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编写工作规定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农业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11月23日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
第七条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公司大事记管理办法

编 号
制定单位
人事行政部
变更纪录
NO
日期
修 订 原 因
版本
页数
制 定
审 核
核 准
1
新编
A
2
3
一、目的:
为及时系统地编写大事记,保存企业的开展轨迹,也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辅助参考,并标准大事记的编写、维护、保管等流程,特制定本方法。
二、范围:
适于公司大事记管理。
三、定义
3.1 大事记是记录公司的开展历程和重大事件的根底性文档资料。
5.2.4大事记是对具体事实的记载,原那么上不进行评论。
5.3 编写流程
5.3.1人事行政部下发公司大事记管理方法,下发各部门;
5.3.2各部门根据方法收集、记录、整理本部门〔企业〕重大事项,每季度上报各板块总监助理;
5.3.3各板块总监助理综合汇总、筛选、整理,形成各板块大事记,上报主管总监审批;
公司受到的各级各类荣誉、奖项、处分、处分;
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事件〔包括员工培训、宣传平台的建设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
融资活动,受到各级各类资金奖励、扶持、税收减免等;
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划拨等;
重大接待、参观、指导、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党委、工会、团组织的重大工作〔包括组织的建立、换届改选、重大会议等〕;
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公司高管和部门负责人的人事变动,部门的增减、合并、拆分等;
公司重要制度的公布、修订和废除;
公司的各种重要会议〔包括职工大会等〕的召开;
企业年度主要的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
重要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签订,工程招投标;
重大的经济纠纷、涉诉涉案事件;
重大平安事故、环境健康事故及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完整版)企业大事记编制管理制度

企业大事记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地记录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其中的重大事件,保留企业的珍贵历史轨迹,为企业全面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历史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等所有子(分)公司、事业部等.第二章企业大事记编制的内容范围第三条:大事记编写内容为1.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上市等重大经营事项;2。
公司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3。
公司办公场地变迁,厂房扩建、租赁等;4.公司重要财产的购置、报废、丢失等事项;5.分(子)公司的设立、工商信息变更等;6.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部门的增减、合并、拆分等;7.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战略协议的达成;8。
公司项目的中标、开工、竣工;9。
公司新技术的引进、研发,知识产权的获取;10。
公司荣誉、奖项获得,项目的成功申报;11。
公司重要制度的颁布、废除;12。
公司员工重大的奖惩事项;13.公司组织或参与的重要外事活动、社会活动,包括公益活动等;14。
公司内部的重大活动,包括大规模招聘、培训等;15.公司重要会议的召开,包括董事会、高管会、经营性会议、职工大会等;16。
媒体对公司的重大宣传报道;17.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同行企业、专家学者等来公司的参观、指导、考察、调研和交流;18.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重要外事及社会活动、获得的重大荣誉,职务变更等;19.公司党工团重大工作,包括组织的建立、换届改选、重大会议等;20。
对企业文化有长远影响的事件,包括企业文化的确立、企宣平台、渠道(网站、刊物、博客等)的创建、改版、废除等内容。
21.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大事记的编写第四条:大事记的编写由战略发展部负责,由董事长秘书主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素材。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事业部负责人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及内容,于每月月底向董事长秘书提交本月大事记录.第六条:大事记的编写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e7b6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89.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公司大事记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事记档案的管理,确保大事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大事记档案是公司历史、文化、业务活动和发展成果的重要记录,是公司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大事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大事记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庆典等;(二)公司重要决策、制度、文件;(三)公司重大业务活动、项目;(四)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五)公司重大事件、事故;(六)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件。
第五条大事记档案的收集要求:(一)及时性:大事记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二)真实性:收集的大事记档案应真实、客观、公正;(三)完整性:收集的大事记档案应涵盖事件的各个方面,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结果等;(四)规范性:收集的大事记档案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第六条大事记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根据大事记档案的内容、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对大事记档案进行编目,包括档号、名称、日期、页数、责任人等;(三)装订:将大事记档案按照编目顺序装订成册;(四)归档:将整理好的大事记档案归档保管。
三、大事记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大事记档案的保管:(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做好档案的防潮、防虫、防尘、防火等工作。
第八条大事记档案的利用:(一)查阅大事记档案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申请;(二)查阅人员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外传;(三)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原处,并及时反馈查阅结果。
四、大事记档案的销毁第九条大事记档案的销毁:(一)档案销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填写销毁申请;(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三)销毁档案时,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四)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
大事记编写规范

大事记编写规范一、名词术语1、大事记:是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地记载各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大事、要事的书面材料。
2、大事:即事件涉及的范围较广,影响较大,不仅在当时属重大事件,而且在事后影响较大,较深的事件。
3、要事: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有较大影响,事件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事情或事件。
二、结构大事记的基本结构由时间、内容(大事记述)和注释三部分组成。
其中时间和内容是大事记的主干,注释可根据需要注明重要材料出处,解释特定或易产生歧义的名词及须说明的情况。
编写或出版大事记汇集,可视编写目的、年限和利用范围等实际情况,设置前言、目录。
三、记述范围1、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颁布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上级机关主要领导人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情况。
3、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本院的奖励、授予称号及证书情况。
4、本院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活动情况。
5、本院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及其重要活动情况。
6、本院机构成立、合并、撤销、变动、地址迁移、内容,职能部门和临时机构及人员编制增减情况。
7、本院更改名称,启用印章情况。
8、本院所属单位增减及录属关系变更情况。
9、本院外事活动情况。
10、本院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
11、本院科研工作的重大进展、发明、创造及重大成果等情况。
12、本院制订、颁发的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13、本院重要建筑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及其建筑面积、经费使用及产权变更情况。
14、本院重要设备、仪器购置及产权变更情况。
15、反映本院主要职能活动的基础数字统计情况。
16、其它具有重大意义或查考价值的大事、要事。
四、编写人员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写大事记。
五、编写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不加评论、简明扼要六、编写要求1、观点正确,用材真实,取舍得当;2、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小事不要;3、层次清楚,一事一条;4、语言简练,切忌冗长。
七、编写方法1、大事记的内容编排应采用时间——问题进行记述,即严格按照事件发生。
大事记编写管理规定

大事记编写管理规定1 目的为及时记录公司的发展历程和重大事件,保留公司的珍贵历史资料,为公司全面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3 职责大事记的编写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编写,各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素材。
4 规定及要求4.1 大事记是按一定的历史时间顺序,简要地记载某一时期内的重大事件与重要活动的一种书面材料。
大事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大事时间和大事记述两个部分。
4.2 大事记的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具体年、月、日。
如果大事发生时间不确切,应在考证的基础上标明时间或接近的时间,编排大事时先排有准确时间的事件,后排日期接近准确的事件。
4.3 大事记述简明扼要,将发生在一定历史时期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活动,一条一事记述下来。
4.4 大事记编写的素材包括:(1)公司发展中重大里程碑事件(公司成立、撤销、恢复、合并、更名、破产、兼并、拍卖、迁址、体制变化,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体制的调整、职能和隶属关系的变化等);(2)本公司召开的重要会议;(3)本公司参加的外事活动、社会活动;(4)本公司主办或协办的区市大型活动(文艺体育比赛、劳动竞赛等);(5)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或个人获得的荣誉称号;(6)本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7)本公司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颁布;(8)本公司历年主要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9)本公司完成的重大任务或科研成果;(10)政府领导对本公司的重要指导和检查活动;(11)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重要报道;(12)政府部门对本公司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对本公司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13)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14)本公司对下级机构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对下级机构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15)本公司刊物或简报的创办与停刊;(16)本公司重要基本建设工程及设施的兴建、竣工;(17)重要设备的研制、购置、安装、投入使用及改造、大修报废;(18)本公司与外单位或个人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活动;(19)本公司工作的重大成就和重大失误;(20)本公司领导个人职务的变动、重大荣誉和过失、重要的外事及社会活动;(21)本公司主要领导的任免、奖惩;(22)本公司发生的重大灾害、事故及其调查处理结果;(23)本公司在自治区、市级以上专题会上所作的讲座和经验交流;(24)其他重要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事记编写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统一局大事记编写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文写作有关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大事记是用简述方式,按时间顺序记载我局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并永久保存的我局内部书面材料;是总结工作、考核政绩、追溯历史、日后查考、编撰史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局大事记收编范围:
(一)局召开的质监工作及机关工作会议情况;
(二)上级领导视察、考察、调研或领导机关派员检查我局工作及机关工作的情况;
(三)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如参加当地政府、党委及系统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局机关干部任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机构设立和变更、办公地点迁移等情况;
(五)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局机关、各科室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七)局机关、各科室开展活动照片;
(八)局机关、各科室或干部职工获得的表彰情况;
(九)在工作等方面的发明和创造情况;
(十)涉及工作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情况;
(十一)局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局大事记编写要求:
(一)观点正确,真实可靠。
(二)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小事不要。
(三)系统条理,简明扼要。
(四)大事记叙一般不加评述,观点寓于条文之中。
(五)大事一事一记。
每件事写明事情发生的起止日期,并按起始时间从前往后排序。
起始时间相同,按结束时间从前往后排序。
同一天发生的其他大事,用“”△标示,分开记。
对大事、要事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力求记述清楚。
(六)大事时间应该标示具体,尽量写全年、月、日。
发生重大突发性质量安全事件,如有必要,应写出时、分、秒。
(七)大事时间应准确无误。
会议应以开始日为准;文件应以发文日为准;事件、事故应标明具体发生时间。
(八)会议或活动,持续数日或更长时间,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做一次性综合记载,标明起止日期。
(九)上交照片时需注明照片内容及摄影人名单。
(十)上级部门重要批示、表彰等应注明出处;文件应注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
第五条局大事记按月整理、一月一期。
局办公室负责汇编,各科室负责提供素材。
第六条各科室应根据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编写,于每月15日前将编写完成的上月大事记,报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并附电子版。
第七条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汇编大事记,于每月20日前,报经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大事记年度归档工作。
第八条局大事记标题为“大事记”,正文开始上方分别注明编发处室、期号、日期。
期号为上月月份,日期为签发日期。
如有大事跨月,应于起始月份大事记中记载。
如有大事漏记,应于下一期大事记中及时补记。
补记的大事在本期大事记后记载,中间用“”☆分开。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编发专题性大事记。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