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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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入门知识点总结

信托入门知识点总结

信托入门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个人或机构管理,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福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工具,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信托,委托人可以将财产分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既可以为自己谋福利,也可以为受益人谋福利。

本文将提供信托入门知识点的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信托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和法律规定。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源于英国法律体系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由三个要素构成: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福利。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或个人,受益人则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他特定的个人或机构。

信托的基本类型包括生效信托、死后信托、慈善信托等。

生效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信托,可以在委托人生前生效,也可以在委托人生前设立但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去世后生效的信托,通常是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

慈善信托是指用来支持公益事业的信托,通常由富有的家族或个人设立,用以资助教育、医疗、文化等慈善项目。

二、信托的操作流程设立信托的操作流程包括信托合同的订立、信托财产的划拨、信托财产的登记和信托管理的执行。

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明确信托的目的、受益人的权益、受托人的职责等内容。

其次委托人将财产划拨给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将财产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运作。

最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信托的目的。

在操作过程中,信托的财产管理和运作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将涉及财产归属、投资运作、税收规划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受托人具备相关的经济学、法律学和财务学知识,能够独立行使信托管理的职责。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关于信托、信托公司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关于信托1. 什么是信托?答: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 信托设立必须满足什么条件?答:①、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②、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只能是实际所有的财产,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③、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④、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3. 什么是信托财产?答: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为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等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4. 信托当事人由那些人组成?答: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5. 谁可以成为信托的委托人?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均可成为信托的委托人。

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6、作为委托人,您有哪些主要权利?答:作为委托人,您的主要权利表现为:(1)您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您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信托基础知识点总结

信托基础知识点总结

信托基础知识点总结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安排,由一方(信托人)委托另一方(受益人)管理和使用财产,以达到特定目的。

信托通常由法律文件或契约创建,并受法律监管。

本文将介绍信托的基础知识点,包括信托的组成要素、类型、角色和优势等内容。

信托的组成要素信托通常包括以下基本组成要素:1. 信托人(Settlor):信托的创始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使用,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

2. 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的最终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一个慈善组织等。

3. 受托人(Trustee):信托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并为受益人的利益负责。

4. 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信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

5. 信托文件(Trust Deed):信托的设立文件或契约,包括信托目的、受益人权益、受托人责任等内容。

信托的类型根据信托的目的和性质,信托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由个人或家庭委托设立,旨在为受益人提供财产管理或术后任。

2.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旨在支持慈善事业的信托,财产用于慈善目的,例如教育、医疗、环保等。

3. 信托基金(Unit Trust):由多名投资者组成的信托,受托人管理并投资信托财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分配。

4. 生活信托(Living Trust):在信托人生前设立的信托,用于管理和分配财产,通常在信托人去世后生效。

5. 无效信托(Implied Trust):根据法律规定或诉讼判决设立的信托,旨在解决财产权益纠纷或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角色和责任在信托中,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1. 信托人的责任:信托人对信托的设立目的和财产归属负责,除非经受托人同意,否则有权对信托进行管理和使用。

2. 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有责任按照信托文件和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并维护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基础知识介绍

信托基础知识介绍

信托基础知识介绍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安排,它由一方(称为委托人)把财产交给另一方(称为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达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

信托基础知识包括信托的定义、信托成立的条件、信托的分类、信托的运作模式以及信托的优势和风险等方面。

首先,信托是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运作财产的一种安排。

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信托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利;二是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明确、完整和自主的;三是必须存在受托人;四是必须设定明确的信托目的;五是必须具备信托财产。

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类。

按照受益人的区分,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人信托。

公益信托是为了公益目的设立的,例如为教育、慈善、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信托。

私人信托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管理需求而设立的,例如为子女教育、养老计划、财富传承等个人利益目标提供资金保障的信托。

信托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生效模式、信托财产管理模式和终结模式。

生效模式是指信托成立后,委托人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信托关系正式建立。

信托财产管理模式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投资和运作,以实现信托目的。

终结模式是指当信托目的实现、信托期满或其他终止条件发生时,信托关系终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归还给委托人或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信托有许多优势和风险。

信托的优势包括:一是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财产管理方案,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特定需求;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较高的保护性;三是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的有效流转和管理,便于财富传承和管理;四是信托有利于减轻委托人的财产管理负担,提高财产管理效率。

然而,信托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是受托人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滥用权力的风险,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二是信托财产可能遭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的影响;三是信托的运作可能受到监管政策、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规风险。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

信托法知识点总结信托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即当委托人(Settlor)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并要求受托人为指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法则是关于信托设立、管理以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托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很多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要求受托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受益人。

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行使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或权利,受益人有权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2、信托的特点(1)双重所有权:在信托法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委托人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另一方面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支配人。

(2)分离原则: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积极管理: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以获取最大利益。

(4)受益权: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且这种权利不受委托人的个人意愿限制。

信托法以保护受益人权益为目的。

二、信托的设立1、设立的要件设立信托需要以下几个要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和设立信托的意图。

委托人必须将财产、权利或利益明确转让给受托人,并指定受益人。

2、设立的方式设立信托的方式通常包括书面信托、口头信托和遗嘱信托。

书面信托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或契约的形式进行信托设立。

口头信托是指委托人直接口头向受托人表达设立信托的意愿。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文件设立的信托。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1、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他有义务管理、处置和分配信托财产,且必须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信托1、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非银行财产管理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构成了中国的金融四大产业支柱;在中国与银行业一同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同时又受到中国的“一法三规”的保护;2、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3、一法三规:约束了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3亿元以上、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保证信托计划的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的独立性、意味着两个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财产也是独立的;信托公司的各个项目也是独立的、不会因为这个信托计划财产亏损了去用另外一个信托计划财产补充的可能性发生;银监会要求的刚性兑付在这里就不多说了;2001年到目前为止,近14万亿的信托资产没有出现过一起本金及利息不兑付的;二、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一个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但又与银行一样归国家银监会监管;运营的信托公司68家;三、什么是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一款固定期限和固定收益类的产品或浮动收益类的产品PE阳光私募;四、信托的运作模式1、投资者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给到需要借钱的企业或个人,然后按投资者的意愿取得固定或浮动的年化收益,基本年化收益在8%-12%左右浮动收益的另计,期限多为12个月、24个月或36个月居多50年也有;融资方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不超过50%的抵押率;抵押物以土地及在建工程、房地产现房最为普遍、质押物以债权类或上市公司股权或未上市金融股权最为普遍;另外每一款信托计划的风控增信还包含:连带责任担保、优先次级结构化设计、股权控制项目监管和资金监管;到期融资方归还信托本金及利息到信托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信托公司将本金及利息打到投资者当初打款的银行帐号;2、信托起投金额100万元,但300万以下只有50个人的名额,300万元的自然人名额不受限制;五、信托资金的投向1、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类城市建设、修路等2、房地产类商业地产和保障房建设等3、企业融资贷款类上市公司融资贷款等六、通过信托融资银监会要审核的条件1、融资方的企业资质及信用需要评估;2、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盖所融资金的本息3、融资方过去的经营如何所投项目是否有较高复合增长率4、抵押物净值如何一定低于50%抵押率抵押物变现能力如何5、一旦融资人还不起钱,是否可以及时变现抵押物以还本付息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如果遇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起钱的做法是:先以自有资金垫付给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然后再自己去拍卖融资方借钱人的抵押物,因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抵押率基本控制在50%以下,所以信托公司很乐意做这种事情;七、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的财产有6大风控增信措施1、抵押担保土地、房产并且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2、质押担保股权-常见的为上市公司股权和未上市金融股权、债权类-常见为政府的债权或应收帐款如遇上市公司流通股则质押率控制在40%以下并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3、连带责任担保审核连带责任担保人资产一定具备担保资格;4、优先次级结构化若赢利-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做为优先投资方享受优先盈利、若亏损-次级融资方或者其它机构资金做为次级投资方享受优先亏损,以保证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垫付;5、股权控制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资方借钱人或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如出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时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证的情况下直接处置融资方或项目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变现并还本付息;6、每发行一款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都必须做到尽职调查,然后交由银监会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托计划才允许发行;且信托法规定: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委托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备注:由于这6项风控增信措施使得信托成为一种“收益稳健、风险可控”的新型理财方式,受到大量的高净值流动资金在100-300万元客户的青睐,目前信托管理资产近14万亿元人民币,均100%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且信托已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第二大产业支柱;银行信托详细介绍: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是以中间人身份所进行的一项银行业务,可将其归入中间业务范围;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接受委托者的要求,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者;委托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种行为就是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生收益,享受信托收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益者可能是委托者本身,也可能是第三者;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信托关系;信托的种类按不同的信托对象、目的、业务内容可有多种划分方式;按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目的分为盈利信托和非盈利信托;按受益对象分为自益受托和他益受托;按信托受益范围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信托业务的内容可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按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信托业务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可分为国内信托和信托;按信托事务的性质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其职能有三:金融职能;因为信托着眼于筹集资金和融通资金,通过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职能;因为信托的产生是从财务管理开始的;所谓财务管理就是信托机构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和处产;就我国银行信托部门办理的业务来看,都具有财务管理职能;信用服务职能;信托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法人、团体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我国银行目前开办的信托业务有:信托存款;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可以自主使用的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一般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的一种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信托机构以投资人的身份直接向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信托投资的来源是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和长期稳定的信托存款;财产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将财产向指定或不指定的单位出售或出租;委托贷款;信托机构按委托单位的要求,使用委托单位预先交存信托机构的贷款基金,按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委托投资;委托人以准备进行投资的资金交存信托机构,委托其向指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信托机构代为监督企业的管理和收益分配;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类:1、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信托贷款;如我行前不久代为推介的一款贷款类信托产品,用于山东鲁能集团公司的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期限三年,预期年化收益%,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间可开放申购和赎回;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2、权益类信托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某一公司的应收债权;如我行发行的一款权益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天津隆康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应收款,期限261天,预期年化收益%,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是5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3、股权类信托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一公司的股权,收益来源于股权转让价款;我行在2009年11月推出的一款股权类信托产品,用于购买昆明市国资委持有的昆明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量股权,未来该股权由昆明市国资委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回购资金来源为呈贡新区8013亩土地的出让收益,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产品期限为1095天,预期年化收益%,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0万元,适合于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投资收益来看,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比银行定期存款要高很多,如现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为%,以1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所得利息是2250元;若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按年化平均收益率4%计算,10万元本金所得收益为4000元,两者相差1750元;从资金的安全性来看,银行信托理财许多都有了创新产品,比如在信托产品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等方式,这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加了一把锁;有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产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顶,比起一般公募理财产品,其风险比较大;”但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则往往会考虑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问题,所以它会对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把关,较大程度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投资、基金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追求收益稳健的投资者来说,需要在投资组合中增加一些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品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信托基本知识

信托基本知识

1.什么是信托?答: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 信托合同包含哪些要素?答:(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办法和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如何终止信托?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4.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的计算公式是什么?答: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5. 信托与合同的区别。

答:信托与合同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有些信托是通过合同设立的。

但信托与合同存在重要区别:(1)目的和对价要求不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分别给予对方某些好处,双方的协议必须得到对价的支持。

信托的设立通常不需要对价,通常也不需要与受益人协商。

(2)变更、撤销的权利不同。

信托一经成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

合同是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的,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为第三人丙的利益合同,甲与乙随时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信托即使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委托人也不能与受托人协调变更、终止信托,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信托业务基础知识

信托业务基础知识
安全性:信托法要求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利用信托财产牟利等规则 高效性: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信托制度使委托人得以借助受托人的专业能 力,提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效率 灵活性: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也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约定财产管 理的方式、运用的范围、利益分配的规则、受托人拥有的权限等内容
稳定性:信托可以从始至终为实现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目的持续管理、运用 信托财产,甚至在委托人死后,信托扔人可以按照其意愿运行
信托义务与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信托是一种忠实关系,持有财产的人应该为他人的利益、勤 勉、审慎地管理财产
信义关系三要素 财产或权利的委托、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承受风险
信托业
基本概念
信托业:在经营中作为信托法伤的受托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经济活动类别 信托业范围:在中国通常特指信托公司开展的营业信托活动,包括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信托的商业化:信托制度与资产管理需求的结合 利用信托进行资产管理的优点
信托财产成为独立负担损益的主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 利益,都应带归入信托财产,所有产生的费用和损失,除了受托人违反信 托造成的,也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责任有限性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转移的财产包括信托财产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的清偿 责任
管理连续型 信托不会因为受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
投资类、融资类与事务管理类 投资类是运用信托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的业务
融资类是运用信托资金进行债券投资的业务 事务管理类是信托公司只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业务 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信托财产形态为资金的信托,可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 信托
财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形态必须是股权、债权、物权等非资金形式 信托业务监管八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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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信托基础知识目录1.什么是信托 (1)2.信托起源 (1)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4.信托的优点 (2)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11.什么是资金信托.......................................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14.不动产资产信托......................................10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10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11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12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13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131. 什么是信托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 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

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2. 信托起源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间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

13.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

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 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到2011年为止,我国已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总共才56 家,依据每个省批准一到二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则,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不会超过60 家。

4. 信托的优点信托投资机构通过与客户(委托人)签订信托协议,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权利和义务,由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所拥有的专业队伍和研究平台,作为受托人全权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

以专业化的运作为客户(委托人)提供增值理财服务。

投资方向以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基金、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债券和货币市场为主。

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和债券投资信托等。

主要特点有:1.专业管理、专家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大势的研究,充分发挥专业理财能力,合理配置信托资金的投向及比例,在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上实现平衡。

2.多元的投资组合:信托资金投向为上市公司流通A 股、债券、基金等,在考虑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设计多元的投资组合,在不同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和调整。

3.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运用。

4.稳定的投资回报:经过信托投资公司专业的投资管理运作,可预期实现2高于同期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投资收益。

5. 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在未达信托目的之前,信托财产将是“封闭的财产”,一方面,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其对受益人的负债,更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是信托受益权的优先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免于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这就是受益权的优先性。

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享有申请撤销权、请求恢复原状权或请求赔偿权,享有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或申请解任权。

按有关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受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这一原则与现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6.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一般来讲,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种。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

有时候同样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种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权限和信赖的程度并不一样。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为多人。

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 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

委托、代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3. 财产占有权不同。

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

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 财产的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7.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

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 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42. 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 合同是否有偿不同。

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 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

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 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 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

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

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

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

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8. 信托与监护的区别信托与监护同属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与监护人都具有控制管理他人财产的职能。

信托方式可以应用于对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的监护.这是一种“个人身后信托”,这里单指不办信托的监护本身与信托两者的比较,虽然监护人与受监护5人有类似受托人与受益人之处.信托的性质仍与监护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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