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新生效的公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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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

海运法律法规海运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从海运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探讨,介绍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及其在海运业务中的应用。

一、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事公约是海运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规之一,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协议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上交通的规范、安全和环保要求,对于保障海洋环境和海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国家对于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主权和权利。

其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利用、航行自由等内容,对于规范海运行为和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2.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协议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众多公约和协议,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等,旨在规范海上交通、防止海洋污染、保障海员权益等。

这些公约和协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海运法规在国内,海运行业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

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各级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海运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运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商行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海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地方性法规,针对海域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为海运企业在海域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中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三、海运业务管理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外,海运业务还需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往往由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旨在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海运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交通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船舶管理、运输合同、运费结算等方面。

它对于规范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2.《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规定》是船舶管理单位和船东组织遵循的管理标准,包括船员配备、船舶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2024版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甲方:(合同方详细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合同方详细信息)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货物出口方,乙方为货物运输方;双方均同意遵守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公约。

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货物的价值、包装、运输标志等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运输方式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海运、空运、陆运等方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2.2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运输,并承担由于运输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延误等责任。

第三条运输期限3.1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收到货物后,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3.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运输,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条货物保险4.1 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4.2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费用和支付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费用为附件三所述金额。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路线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公约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公约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最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最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

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

第三条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海运方面的法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

海运方面的法规海运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是全球最主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海运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范来规范海运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介绍海运方面的法规,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的发展。

IMO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海上污染防止公约》(MARPOL公约)等,这些公约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

SOLAS公约是国际海运安全的基本法规,要求船舶在航行中必须符合一系列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和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此外,MARPOL公约是国际上最主要的海上污染防治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该如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

除了国际公约,各国还制定了一些国内法规来管理海运行业。

例如,中国海运法规定了中国境内的海运活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该法规规定了海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船舶的登记和检验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海运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海事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对海运行业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例如,各国需要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审计,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同时,各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船舶登记和船舶报告制度,及时获取船舶信息,确保海运行业的安全和顺畅。

总结起来,海运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运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规范为海运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提供了基础规范,保障了海运行业的正常运营。

各国应该遵守这些法规,加强海运行业的管理和监管,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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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的INS,应不低于本决议所通过的性能标准;在上述日期之前 安装的INS,应不低于MSC.86(70)决议通过的性能标准。提出4个模块:模块A——综合航行信 息要求;模块B——基于任务相关结构的INS的操作/功能要求;模块C——报警管理要求;模块 D——文件要求。对于所有的INS和INS内组合的每一个任务,以模块化概念来确定其应满足的 性能。允许INS替代SOLAS V/19要求的船载航行设备,只要:(1) INS满足相应设备的性能 标准;(2) 相应设备性能标准中的相关任务,应满足本性能标准中规定的适用模块的要求 。工作站的设计、布局和布置应符合MSC/Circ.982《驾驶台设备和布置的人机工程学衡准的导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 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 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 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附则V,关于更宽广的加勒比海区域特殊区域的生效日起的确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消油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发布认可的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部分此前发布认 可的消油剂产品认可证书已失效,请各直属局在批准使用消油剂之前认真检查该产品的认可证 书。对于未持有有效产品认可证书的消油剂产品,一律不得批准用于港口、码头和船舶处理海 上溢油。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签署污染物清除协议,罚款1-5万元,船舶未配备防油污设备, 或者配备的防油污设备不符合标准,罚款2-10万元。 防污公约对我国生效,有AFS符合证明的换证,没有要检验换证。 驾驶台值班警报系统,新船2011.7.1,现有船,3000吨以上,2012.7.1第一次检验,5003000,2013.7.1第一次检验。 所有船舶 增加南极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增加附则ⅵ,北美特殊区域。 附则Ⅵ,增加北美为排放控制区域。 执行压载水管理公约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3.5%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4.5% 新船立即安装电子海图,10000总吨新船,2013.7.1现有船:10000-20000总吨,2018.7.1第一 所有船舶 次检验,20000-50000,2017.7.1第一次检验,50000总吨以上,2016.7.1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0.1%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0.5%,
名称 SOLAS 中国 MARPOL SOLAS 救生规则 ISM SOLAS MARPOL 中国 中国
生效日期 2002.7.1 2010.12.1 7 2010.7.1 2010.7.1
适用范围
适用船
公海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7.1 特殊区域 2010.9.30 2011.1.1
2011.1.1
综合航行 系统 (INS)性 能标准修 正案
中国
2011.2.1
2011.5.1
MARPOL
交通部4号令 2011.6.1
AFS公约 SOLAS MARPOL MARPOL 马来西亚 MARPOL MARPOL SOLAS MARPOL MARPOL
2011.6.7 2011.7.1 2011.8.1 2011.8.1 2011.9.27 2012.1.1 公海 2012.1.1 公海 2014.7.1 2015.1.1 2020.1.1 特殊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海
中国 2011.1.1 SOLAS 2011.1.1 IMSBC 2011.1.1 SOLAS 2011.1.1 高速船规则 2011.1.1 SOLAS 2011.1.1
中国
2011.1.1
美国 IACS
2011.1.1 2011.1.1
内容 控制站、服务处所、服务住所的门应该朝外开 公司在收到PSC信息后,应立即调动公司岸基资源,支持协助纠正缺陷并指导船长做好现场处 PSC 置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及其驻船舶所在地 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无论如何,前述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 所有船 MARPOL公约修正案,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各海事局有卖 所有船 2010年7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的无门槛的门框结构A级防火门底部间隙不超过12mm,B级不超过 舶 25mm,厨房排气导管增设1个挡火闸 货船 救生艇乘员、救助艇乘员假定重量改为82.5KG,现有船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换证工作。 所有船 船岸、内审周期不能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个月,增加风险评估规定。 所有船 考虑到置换压载水可能引起的盲区或水平视野的下降,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所有船 燃油含硫量小于1.0% 执行开航前检查,因体系运行被滞留要进行附加审核,被滞留要报告。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 建造阶 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 段记录 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 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 船舶识别号 所有船舶 禁止新安装含有石棉的设备 固体散货的安全装运要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相协调 修正Ⅱ-2、Ⅶ、Ⅸ、Ⅺ-2、Ⅻ相关内容,引入IMSBC。 修正第7章“消防安全”相关内容 要求装载货油或燃油的船舶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第 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时,配备符合附则I第12.2条要求的残油(油泥)舱专用泵,并持 有符合经MEPC 187(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中国籍沿海 防污染 航行船舶可延期一年执行。(二)中国籍沿海航行和国际航行船舶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第 一次换新《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符合经MEPC 187 (59)号决议修订的格式要求的新版《油类记录簿》,并按新的作业条目和代码正确记录。 加油管系压力测试要求,1.5倍工作压力。 VR2,13,Rev.2,对所有紧急情况,应急修理应能即刻发挥作用,且应记录进航海日志,并提 供船级社,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在确定进行航行中修理前应酌情考虑修复涂层的 作用;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不得对主要船体结构进行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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