建泉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理论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1977年至1982年1月在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曾任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处长;2002年12月任南昌大学副校长。2005年11月任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桃莲,女,1957年2月生。1993年5月至1998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1998年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五年,是我省发展进程中极不寻常、浴火重生的五年。五年来,面对经济断崖式下滑的严重困难局面,我们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特别是2014年9月,党中央对省委领导班子进行改组式的重大调整以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坚强领导下,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实现政治生态由“乱”转“治”,发展由“疲”转“兴”,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新成效。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退出煤炭产能4590万吨,率先实施煤炭减量化生产。 ——转型综改开创新局面。打出转型综改“组合拳”。稳步推进开发区整合改制扩区调规,成立转型综改示范区,批准新设15个省级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开展“1+9”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 ——动能转换取得新突破。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碳纤维、笔尖钢、高铁轮轴钢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新突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实施“五个一批”。实施“十大创新行动”,大力开展“双创”活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14个配套文件。 ——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实施“东融南承西联北拓”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京津冀和环渤海经济圈。实施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开展山西品牌中华行、丝路行活动。启动山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成功开通中欧、中亚班列。太原武宿机场进入全国繁忙机场行列。 ——“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果。五年出台50项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130亿公斤左右。实施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以省级战略推动农谷建设。累计退出4800个贫困村,275万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3.6%下降到3.9%,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967元增加到7330元。脱贫攻坚首战首胜、再战再胜。 ——城乡面貌发生新变化。全省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2个百分点。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四大工程顺利实施。推动“五规合一”。狠抓“铁、公、机”“岸、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同、运城、五台山航空口岸开放和中鼎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固定互联网宽带用户增长67.2%,4G电话用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比重达到61.5%。 ——文化建设实现新发展。持续推进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编纂出版《山西文华》。一批优秀成果获“文华大奖”等国家级奖项。实施重大文化传承工程。竞技体育蓬勃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新提高。各级财政累计投入1.38万亿元用于民生福祉。深化教育改革,实施高等教育“133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新增6所本科院校,实现设区市本科层次教育和高等职业学校全覆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6%、8.8%。全面加强就业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成为全国典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省政府每年办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 ——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新改善。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五水同治”。以汾河谷地为中心的地下水位连续10年回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预计累计下降19%。 ——政府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严格落实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4133件、政协提案4020件。省市县三级行政机构权力清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月17日发 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五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第九条修改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必会试题和答案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必会试题和答案 一、单选题 1.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我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从54 万亿元增加到 82.7 万亿元,年均增长_____,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4%提高到_____左右。 A.6.9%13% B.7.1%13% C.6.9%15% D.7.1%15% 【答案】D。解析:五年来,我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从54 万亿元增加到82.7 万亿元,年均增长7.1%,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4%提高到15%左右。故本题答案选D。 2.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消费贡献率由54.9%提高到________,服务业比重从45.3%上升到________,成为经济增长主动力。 A.56.8% 51.6% B.58.8% 51.6% C.56.8% 53.6% D.58.8% 53.6% 【答案】B。解析:五年来,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消费贡献率由54.9%提高到58.8%,服务业比重从45.3%上升到51.6%,成为经济增长主动力。故本题答案选B。 3.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1%,规模跃居世界________。科技进步贡献率由52.2%提高到: A.第一57.5% B.第二57.5% C.第一58.5% D.第二58.5% 【答案】D。解析: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1%,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科技进步贡献率由52.2% 提高到57.5%。故本题答案选D。 4.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实现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 降低________,让群众和企业切实受益,为数字中国建设加油助力。 A.20% B.25% C.30% D.35% 【答案】C。解析: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实现高速宽带城乡全覆盖,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 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让群众和企业切实受益,为数字中国建设加油助力。故选C。 5. 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以________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A.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 B.保护产权、维护约定、统一市场、平等交易、公平竞争 C.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管理、平等交换、公平竞争 D.保护产权、维护约定、统一市场、平等交易、公平竞争 【答案】A。解析:2018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 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故选A。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里的民生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国务院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以下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民生保障的内容摘要: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加到82.7万亿元,年均增长7.1%,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4%提高到15%左右,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财政收入从11.7万亿元增加到17.3万亿元。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1.9%,保持较低水平。城镇新增就业6600万人以上,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就业。 五年来,人民生活持续改善。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易地扶贫搬迁83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3.1%。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4%、超过经济增速,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出境旅游人次由8300万增加到1亿3千多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9亿多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5亿人,织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7岁。棚户区住房改造2600多万套,农村危房改造1700多万户,上亿人喜迁新居。 ……

刚刚过去的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并好于预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9%,居民收入增长7.3%,增速均比上年有所加快;城镇新增就业1351万人,失业率为多年来最低;工业增速回升,企业利润增长21%;财政收入增长7.4%,扭转了增速放缓态势;进出口增长14.2%,实际使用外资1363亿美元、创历史新高。经济发展呈现出增长与质量、结构、效益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这是五年来一系列重大政策效应累积,各方面不懈努力、久久为功的结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在财力紧张情况下,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财政五年投入专项扶贫资金2800多亿元。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得到较好保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持续超过4%。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营养改善计划惠及3600多万农村学生。启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重点高校专项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人数由1万人增加到10万人。加大对各类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力度,4.3亿人次受益。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0.5年。 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450元,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已有1700多万人次受益,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分级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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