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1页)

合集下载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_办法_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_办法_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

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

第十条[成本构成]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6、停车场保险费用;7、停车场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512(颁布时间)20010701(实施时间)20190316(失效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文号)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新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面向社会 开放的可能性,为临近居住区提供夜间泊车服务。
居住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设计访客车位,应布设在靠近 居住区出入口位置,可考虑兼顾出租车临时停放需求,一般布置 在地面。
第十八条【停车场方案的审查】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交通 组织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绿化方案应经园林绿化部 门审查同意。
-8-
第二十二条【村庄停车管理】 本市村庄的停车规划管理可 参照三类区进行管理,并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三条【老旧小区停车】 市政府对于本市老旧居住区 停车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9-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居住项目类别
表 1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租赁类 车位/户 0.3 0.5 0.5
0.6
0.9
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 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项目类别单位旧城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用地类对应建筑类别说明可参照第一列建筑项目类别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的建筑类别上限下限下限下限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12121314a51包含综合医疗中心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15151617a51包含社区医疗服务站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社区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045045065065a1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其他办公车位10003503505065a35b2科研事业单位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咨询等综合性办公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等类型办公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为主的工厂其他建筑物主体功能为办公的类别等学校中小学幼儿车位百教职工1015a33中学小学托幼中小学合校等大专院校车位百教职工10102030a31a32a34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高等院校内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学习生活的用地不包括院校内独立地段的科技园及住宅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车位百座10b31电影院音乐厅歌舞厅网吧等剧院车位百座15b1剧院体育场15000座位体育馆3000座位车位百座a41a42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等体育场15000或体育馆3000座位车位百座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040608a2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设施用地包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社区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6060608a21含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疗养院等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30307a21展览馆包括企业所属独立占地的展览馆等商业酒店宾馆车位客房03030404b14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养老院敬老院护养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护理康复保健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设施用地社托老所社区老年日间照顾中心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等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京发改〔2018〕804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8〕804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收费行为,特调整停车场计时收费有关政策。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7:00-19:00)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夜间(19:00[不含]-次日7:00)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1个计时单位,满1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需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及时调整计费规定。

二、各区发展改革、停车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停车场经营单位停车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等政策服务工作;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政策培训,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18年4月24日。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召开《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战略部署,统筹配置城市空
间和交通资源,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市规划委在委托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
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8月15日,为征求市相关部门对《办法》的意见,市规划委曹跃进委员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民防局参加。

各部门
均表示,《办法》将对改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应争取尽快出台。

据悉,《办法》分为条文规定和《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两个部分,内容涵盖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的编制、停车场设计和审批、规
划监督等各项工作,同时提出了对差别化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停车位分区分类配
建指标的原则。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
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