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债务重组准则运用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引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研究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补偿,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
虽然按照我国的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
此外,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时间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
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化为资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法。
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是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并不完善。
本文基于债务重组准则在运行中的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分析在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经营管理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由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很可能出现暂时性的财务困难,至使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虽然按照我国法律,作为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申请整顿两者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就中止。
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也可以因为相关的过程复杂,而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如数收回。
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度过难关,从而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营运而生了。
从债务重组的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差。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存在问题研究

可靠 性 都 会受 到 质 疑
■圄圜
20 5 7 0 ̄ 1 1
当期 利 润 . 高 每 股 收益 . 得 一 些 亏 损 的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债 提 使 务 的全 部 或 部 分 豁 免 获 取 额 外 的 重 组 收 益 和 巨额 利 润 . 得 使 亏损 减 少 或 是 扭 亏 为 盈
因 此 . 于债 务 重 组 收 益 金 额 的大 小 我们 可 以 划 分 等 级 对 对 于 金 额 较 小 的债 务 重 组 收 益 ,允 许 直 接 计 人 当期 的损 益 : 对 于 金额 较 大 的 债 务 重 组 收 益 . 按 一 定 标 准分 期计 入 企 业 的 则
5 建 立 实 施 公 允 价 值 的 良好 环 境 一 是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 构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强 对 企 业 高 层 管 理 者 的 约 束 。 高 会 加 提
5公 允 价 值 难 公 允 我 国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存 在 很 多 的 . 制 约 因素 . 于 目前 我 国 的 体 制 和 市 场 都 不 健 全 . 有 股 一 由 国 股 独 大 的局 面 造 成 产 权 不 清 : 本 市 场 存 在 欠 缺 . 票 价 格 资 股 和 市 场 相 背 离 : 立 评 估 机 构 不 论 是 素 质 还 是 业 务 技 能 方 面 独 都 达 不 到 公 众 的 期 待 : 府 干 预 资 金 市 场 . 为 操 纵 股 市 价 政 人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情 况 . 种 情 况 由于 忽 略货 币 的 时 间 价 值 而 未 这 作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对 企 业 的投 资 、财 务 管 理 等 都 有 着 重 要 作 用 . 入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计 量 属 性 . 配 合 现 值 来 使 用 。 因此 . 引 可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美 国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第 1 5号 公 告 和 我 国 台 湾 的 会 计 准 则 对 债 务 重 组 的规 定 . 于 修 改 其 他 债 务 条 件 方 式 下 对 进 行 的债 务 重 组 . 权 人应 该 比较 修 改 条 件 后 未来 应 收 金 额 债 与重 组 债 权 的账 面价 值 , 用 现 值 计 量 。 采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关 键 词 : 务重 组 ; 计 准 则 ; 索 债 会 探 1债 务重 组 会计 准则存 在 的 问题
以 确认 和 计 量 。
2对 债 务 重组 会 计 准 则 的改进 建 议 11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计价 , . 会 21根据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 比较合 . 产 生 负 面效 应 111 以账 面 价值 计 价 , 引 起 会 计 行 为 的 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 . 会 不 对称 性 。 21l对债务重组 伴随非货 币性 交易 的事 . 公 允价 值作 为 一 种 计 量 属性 ,可 表 现 为 现 项 ( 包括以非现金 资产: 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 其 第一 , 认为债务 行市场价格 、 可实现净值 、 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 本 ) 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 等 。在 我 国现 行 会计 实 务 中 , 多情 况 使 用 了公 重 组 和 资 产 置换 是 “ 项 任 务 ” “ 个 整 体 ” 很 一 和 一 , 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 如固定资产 的重簧价值 、 存 是 债 权 人 免 除若 干债 务 的 条 件 , 者 不 可分 割 , 二 第 货 的 可 变现 净 值计 价 等 。然 而 , 允价 值 在债 务 虚 当按 照 债 务 重 组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公 重 组 会 计 准 则 中 ,如 在 判 断 债权 人 进 行 债 务重 二 , 为 是 “ 项 任 务 ” 债务 重 组 后 债 务 仍 需 偿 认 两 , 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 , 属于非货币性交 组时 , 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 价标 准, 却采用 还 , 了不 同标 准 , 不 同 债 务重 组 条 件下 , 断 债 易 ,应 当 按 照 非 货 币性 交 易具 体 准 则 进 行 会计 导致 判 权人对债务人重组 的标准不同 ,引起会计行为 核 算 笔 者 认 为 ,本着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会 计 原 的不 对 称性 。 则 ,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 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 11 采用账 匝价 值会 削弱债务 重组会计 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 .. 2 其实质是债务人将 其非 现金资产销售 ( 转让 )收回现金后再偿还 , 的合理性。 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 。 等量 的货 币在不 债务 , 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 , 但这 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 ,折算到同一时 点才具 部分损 益是通过债务重 组的方式来实现的 , 若 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 准则把债 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 , 可能会 以税金 、 分利 若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 也 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 账 等方式流 出企业 ; 面价值进行 比较 , 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 当 不符 合经济业务的特征 . 笔者认为 , 应将这部分 的折 现,导致修改债务 条件的债务重组 会计缺 损 益 计 入 “ 延 损 益 ”并 分 期转 入以后 各 期 。对 递 , 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 , 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 于债务转 入资本 , 它属于资本交易 , 按照国际惯 重 组 中 , 业所 得 税 的 存 在 , 公 允 价 值 ( 企 使 现值 ) 例 , 本 交 易 应 直 接 调 整所 有 者 权 益 , 应 在 利 资 不 在 企业 债 权 人 与债 务 人之 间 产 生 一 种税 收 转 移 润 表 中列 示 效应 ,即 债 权 人 与 承担 丁公 允 价 值 引 人条 件 21 在修 改债 务 条件 的 债 务 熏组 方 式 中 , .. 2 理应 在 由债 务 人 承担 的税 负 ,这 显 然 具 有 不合 “ 来 应 付 金 额 ” 应包 含 债务 重 组 F至 债 务 重 将 j 理性 。 组 清偿 H应 支付的利息 为 , 修改债务条件 , l1 ,. 3采用 账面 价值使 现行债 务重组 在实 意 味着 双 方 变更 了原 有 的 合 同 关 系 ,确 立 了 新 务操作 中陷入了窘境 。 的债权债 务关 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 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 ,由于末 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 的预计收益。实 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 人将来应付金额进 行适应 务中, 企业的利息收支 , 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 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 同的债 则已计人相应的会计期 间 , 未来利息支出计人 务重组情况 ,其会 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 重组 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 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 。不利于真实 的核算惯例 , 同时也减少 了重组收益 , 且以后支 地 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 , 使债务 重组 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 费 致 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用, 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 1 -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此, 如果把未来利息计 人“ 将来应付金额” 一方 , 1. .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 2 对解决企业 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 的利益 ;另一 问债务 的拖欠 问题虽然发挥 了一 定 的积 极作 方 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 自重 用, 但这种“ 以物抵债” 的方式 , 债务人而 言, 组 日至债务清偿 1 对 3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 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 饮鸠止 渴” 使企业经营 务 费 用 。 , 资金短缺 , 愈加陷入困境 ; 对债权 人而 言, 以 难 22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 基础 . 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 , 长了货币的回笼期 , 加 使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 比较适应我国 目前 经济 企 业 蒙 受损 失 。 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 况,在一定时期 内可 更具有真实性 和可验证性 . .但账面 1- . 2一债 务转为资本 的债务重 组方式虽 使会计信息、 2 具 有其独特的优势 , 它可使债务人在不 动片其 价 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 资广 或形成债务时所 j ‘ 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 F, 减轻债务 力 . 债权人 花 赞的成木 , 却不代 表其本 身价值 . .有时 . 采用 可加强巩阎与债务人 企业的合作关系 ,有利于 账 商 价 值 一 方 面 无 法避 免 企 业 间 ( 别是 关联 特 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 , 拓宽投 资渠道 , 分享债务 企业之间 )的舞弊行为 ,为他们提供更 多的方 方企 业 的 未 来 收益 。但 这 种 方式 会 使 债 权 人 企 便 ; 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 重组 , 盘活 业 的 流动 资 金 被 大 量 占用 ,给 企业 正常 经 营 活 企 业 资 产 , 大规 模 的 企 业 制 造 了 不小 的障 碍 。 扩 动带来不利影响; 另外 . 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 因此 ,账面价值 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 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会计上难 计 量 基础 。在 可 计量 性 条 件制 约 F, 产 或债 务 资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企业债务重组。
想象一下,你家里的那台老旧洗衣机,已经有些年头了。
每次启动时,它发出一阵吱吱的声音,有时甚至直接罢工。
这时候,你就得考虑,是继续修修补补,还是干脆换个新的?企业债务重组也是类似的道理。
企业在面临债务压力的时候,如何决定是修修补补,还是彻底换个方案,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别担心,我会尽量用最简单的语言和大家分享,希望你们能听得明白,也能有所收获。
2. 常见问题2.1 债务负担过重首先,咱们得谈谈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最常遇到的一个大问题——债务负担过重。
就像你家里的那台洗衣机,如果长时间没有维护,坏的部件就会越来越多。
企业的情况也是一样。
如果企业长期负债累累,债务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债务负担重到什么程度呢?就像是背上了十几斤的重包,走路都困难,更别提跑步了。
这时候,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减负”,就是减轻债务的压力,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
2.2 企业现金流紧张除了债务负担重,另一个大问题就是企业的现金流紧张。
企业的钱进进出出,就像是流水一样。
可是当流动的水少了,企业的“水塘”也就干涸了。
现金流紧张就意味着企业没有足够的钱来应付日常开支,就像你钱包里只有几块钱,却还得面对一堆账单,这种情况简直让人抓狂。
这时候,企业就需要找到更多的资金来源,或者把开支控制得更严一些,才能撑过难关。
2.3 债权人不合作还有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就是债权人不合作。
想象一下,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个小店,结果其中一个朋友不愿意把他那份投资拿出来了,这时候你是不是觉得特别无奈?企业也面临类似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不愿意配合,比如不愿意减免债务或者延长还款期限,企业就很难顺利进行重组。
这就需要企业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3. 对策建议3.1 增强财务透明度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采取一些对策。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供给侧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得不到改善,甚至出现了债务危机。
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一直很高,因此国有企业对债务重组问题越来越重视,债务重组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国家财务部发布相关文件,对债务重组进行阐述,“在不改变交易对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
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就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使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国有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企业资产来进行债务偿还。
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解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现金、银行存款、价证券等货币资金或现金等价物。
另一个角度是存货、固定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实物财产或财产权利。
利用现金来进行债务偿还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债务转为资本国有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即企业利用“债转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当企业无法支付债务金额时,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谈判,使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缓解国有企业债务所带来的困境,但企业的领导者需要重视的是,在进行转换之前,对于已经被划分为能够转债的部分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国有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也可以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来进行。
即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以此来降低企业的还款利息,使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要求企业不存在破产风险。
(四)综合受偿方式国有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也可以通过综合受偿的方式来进行。
债务重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债务重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债务重组问题得到了规范。
围绕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意义以及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简单研究。
关键词:应收账款重组准则债务重组一、债务重组概述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
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为了规避风险的不确定性,自愿做出让步进行债务重组;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减轻自己的负担,走出财务困境。
双方各取所需,互赢互利。
二、债务重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企业由于管理者的经营不善而造成了资产负债率过高,这一问题严重的制约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虽然2006年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给这些企业有了扭转的机会,但在准则的应用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等问题依旧突出。
上市公司常借助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随意划分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以隐藏重组利得,达到粉饰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
因此,虽然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上市公司有其有利的一面,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否认的。
1.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债务人的财务困难进行详细、准确的界定债务重组的定义尚不能明确界定债务重组的对象范围,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但在整个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财务困难进行详细的说明和确定。
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存在问题与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存在问题与思考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存在问题与思考引言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是指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问题而进行的一系列重组行为,旨在降低企业负债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并保障债权人权益。
然而,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也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就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问题分析1. 政府干预较多在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存在较多的干预,这往往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些债务重组案例中,政府可能会要求银行放贷,或者要求其他企业进行资产置换,这种干预会导致债务重组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
2. 债务重组流程复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流程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批准和审批,使得整个债务重组过程相对缓慢。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负债的压力,同时也拖延了债务问题的解决时间,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3. 缺乏统一的债务重组机制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债务重组机制,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案和政策。
这导致了债务重组的标准和标准不一致,给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带来了困扰。
同时,也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增加了难度。
解决思路1. 政府科学干预政府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中应该减少干预,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的干预边界和原则。
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市场对上市公司债务状况的敏感性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 简化债务重组流程应当建立统一的债务重组流程,并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债务重组评估标准,规范债务重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来提高整个债务重组流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3. 建立统一的债务重组机制建立统一的债务重组机制是解决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问题的关键。
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一个统一的债务重组机构,负责债务重组的协调和媒介工作,同时对重组方案进行监督和评估。
浅谈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存在的问墨 1 、公允价值可靠性 的问题
、
监 管机构在制 订相关 指标考核 时 ,应将未 实现的损益 与 已实 现的收益 分别 考核 ;加强 对公允 价值 有关信 息的披 露 ,规定任何 公允价值 方法 不仪 应反映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及产 生的收益 ,而且应根 据相关项 目进 步 细分各种 收益 的来 源和变动 ,杜绝利 润被操纵 的渠道 ,同时也给
此 ,必须加快具 体准则 的制定步伐 ,进一 步完善相关法规 .建立 公平 、 开放 、 自由、诚信 的交易规 则体系 ;通 过建立 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 构和 内部 控制制度 ,加强对企业 治理层 的约束 ;建 立监管部 门定期检 查制
度 ,充分 发挥证 监会 、注册会 计师 和国家审计 部门 的作 用 ;鉴于会 计
的话 , 那 么制度本身的漏洞就是制度运行失灵 的主要原 因。 2 、企业操纵利润 的空 间扩大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 当期损益 以后 ,上 市公 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 。 于是一些 无力清偿 债务 的公 司 ,一旦 获得债务 全部或 部分豁免 ,其收
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 了更 明确 的决策信息 。 2 、实施 公允 价值会 计的 良好环境 随 着企业新业 务不断涌 现,未来 会有很多业 务涉及公允 价值 ,因
用会计计 量属性 的选择 权 ,以新的盈余治理 手段来 “ 创造 ”账 面利润。
由于会计 准则不是 一种纯粹 的技术手段 ,它具 有明显 的经济后果 ,不 同的准则将 生成 不同的会计信息 , 从 而影 响不同会计主体的利益 。
3 、关 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 准则规定 ,“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将重 组债
收益及 巨额 利润 ,以使 亏损减 小或是扭 亏为盈 ,维 持报表利 润 ,使会 计报 表不真 实。债务重 组不是企业 的经 营活动 ,新 准则将债 务人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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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本文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以及会计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标签: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探索
1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1 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1.1.1 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
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
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1.1.2 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
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
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
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承担了公允价值引入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1.1.3 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入了窘境。
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1.2 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1.2.1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
“饮鸠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入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1.2.2 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
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
2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2.1 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2.1.1 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入“递延损益”,并分期转入以后各期。
对于债务转入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2.1.2 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
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
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入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
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入“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2.2 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
有时,采用账面价值
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
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
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上。
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
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
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入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參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2.3 加强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对于债务重组的涉税行为,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
如具有盈利的债权人企业,与作为关联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减少了利润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务人把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并未增加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资本。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完全可能根据避税需要,随意相互重组,从而使关联企业既增大资本又少交了所得税。
因而,笔者建议:
2.3.1 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税前利润,逃避所得税;对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2.3.2 各级税务部门应认识到债务重组行为对实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遏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以避税为目的的随意重组行为。
2.3.3 加快《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政策的协调性,使债务重组行为有法可依。
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组行为,并提高纳税意识。