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水质检测、化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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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水质检测、化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铁运【1999】104号及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水水质,是指铁路局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转供水的水质。

第三条供水水质监管遵循站段自检、局卫生监督所监测、行政督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局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处)负责本局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各站段中心化验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及水质化验工作。

第五条各站段根据国家、铁道部、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供水水质年度监测和水质化验计划,并指定具体部门组织实施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段中心化验室根据供水水质年度监测和水质化验计划,对管内供水水质开展水质监测和化验工作。

第六条各段中心化验室应根据实际检测项目和检测化验设备,制定相应的水样制取、化验检测、设备操作及药品贮存保管制度,保证水质检测化验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各段中心化验室水质监测、化验的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以及突发性污染水质。

第八条各段中心化验室应不断充实完善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

项目和检测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定期形成检测报告,按时上报段技术科,并每年按给水站为单位对水质变化形成分析,提出建议。

第九条各段中心化验室应经常检查和了解管内各给水所(水源)、转供加压所水质变化和药剂投加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改进,对出现的异常情况,立即逐级报段主要领导。

第十条站段中心化验室应建立健全水质档案管理,对水质检测报告按类存档,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一条水质检测项目与频次

(一)、水源水检测项目及频次

日常检测项目:15项,水温、臭和味、浑浊度、色度、PH、肉眼可见物、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铁、锰、总硬度、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

日常检测频次:

日供水量3000m3及以上给水站每日一次;

日供水量300m3及以上,3000m3及以下给水站每周一次;

日供水量300m3以下给水站每月一次。

春、夏季及雨季水质变化较大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次。

(二)、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次

日常检测项目:10项,色度、水温、PH、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余氯、二氧化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日常检测频次:

日供水量3000m3及以上给水站每日一次;

日供水量300m3及以上,3000m3及以下给水站每周一次;

日供水量300m3以下给水站每月一次。

另每季进行一次水质全面检测,检测项目40项。具体检测项目为:①毒理学指标13项:砷、镉、铬(+6)、铅、贡、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氮、钡、铍、银、氯化氢;②一般化学指标19项:余氯、总氯、二氧化氯、亚硝酸盐氮、氨氮、硫化物、铁、锰、锌、总硬度、铝、铜、硫酸盐、挥发酚、氯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耗氧量、钠、溶解性总固体;③感观性指标6项:水温、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④微生物学指标2项: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三)、管网水(末梢水)检测项目及频次

日常检测项目:5项,浑浊度、余氯、二氧化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日常检测频次:

日供水量3000m3及以上给水站每月二次;

日供水量300m3及以上,3000m3及以下给水站每月一次;

日供水量300m3以下给水站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各段应制定各给水站取样地点示意图,对水质类别、取样地点、频次、用户数、供水量、消毒方式、水源种类等进行详细标注。

第十三条、水样制取要求段中心化验室取水样人员在水样所在地供管水人员陪同进行,并在取样单上共同签字。取样单带回化验室留存。

第十四条、水质检验结果报告程序集注意事项。

(一)段中心化验室每月25日前将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化验单,出厂水全面水质分析检测报告情况报段主管科室。

(二)化验室及化验人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规定的检测化验项目和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对所得检验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对结果有异议,可做检验校对。

(三)段中心化验室应根据水质类别不同对水质化验单和出厂水进行全分析报告结果进行存档管理,化验单由中心化验室、供水车间、给水站各留存一份。水质检测报告由中心化验室、供水车间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铁路局对各段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工作纳入段整体管理考核,各段应建立考核机制,主管科室应量化抽查水样制取和水质

检测化验结果数量。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局房产处负责解释。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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