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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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句话是一些学者的观点,也是现在司法实务中的主要作法,但是在学理上这种观点是存在疑问的。

其实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不能因为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就对刑法作不当的解释与适用。否则会出现以错误的适用刑法为代价来肯定以往的解释错误的问题,而且承认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会违背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原则。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典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属法律解释,有其共性的一面,都服务于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但立法解释不同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具体含义或针对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而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所进行的解释,是一种有权的规范性解释,本质上属立法活动;司法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有权解释,既包括规范性解释也包括个别性解释,是司法适用的一个环节。

法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刑法第12条中作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刑法典本身。

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不是刑法典,并不适用该特别规定。应该适用一般的原则,没有溯及力,除非在该解释中有特别条款规定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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