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交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引言1.1 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合规运营。
1.2 本制度合用于我公司与委托贷款申请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具体安排合用于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1.3 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2.委托贷款申请与审批2.1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提交委托贷款申请材料。
2.2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贷款用途说明、财务报表等。
2.3 贷款审批流程包括内部审批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贷款利率与费用3.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3.2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4.贷款管理4.1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方指定的账户。
4.2 委托贷款申请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4.3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逾期还款或者违约情况,贷款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贷款、提起诉讼等。
5.贷款监督与评估5.1 贷款方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5.2 贷款方有权对借款申请方进行财务状况的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以及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与检查。
6.贷款风险控制6.1 贷款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抵押物评估、财务状况评估等。
6.2 贷款方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利率等措施,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7.其他规定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7.2 借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 未尽事宜或者争议的解决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借款申请书范本- 贷款利率计算表- 财务报表模板- 合同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 委托贷款:指贷款方将资金委托给借款申请方,并按约定条件进行贷款的行为。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即某一金融机构(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另一家金融机构(受托人)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运作,提高贷款风险管理能力,本文档制定了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贷款委托程序(1)受托贷款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受托贷款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3)委托人每月或每季度向受托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委托计划和资金安排;(4)受托贷款机构按照委托计划进行贷款发放,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贷款管理和还款收取;(5)委托贷款到期时,受托贷款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结算和清算。
3. 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受托贷款机构应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和风险评估流程进行贷款审批;(2)受托贷款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结合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3)受托贷款机构在审批过程中应确保透明、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贷款管理与监控(1)受托贷款机构应配备专职贷款管理人员,负责贷款管理和监控;(2)贷款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3)贷款管理人员应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
5. 贷款结算与清算(1)委托贷款到期时,受托贷款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结算和清算;(2)贷款结算和清算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结算、贷款合同的注销等手续;(3)受托贷款机构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结算和清算时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监督与风险防控(1)委托贷款业务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2)受托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受托贷款机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7. 纠纷解决与违约处理(1)若在委托贷款过程中发生纠纷,受托贷款机构和委托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相关法律救济;(2)受托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理,保护自身权益。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管理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在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监管、追踪和还款等环节。
三、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受托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按照一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2 特点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 委托方提供贷款资金,受托方按约定使用;-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事先约定;- 受托方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委托贷款管理流程4.1 贷款申请阶段4.1.1 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4.1.2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给审批部门;4.1.3 审批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资料;4.1.4 审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4.1.5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4.1.6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4.2 贷款审批阶段4.2.1 审批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4.2.2 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签订贷款合同;4.2.3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
4.3 贷款监管阶段4.3.1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给贷款监管部门;4.3.2 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4.3.3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4.3.4 贷款监管部门随时掌握贷款偿还状况,及时提醒受托方还款。
4.4 贷款追踪和催收阶段4.4.1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进行贷款追踪,了解受托方的经营状况;4.4.2 如发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催收程序;4.4.3 催收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沟通,争取催收及时回款;4.4.4 催收部门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催收进展情况。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文档一】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概述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委托第三方借款人使用,并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贷款形式。
1.2 目的和背景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委托贷款的相关业务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和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2.1.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1.2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2.1.3 贷款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2.2 审批决议的形式和程序2.2.1 审批决议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2.2 审批决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2.3 审批决议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贷款人制定和执行。
三、贷款合同3.1 合同的签订3.1.1 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1.2 贷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2.1 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3.2.2 合同的终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或违约情况来确定。
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督4.1 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方式4.1.1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1.2 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4.2 监督措施4.2.1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账户和流水等财务资料。
4.2.2 贷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5.1 委托贷款的风险5.1.1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5.1.2 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违法行为。
5.2 风险控制措施5.2.1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核。
5.2.2 贷款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六、附件1. 申请表格2. 贷款合同范本3.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文档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一、规定目的为加强委托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权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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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
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后,需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通过该专户代收和代付。
第二章业务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受理委托贷款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说明;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五)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六)委托贷款的利率标准、手续费标准及相应的收取方式;
(七)委托任和借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
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由市金融办制定的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合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表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条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做到先收后付。
本公司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进入本公司“委托资金专户”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不得由借款人向委托人直接支付。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由借款人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再转划给委托人。
第八条对于借款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
本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及时准备做好已收回资金和划转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本公司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条本公司应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联系和协
调,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避免委托贷款出现预期、损失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