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论文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海关工作人员是国家边境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监管和执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确保国际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海关工作人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
本文将就国家海关管理法与相关政策进行论述,帮助海关工作人员更深入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家海关管理法国家海关管理法是海关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用于规范海关行政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海关的基本职责、权力和行政程序,以及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
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国家海关管理法是非常基础且重要的一环。
国家海关管理法规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和权力,例如海关的监管权力、查验权力、执法权力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权力的具体细则以及运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行使职责。
此外,国家海关管理法还规定了海关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掌握这些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操作要求,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行政事务。
二、进出口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是海关工作的核心职责之一,了解和应用进出口法律法规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进出口法律法规包括海关法、出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法、进出口税收管理法等,涉及海关清关、检验检疫、关税征收等领域。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详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掌握其应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例如,了解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出口商品的免税、免检要求等。
只有对这些规定有充分了解,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事务。
三、政策知识海关管理涉及众多的政策领域,包括贸易政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在贸易政策方面,海关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例如自由贸易区政策、关税配额管理等。
在监管政策方面,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关于货物出入境、报关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文章来源:印尼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第一节概述一、海关与海关法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
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
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
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
主要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综合性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海关法概论第一章 海关法概述

关于亚太-RILO:
1987年10月,亚太RILO设在香港。是世界上第一 个RILO项目。前身是海关合作理事会联合国亚太 经济委员会(ESCAP)的试验项目
11年后,2019年日本海关接管RILO 从2019年1月开始在东京运转,成员海关由16各 增加到24个(港、澳)
包括有:出版物、情报分析和数据管理、 技术援助三个部门
中国海关与亚太RILO:
2019-2019年中国海关承办亚太-RILO 2019年中国海关向世界海关组织和其他有关海关表示 主办亚太RILO,并将其迁址到北京的积极意向。日本 在承办后三年后,因种种原因,日本同意一、二年后 传递给中国海关
资料4:国际报关协会同盟(IFCBA):
1990年成立。现有成员26个 宗旨:鼓励和推动成员国间的合作,便利成
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开展与 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活动: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每两年举行一次年会 我国自加入该同盟,参加了2019年在墨西哥 年会和2019年在布鲁塞尔的理事会。2019年 5月北京承办了年会
世界海关组织现下设7个机构 分别是:政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协调制度委员会、 常设技术委员会、执法委员会、 估价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
其宗旨和主要职能:
宗旨: 主要是通过统一和协调各个海关业务制度,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同时加强国际海关合作,打击商 业瞒骗行为
职能: ﹡ 协调成员国海关之间联系,研究各国海关业务制度方面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如促成成员国海关信息共享,协助搞 好人员培训工作,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瞒骗行为。
我国与世界海关组织
我国1983年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是第95个成员 国。我国加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国际公约中的7个 具体包括: 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983.7.18) 关于集装箱海关公约(1972)―(1986.1.22)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两个附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概述海关通关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监管国际贸易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关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审核、监管和清关等一系列程序的过程。
海关通关的重要性海关通关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通关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良好的海关通关制度可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国际贸易的平稳流通。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海关法海关法是各国制定的针对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
海关法规定了政府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和权限,规范了海关通关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进出口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海关法还包括对走私、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
关务法关务法是针对海关通关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制定的法律。
关务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报关单据的要求和格式,以及海关对报关行为的监管和审核要求。
关务法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监管和放行等程序的规定。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针对海关在通关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该法律规定了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查验、扣留和处置程序,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海关税法海关税法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
海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方式、计算方法和减免政策,以及对关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海关机关。
海关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通知,明确了海关通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海关机关还通过建立和完善通关信息系统和监管措施,加强对通关行为的监测和管理,提高通关效率和质量。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的执行还依赖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
例如,海关通关过程中需要与仓储、运输、商检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质量。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走私、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分析,探讨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沿海城市海关在开展“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件。
涉案团伙通过伪造报关单、隐瞒真实货物信息等手段,走私大量高档香烟入境。
经调查,该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伪造报关单。
涉案团伙为逃避海关监管,伪造报关单,将走私香烟伪装成其他商品申报入境。
2. 隐瞒真实货物信息。
涉案团伙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走私香烟的真实信息,以规避海关监管。
3. 大量走私。
涉案团伙走私香烟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对走私行为予以查处,对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对走私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处理结果1. 海关依法对涉案团伙的走私香烟予以没收,并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涉案团伙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严防走私行为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威慑力,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执法能力。
加强海关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海关稽查法律方向的论文题目

海关稽查法律方向的论文题目题目:中国海关稽查管理体制改革展望例文: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资本和金融项目部分实现可兑换。
企业可以将经常项下交易所取得的外汇卖给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自主支配。
同时,我国在服务用汇、个人用汇方面的限制也基本放开了。
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和金融安全的需要,目前在资本和金融项下还实行一定的限制,我国对外投资尚处于逐步扩大阶段,特别是金融投资方面,迄今为止的投资规模还是较有限的,这也正是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冲击较小的原因之一。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的定义划分,资本项下需要管制的项目为40项,分为七大类。
截至目前,我国完全实现可兑换的有5个项目,基本可兑换的有8个项目,部分可兑换的有17个项目,不可兑换的有10个项目,即目前已有75%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可兑换,仍不可兑换的项目占25%。
近几年来,我们加大了在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的力度,尤其是证券项目的开放力度较大。
过去,我国居民是不可以到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境外的资金也不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002年以来,随着QDII和QFII制度的实施,为国外证券资本走进来、国内证券资本走出去建立了渠道。
同时,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步伐也明显加快,一些国内企业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
最近,中石油、中铝、中国投资公司等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不断扩大。
这种局面都与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制政策有关。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我国在人民币汇率的安排上,始终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力求保持国家经济、金融的平稳发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在汇率问题上是非常谨慎和务实的。
我国汇率改革的目的是让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基础越来越坚实,逐步提高汇率弹性,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汇率形成,使汇率不断贴近市场合理均衡水平。
实行统一规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网络交易平台日趋发达,产品工具日益增多,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不断创新,市场参与主体大幅度增加并更加多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1.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11月1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戴杰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海关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78年开始的。
8年来,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征询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海关意见基础上起草的《海关法(草案)》,先后经过几次较大的修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暂行海关法》的必要性和《海关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重要任务。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海关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有健全的海关立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
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对外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暂行海关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指出:“海关要改进监督管理,健全法制,完善关税制度,打击走私贩私,做到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
”《海关法(草案)》正是根据这一精神,在总结《暂行海关法》执行30多年来的经验和近年来海关工作改革成果,并借鉴国外海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
《海关法(草案)》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海关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处罚;二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的权力、义务及其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关税的征收、减免和退补;四是纳税争议和不服处罚的申诉程序,以及处罚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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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pad事件解读海关法54公告的尴尬境地
内容摘要: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其中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对ipad的征税。
这一公告不仅引发了民众的大讨论,也罢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关键词:ipad 个人自用物品征税海关法54号公告
正文:“给朋友从美国带回来iPad的被收了1000元,从国内带出去的iPad忘记申报又被收了1000元!”在纽约大学读书的陈春荣见到记者时抱怨连篇,也对海关新规表示不满,“海关征税的目的是防走私,对个人使用的商品征税太不合理;而且如今中国的经济这么发达,5000元的征税标准太离谱;我的iPad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不分青红皂白只因忘记申报就强行征税太不近人情。
”
尽管iPad的部分机型售价在5000元以下,但其被中国海关归列为电脑产品类,最终还是被列为需缴纳关税的类别,征收1000元人民币的定额税,即征税比例高达20%。
陈春荣的经历并非个案,他的抱怨和质疑同样也并非是个别声音。
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将海关送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海关新规也饱受质疑。
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此前为了打击利用个人物品名义拆分货物邮寄,逃避国家管制及偷逃税款的商业性走私行为,海关总署发布的“43号公告”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进口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最低400元降低为50元。
此前,免征的额度是港澳台地区400元,日本等国家500元。
海关总署表示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需要照章纳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
但有些海关法专家表示,由于“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
“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者主观判断的余地太大,就难免有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可能。
此种含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可能令“个人自用物品”和“货物”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
而商务部也表示海关总署此法令和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的规定相违背。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
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范围中有一类是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中国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则称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
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
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对于总署54号令的争论此起彼伏,也把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其实,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治理规范,海关总署在确定具体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时,应尊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遵守宪法和海关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层次。
即便有些政策属于法规性、规章性政策,具备了法律渊源之地位,但因政策多具临时性、灵活性等缺乏稳重的品格,应征求民众特别是直接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
该项政策之所以引起民众关注甚至争议,不是针对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而是征税标准或者说门槛的问题。
立法越来越讲究民主的今天,尽管有些政策也通过听证、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政策制定主体单方面的条令式政策,依然是当前政策形成模式的主流。
“要想成功地解决问题,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方案。
我们经历的失败常常更多的是因为解决了错误的问题,而不是我们为真正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
”这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拉塞尔·L·埃克福曾告诫人们的。
政策将是一种拥有持久生命力的社会治理规范,总结和反思政策的尴尬,瞄准真正的问题与症结,是政策治理社会过程中不能不加以慎重思索的。
同样,在拟定具体政策之前,也应先找准具体的真正的问题,检索该问题是否属于政策治理范围,厘清政策制定的原因并对其作出前瞻性分析;在拟定政策准则过程中,应确保不背离法律规则的约束框架,不辜负民众的合理期望,对于那些可能与其他政策或相关部门政策立法相冲突的,要事先做好政策沟通和商议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政策在制定及推行过程中遭遇形形色色的尴尬,进而维护政策在社会治理与公共问题解决中的应有威信。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